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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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章 超期代理房屋,无房可卖谁来担责

“案情回顾”

2006年,王振伟看中一套60万元的二手房,当时与中介公司约定,买方王振伟先交定金,中介公司于同年10月31日前办好过房手续后,王振伟再付余款,否则定金不退。若此间中介公司将此房出售给他人,则双倍返还定金。

签约当日,王振伟交付2万元定金。此后,由于未及时筹足购房款,王振伟又于10月30日到中介公司说明情况,表示2007年1月底前一定将款筹足,请中介公司将此套房留下。当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黄某在王振伟写的字条上签了字。

2007年1月28日,王振伟揣着58万元巨款到中介公司欲办理过户手续时,令人没想到的是那套房已经被原房主自行卖出了。王振伟认为中介公司存在违约,应按协议上规定双倍返还定金。中介辩称,王振伟未按时办理过户手续,其违约在先,且房不是中介公司卖出的,故不同意退还定金。后经买方王振伟核实,原房主委托中介公司出售该房的期限为2006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中介已经在超期代理房屋买卖。

于是,拿不到定金的买方把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受理后判决如下:2006年10月31日后,房主已不再委托中介公司代理出售房屋。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公司仍同意王振伟的要求将合同期限延长,对此中介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此,王振伟的购房目的没有达到,且并未违约在先,故王振伟可以要求返还定金。但由于房是房主自行卖出的,此行为与中介公司无关,故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王振伟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所书写的字条,具有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内容。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在字条上签字,应视为对王振伟发出的延长合同期限的要约做出了承诺,即双方同意将合同履行期限延至2007年1月31日,但问题就出在房主委托中介公司出售该房的时间并没有延长。而房是房主自行卖出的,此行为不是中介公司主管故意造成的,故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