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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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酒店中被打,谁担责

“案情回顾”

2008年12月23目,马光在某大酒店登记住宿。当晚10时许,马光从外面返回酒店,在该店三楼走廊里遭到3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殴打,致其人身受到伤害。在马光遭受殴打的过程中,有数人进行围观,其中包括了该店的保安人员及服务人员。尽管马光大声呼救,却无人出来制止。事后,3名男子扬长而去。马光被打后去市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肋部、面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马光因向酒店索赔无着落,遂于2009年1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200元,交通费103元,住宿费1290元,误工费1987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

酒店认为,经营者只有对其提供的服务行为直接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才承担赔偿的责任,如在涉及住宿服务的情况下,经营者只应对其提供的住宿设施、设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所造成的对客人的人身伤害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的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在专门配备有保安人员的情况下,向住宿顾客所提供的服务中自然就包括了正常的保安服务。保安人员负有制止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的义务。而在本案中,马光在遭人殴打时,酒店的保安人员采取了一种不作为的态度。很明显,这些保安人员是违背了法定的职责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酒店在案件中并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即应对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酒店赔偿马光人民币4000元。

律师答疑:酒店对其顾客的安全负有注意的义务,毕竟顾客花钱买的是舒适与服务,因此客人在酒店中发生人生伤害的,酒店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