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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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供暖天数不足,物业承担部分暖气费

“案情回顾”

吴某拆迁后得到一套回迁安置房。2008年冬天,某物业公司与胡某等人签订供应暖气协议书。协议约定“采暖时间按天气转冷实际,根据业主意见,开始实施供气,最终按供暖天数,运营成本多退少补”。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物业公司因暖气管道维修原因,未能实行全季供暖。整个冬季供暖时间仅40天,因暖气收费问题吴某等人与物业公司发生争执,吴某等人随后以供暖不正常影响其生活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等业主使用了暖气应当交纳相关费用,但从物业公司并未按天气转冷实际进行供暖,整个冬天供暖天数仅为40天,存在违约行为,并由此给吴某等住户造成生活上的不便,物业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其违约事实和实际供暖成本、天数,法院判决吴某等住户支付全年暖气费的50%。

律师答疑: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公司既与吴某等人签订了供暖协议,就应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吴某等住户造成的生活上的不便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