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6年春节,张某的儿子小张从外地回家带他去旅游,小张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国内五日游合同,合同约定了住宿酒店的标准为三星级的标准间以及应该参观的景点,同时约定了双方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张某父子与其他24人组成的旅游团乘火车抵达广东。随后小张所在的当地旅行社委托广东某旅行社将该团安排入住在宾馆。第二天早上,小张发现随身携带的相机被盗,同时还丢失现金4600元及手机二部,共计价值17892元。小张要求旅行社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小张所在的当地旅行社委托广东某旅行社安排该旅游团入住的宾馆不是三星级酒店。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与小张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小张作为该次旅游的成员,对在旅游中所遭受的损失,有权向当地某旅行社主张权利,该旅行社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没有能够提供合同约定的三星级宾馆,同时,由于小张未能妥善保管财物,双方均有过错。被盗的财物均已使用过,应适当折旧70%。该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以赔偿小张被盗财物折旧后的70%的损失为宜。据此,法院判决与小张签合同的旅行社赔偿小张损失共计12524.4元。
律师答疑: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经济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旅行社和小张签署的合同中,明确表示为其提供三星级酒店,而事实上小张他们所住的酒店并不是三星级,旅行社自行变更实际上已经单方面违约,所以在小张的财务被盗后,旅行社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小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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