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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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章 破坏选举罪不小

“案情回顾”

2007年8月,徐某经过选民联名推荐成为某地代表候选人,为了使徐某在随后的选举中能顺利当选,徐某的各个大徐在选举前两天向部分选民发送食用油、大米等物品,并印上一张有徐某的名字的纸为其拉选。后经人举报,相关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徐某因涉嫌破坏选举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人民检察院以破坏选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大徐为使其弟弟当选,以贿赂的方式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其行为破坏了选举的正常进行,妨害了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据此,法院以犯破坏选举罪依法判决大徐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

律师答疑: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中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