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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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章 销售便宜商品也要保证质量

“案情回顾”

2005年4月,韩某因新房装修需要购买地面砖,便与邻居许某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韩某在许某处购买一批地面砖,由于该批地面砖没有具体的生产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因此许某按低于市场价50%的价格卖给韩某,许某派人将地面砖送到韩某家后,韩某支付了部分货款。地面砖铺设完后,韩某支付了其余货款,许某当下向韩某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表明:收到韩某地面砖款900元。半个月后,韩某发现地面砖出现表面剥落和磨损等严重现象,与许某交涉后许某到现场进行了察看,但双方对如何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许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协议。许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许某辩称韩某购买的地面砖是他店里最便宜的一种,当时二人讲好了“一分钱、一分货”,质量不能保证,出现地面砖表面磨损现象可能是走动太多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不同意韩某的赔偿要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与韩某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作为地面砖的销售者,许某提供的不合格地面砖,影响了韩某的居住环境,由于地面砖已经铺设无法更换或退货,韩某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由于许某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韩某在购买时已经知道地面砖不合格的情况。据此,法院判决许某双倍返还韩某价款,并赔偿韩某经济损失1300元。

律师答疑:销售者出售便宜产品,是否就不需对售出的产品承担质量保证的义务,这实际上关系到法律所规定的公平交易问题。所谓公平交易,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时,双方应当本着公平的精神,充分体现各自的真实意思,使双方的交易目的都能得以有效实现。消费者有权以合理价格购买到合格的产品;销售者以合理价格出售产品时应当保障产品的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即必须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内容。本案中,销售者许某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保障义务,出售了不合格的产品,就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