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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章 审判时自然流产的孕妇不适用死刑

“案情回顾”

小赵因宅基地问题和邻居汪某发生争吵,厮打时小赵被汪某的老婆抓伤。小赵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一天中午,小赵见汪某4岁的女儿独自在家玩耍,便将她骗到自己家中,趁其不备,将其勒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汽油,又托人告诉汪某的老婆,说她女儿在家被水烫伤,让她赶紧回来。待汪某的老婆进屋后,小赵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汪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的尸体被烧焦。小赵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医院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羁押小赵时,发现她已有两个月的身孕,想到自己将被枪决,小赵心中十分害怕,由于汪某发誓要亲手杀死小赵,焦急惶恐中的小赵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小赵故意杀人的手段恶劣,罪行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是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羁押期间、审判之前自然流产的妇女仍然属于“审判时怀孕”的范畴。因此,法院依法判处小赵无期徒刑。

律师答疑:《刑法》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羁押期间、审判之前自然流产的妇女仍然属于“审判时怀孕”的范畴。“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本案中,公安机关在羁押小赵时,她已有两个月的身孕,虽然小赵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但是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羁押期间、审判之前自然流产的妇女仍然属于“审判时怀孕”的范畴。因此,小赵不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