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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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章 寄存贵重物品事先要声明

“案情回顾”

2006年3月,张某到某浴室洗澡时将手提包和一件外套存放在浴室的寄存处,并支付了保管费0.5元。张某出来后去领衣物时,发现包和衣服已经被别人取走。经该澡堂的负责人辨认,张某手持的取物牌是由其发放的,而取走张某衣物者交的取物牌则是伪造的。双方遂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张某称,包内有他准备进货用的现金1万元以及他的身份证等物品,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没有达成协议,张某最后只得将该浴室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万元及衣服,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法院审理查明,该浴室制作的取物牌上印有号码。与伪造的相比明显偏旧,如果仔细辨认是不难发现的。因此,被告方未尽足够注意义务致使张某寄存的物品遭冒领,被告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张某寄存时未尽声明义务,使保管人无法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对于衣物的后果,张某也存在一定过错,自己应承担一部分的损失。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损失1000元。

律师答疑:法律规定寄存人在寄存价值重大的贵重物品时应当事先声明。即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要使保管人知晓,保管人只有在知晓保管物的特殊性质后,才能选择可靠、安全的保管场所和保管方法,并辅以高度的注意,以保证保管物的安全。相反,如果寄存人违反这条规定,未尽声明义务时,如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可以只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