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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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制

“案情回顾”

周某为了冬天取暖,在一家五金店买了台电暖器。使用几天后,周某发现电暖器的电路有问题。第二天,周某将电暖器运到该店,要求更换一台合格的。店老板说电暖器有问题,是生产产家的责任,要求周某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并调换。几天后,周某再次来到该店,得到的却是相同的答复,由电暖器的厂家并不在本地,周某的要求无法即刻得到满足,如果要去厂家调换,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气之下,周某只得将厂家推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当然,由于电暖器的质量瑕疵是由生产者造成的,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应为生产厂商。五金店在承担责任以后,有权向电暖器厂索要赔偿。

律师答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这项制度叫做销售者先行负责制。它并不因加重了销售者的责任而使生产者的责任被免除。消费者在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可以自己选择,用最经济、有效的方法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便于消费者自我保护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