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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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章 虐待学生,法理不容

“案情回顾”

全某的女儿晶晶是小学4年级的学生。由于感冒持续发烧,晶晶虽然坚持到学校上课,却没能完成语文老师韩某布置的家庭作业。第二天上课时,韩某要求没完成家庭作业的同学站起来,晶晶想到自己生病老师应该会谅解,就仍然坐在座位上。韩某见状,火冒三丈的把晶晶桌上的东西全部扫到地上,并往晶晶身上踢了一脚。晶晶当即表情痛苦地倒地不起。后经医院检查,晶晶脾脏破裂,构成5级伤残。为保住她的生命,医院不得不将其脾脏摘除。韩某随后被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的行为侵犯了晶晶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负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18个月,缓刑2年,同时赔偿受害人晶晶各种费用共3.425万元。与此同时,该地教育局也作出了开除韩某公职的决定。

律师答疑:《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若体罚、变相体罚对未成年学生、儿童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但教师处罚学生侵犯未成年学生权益,对他们施加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现象已屡见不鲜,本案提醒我们不仅要在法律上作出禁止性规定,而且各教育部门还应注重对教师进行教师道德、法律、业务上的教育,以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