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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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为“克扣”旅游景点讨说法

“案情回顾”

2008年1月,被告某旅游公司在某报上刊登了新春南岳衡山四日游的广告,并在其所办的旅游刊物上称,此种旅游参观的主要景点有8个:南岳大庙、磨镜台、福严寺、忠烈祠、藏经殿、南天门、祝融峰、回雁峰。同月,原告9人利用春节休假时间,各自交付旅游服务费人民币460元,参加了被告组织的南岳衡山赏雪四日游旅游团,于同月23日乘火车从广州出发赴衡山,于24日凌晨4时许到达衡山银苑宾馆。到达后,被告的导游李某(无导游证书)将原告中除李杏桃以外的男女8人混合安排在该宾馆同一房间休息。在24日、25日的游览活动中,因天下大雪,被告只安排原告9人游览了南岳大庙、福严寺和忠烈祠3个景点,其余未安排,且未在游览出发前告诉原告9人。旅游团游览活动结束后,被告的导游未随团同行返穗,由原告9人自行返回。原告9人返穗后,认为被告违反旅游合同,造成其经济、精神损失,曾两次到被告处要求赔偿和赔礼道歉。被告除表示赔礼道歉外,不同意赔偿原告9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据此,原告9人以上述理由起诉当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无偿重新安排游览未游的5个景点,否则,应退回全程旅游费;被告应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共200元;赔偿重游5个景点的误工费共800元。

被告辩称:由于当时下大雪结冰影响交通,致使原告等不能按原定景点进行游览,我们已向原告赔礼道歉。我们只同意赔偿原告9人每人200元人民币,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地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某旅游公司没有按旅游合同的要求安排原告游览,且未派经过考核的人员担任导游,在旅游中安排不周等,违反了旅游合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被告在诉讼前和庭审中已向原告表示赔礼道歉,请求予以谅解,原告也应本着互谅态度解决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于2008年3月15日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9人每人人民币3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由于被告在诉讼前和庭审中已经进行过赔礼道歉,应为已承担了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不能再判决予以赔礼道歉。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原告是利用春节假期参加被告组织的旅游团的,本身不存在误工的问题;重新安排游览剩余景点未为法院所支持,也就不存在重新游览的误工损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