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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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收到假币谁之过

“案情回顾”

去年5月,赵某为给父亲庆祝生日,在饭店定了一桌酒席。饭后,他从刚从银行取出的1000元人民币中随意抽出三张百元钞票交给饭店服务员,让其代付210元的饭费。然后服务员拿着三百元钱到前台结账,过了一会服务员回到桌前,说前台没有零钱。随后赵某的朋友拿出10交给服务员,可是服务员走后不久又回来说是其中的100元是假币。赵某听后极为上火,说即使钱是假的,也不能说是他的责任,因为钱一直在服务员手中,而且自己根本看不见前台,中间发生了什么事情也很难说清楚,双方因此产生争吵。随后,赵某把该饭店告上法庭。

审理认为,饭店服务人员经过核对,当时并未对赵某所给的饭钱提出疑问,这表明赵某支付饭钱的消费过程已履行完毕,因此赵某在这个过程中不负过错责任;相反,饭店服务员在收取赵某饭钱过程结束之后又提出所持货币为假的主张,本身就属于过错行为。但由于一般服务员不具有初步鉴别真假货币的能力,因此不应承担收银服务,饭店在这方面存在过错,也应负有过错责任。所以赵某给的钱,无论真假,饭店都应承担责任。

律师答疑:本案中赵某在消费过程中没有过错,在饭后主动提出付钱,并掏钱交给饭店的服务人员,这也符合一般消费者的餐饮习惯。由于一般服务员并不具备辨别货币真伪的能力,不应该承担收钱的服务,所以说最终责任由该饭店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