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15460200000071

第71章 乘车受伤谁负责

“案情回顾”

2008年5月14日,大学三年级的小胡为回家看望生病的母亲,乘坐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车返回家乡。上车后不仅,一身疲惫的小胡就进入了梦乡,当汽车行驶至高速公路某停靠点附近时,车头突然冒出火苗,整个车厢内顿时烟雾弥漫,气味刺鼻。司机赵某立即减速停车,车厢内的旅客赶紧打开车门下车,坐在后面的旅客纷纷打开窗户往下跳,小胡被车厢内慌乱跳车的乘客挤压受伤。后经检修确认没有危险后,赵某继续驾车前行。途中,赵某发现小胡脸色不对,马上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小胡的脾脏破裂,需要住院治疗。该运输公司为小胡垫付1万元的医药费。出院后,小胡因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费、等赔偿问题与该运输公司发生纠纷,遂于同年8月,将汽车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胡提供了其乘车购买的车票,且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对车票予以认可,可以证明原告小胡与被告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作为承运人的汽车运输公司应当在约定时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地从始发地运送到约定地点,这是承运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对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承运人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小胡虽然是由于其他乘客在避险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致伤的,但由于被告汽车运输公司不能提供实施直接侵权第三人的情况,故应由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判处汽车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小胡5万元。

律师答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伤害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只有在旅客受到伤害是因旅客自身的健康状况、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免责。除此之外,承运人一般对承运途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小胡被车厢内跳车的乘客挤压受伤,且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不能提供具体的侵权人是谁,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