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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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章 破坏生产经营同样犯罪

“案情回顾”

2003年7月,外地的一个纸品制造厂将生产车间建在了某地。谢某刚好就住在纸厂旁边,后纸厂在生产中排出大量污水和难闻的气味引起了谢某的强烈不满,于是谢某以气味污染为由到纸厂找该厂领导要求停止生产,不料却遭到纸厂领导的拒绝。谢某一气之下强行闯入纸厂配电房强行拉闸断电,致使纸厂当天断电3个多小时,造成财产损失123800元。该厂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谢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以气味污染为由阻止该厂生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谢某犯罪以后悔过态度明显,且如实交代了事实经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答疑: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谢某的行为破坏了纸厂的生产经营秩序,侵犯了该厂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受到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