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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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章 孩子溺水死亡谁负责

“案情回顾”

张某带着8岁的小侄子军军到水库游泳。军军的母亲王某即张某的嫂子说军军不会游泳,再三叮嘱张某要照看好军军。到水库后,张某租了2个救生圈,2人下水游了半小时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军军提出要再下去玩一会,张某开始不允许,但经不住可爱的侄子再三请求,张某最终答应了。军军带着一个救生圈下水,张某则在岸上和别人聊天,没有照看军军。不久,军军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听到岸上人的喊叫声,张某急忙下水救人,但已经找不到军军了,后军军从水中浮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军军是溺水死亡。

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带领不会游泳的侄儿去水库游泳,负有保护其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某应该可以预见军军再次下水的不良后果,但因与别人聊天,张某忽视了对军军的照顾,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军军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由于法律上张某没有保证被害人军军生命安全的义务。因此,法院依照刑法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律师答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张某在法律上虽没有保证军军生命安全的义务,但他既然主动要求带军军去水库游泳,就有保证军军安全的义务。而张某却因跟别人聊天疏忽了应尽的义务,致使军军溺水死亡。因此,张某要为此受到刑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