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15460200000080

第80章 就餐被烫伤,饭店疏忽要担责

“案情回顾”

2008年12月,某小学组织本校学生义务给当地植树,中午当地干部安排他们到附近一家小饭店吃饭。吃饭时学生小阳在卫生间门口被上楼送菜的服务员碰上,烫伤了胳膊,住院治疗20天,饭店仅支付了小阳部分医药费,并拒绝为其支付其他费用。小阳的父母遂将饭店店主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支付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以及其他费用共计257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饭店的服务员在履行其职务行为过程中的疏忽是造成小阳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由于饭店方不能证实自己在提供服务时已经尽到充分合理注意义务。故饭店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据此,经法院调解,判决饭店一次性支付赔偿金5000元。

律师答疑: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只要损害发生在消费期间、场所,即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经营者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损害是由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所致。本案中,饭店应向顾客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和服务,该店服务员的疏忽大意致使小阳被烫伤,所以该店应该承担全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