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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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凭什么不给我底片

“案情回顾”

2000年12月10日吴小姐到某黑白摄影楼拍摄艺术照一套,共5张,合计150元。吴小姐在拍摄完毕后即交付了费用。次日,当吴小姐到摄影楼取照片时被告知,必须放大2张才能取回所有的底片。吴小姐不同意,双方遂起争议,后摄影楼又提出如果吴小姐能够支付每张15元的话就能取回全部的底片,吴小姐对此没有接受,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摄影楼返还底片。摄影楼辩称在摄影楼门口的《黑白照须知》已明确注明:“凡在摄影楼将照片放大到24寸以上的给回此底片,其余不放大的,要底片的顾客须另支付每张底片50元”。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按照交易惯例,顾客到摄影楼拍摄所交纳的费用已经包括了拍摄费用、胶卷费用、冲洗费用以及底片的费用等。因此《黑白照须知》中要求顾客把照片放大到24寸以上才能够取回底片和对不放大的底片按每张50元计价让顾客买回的规定违背了交易惯例,重复收取并高价收取费用,并具有强迫顾客与其进行交易的故意。法院最终认定这项规定具有不公平、不合理之处,要求摄影楼及时归还吴小姐的底片。

律师答疑:似乎消费者选择在此消费,那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对此《黑白照须知》是认可的,这样的话,即使《黑白照须知》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只要消费者愿意接受,那也就没有异议。但实际上消费者的接受并不等于可以使摄影楼的做法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