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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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下车出事故谁来担责

“案情回顾”

2009年6月,秦光跃从县城乘坐县汽车公司的公交车回家。售票员在秦光跃上车后就收取了5元钱的车费。由于回家心切,秦光跃在即将到站的时候就从位子上站了起来,走向车门,而这个时候售票员已把车门打开,由于车子还没有停稳,秦光跃在下车过程中被汽车带倒,幸而马上被送往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经诊断,秦光跃脑部受损,须动2次手术,费用较大。于是,秦光跃妻子向汽车公司索赔。汽车公司认为秦光跃与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结束,因为秦光跃已经到站,而秦光跃摔倒的原因是由于其急于下车,是个人造成的,因此,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可以作一些道德上的补偿。双方协商不下,秦光跃妻子诉至法院,告汽车公司侵权。

法院认为,汽车公司认为秦光跃与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结束,因为秦光跃已经到站了,所以就不构成违约。但事实上,运输合同并没有结束,虽然秦光跃已经到站,但是他还没有下车,公司的驾驶员和售票员有义务让他安全下车,这也是合同的一部分。而在秦光跃离开位子走向车门的时候,售票员已经把车门打开。应该说售票员不可以提前打开车门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提早打开车门,也应该提醒乘客等到车子停稳再下车。而这个案子中,售票员没有尽到这个提醒的义务,致使秦光跃没能安全下车,从法律角度上看,公司方是一种“不作为”形式的违约。所谓“不作为”,就是应当做而没有做,售票员应当提醒秦光跃而没有提醒,所以汽车公司构成违约兼侵权。法院最终认定汽车公司承担责任,判令公司赔偿由此给秦光跃造成的多项经济损失。

律师答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违约、侵权责任形式享有选择权,所以说秦光跃选择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侵权责任是合理的。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对于消费者和弱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