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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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章 出资并非共有,无证难享房权

“案情回顾”

2006年底,家住北京大兴区的琳琳想要购买一套房子,于是就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达成房屋委托购买协议。后来,这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经过筛选帮琳琳找到了一处房产,并与房主及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琳琳购买房主所有的一套楼房。同日,琳琳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委托合同,向房地产经纪公司交纳了首付款8万元。2007年初,琳琳在交完该房的住房按揭贷款后取得了所有权证。

2007年5月,琳琳的姐姐以琳琳购买该房时,自己曾出资为由,起诉至北京大兴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为其与琳琳的共有财产。法院经受理后,依据法理:共同出资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就是共有关系,琳琳的姐姐应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与琳琳就该房存在共有关系。如双方曾于购买前签协议表明房按出资份额共有,或在购买后双方达成过关于房属共有的补充协议等,因其原告未能提供,所以,不能认定房屋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其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驳回了琳琳姐姐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