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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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章 投案自首的条件

“案情回顾”

张某的儿子小新因无钱到网吧上网,于是伙同班上同学小明盗窃学校价值1万余元的物品。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后,小新由其父亲张某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伙同小明盗窃的事实。并谎称自己作案时未满16周岁,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抓捕小明时,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小新作案时已满16周岁,随后小新被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小新在投案时谎报了年龄,其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不认定为投案自首,但不排除他投案自首的情节。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小新有期徒刑6个月。

律师答疑: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一,没有如实供述主体的年龄,就不能称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中,小新的年龄是确定他有无犯罪的关键,他谎报年龄就是为了逃避审查和追诉,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并不是说只要隐瞒年龄就不能定为投案自首,如果他将20岁说成18岁,将30岁说成20岁,只要不影响构成犯罪,就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