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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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情回顾”

黄某和孙某因车位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孙某遂捡起一块石头砸向黄某,黄某倒下后,孙某又对其拳打脚踢。倒在地上的黄某随手拿起地上的一块砖头砸向孙某,却不想打中了孙某的头部,致使孙某当场昏迷。还没到医院,孙某便因颅内出血死亡。后经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材料后,遂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庭审前,被害人孙某的父亲认为黄某是故意杀人,因而要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同公诉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的父亲要求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是法律赋予被害人的权利。据此,法院同意了孙某父亲的申请。

律师答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案件经过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被害人就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还规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也可以为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比如有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为该未成年人请诉讼代理人,有的被害人因伤重等原因,其近亲属也可以为其请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