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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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为耽误旅游行程讨说法

“案情回顾”

郭某与某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合同约定2006年5月23日下午2:00从该旅行社出发与旅游团其他17名游客一起去往四川旅行。后由于旅行社安排失误,致使郭某等人出发时间比当时约定时间晚了将近4个小时,郭某之后的一系列行程都受到耽搁。后郭某与旅行社协商赔偿时发生矛盾,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官经审理认为,出发时间的延误虽然不是该旅行社主观故意原因造成的,但延误3个多小时才到达目的地是客观存在事实,被告应对郭某给予适当补偿。据此,法院判处该旅行社应赔偿郭某的损失。

律师答疑:旅游行程中,因旅行社原因造成团队出行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游客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旅行社应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应负责游客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