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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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章 女厕里的摄像头

“案情回顾”

韩某私自购买了一个摄像探头和视频线,并请人安装在公司二楼的女厕所房顶。之后,他就在自己办公桌上偷窥并摄录女同事如厕方便的全过程。韩某所在公司的同事蒋某发现刘使用的摄像机里有一盘录像带,出于好奇便回放给公司员工观看,谁知镜头画面竟然是本公司某女员工上厕所的过程,后来就导致了该女员工自杀身亡。

法院认为,首先,女同事的死亡,不是韩某的行为积极追求导致的结果,韩某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实施可以直接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次,韩某的行为也不符合不作为方式犯罪的条件,对于女同事的自杀,韩某没有特定的防止他人死亡的义务,所以也不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杀人罪。对于女同事的死亡,韩某不应承担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韩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而且严重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律师答疑:韩某的行为属于非法使用摄像设备进行非法的“窃照”。而导致一女员工自杀身亡是其行为的严重后果,这种行为虽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后果,但是,是作为该罪构成条件的一种间接后果由法律加以规定的,从这个意义上看,该后果对罪与非罪的认定仍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