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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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章 请赔我的路费

“案情回顾”

2008年4月20日,万金因公出差到甲地,当天万金办完公事后在逛当地书店时发现了一本寻觅已久的书,当即买了下来,书价为28元。当天晚上,万金在看书的过程中发现此书缺了18页。于是第二天一早,万金便拿着买书的发票,从旅馆乘坐公交车去书店换书,途中还另外换了一辆车。到了书店后,经书店工作人员核实,书店同意换书。换好书后,万金又要求书店赔偿他为了换书而支出的往返公交车费4元钱。但是,书店的工作人员表示书店没有这个规定也没有这种先例,因此拒绝赔偿4元车钱。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事后,万金向甲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解决,结果也未能和对方达成一致。万金回到家之后,越想越气,于同年7月特地赶到甲地,将书店推上了被告席。

受理此案的甲地某人民法院认为,万金在购书以及换书的过程中都没有过错,而恰恰是因为书店售给万金的图书质量不合格——缺页,造成万金为换书坐公交车来回而产生的经济损失4元钱。这4元钱是万金换书的最低必需费用,万金提出由书店赔偿这4元钱是完全合理的,书店应该给予赔偿。法院最终判万金胜诉,书店赔偿万金为换书乘车费4元,同时承担万金为诉讼所花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共计680元,本案诉讼费由书店承担。

法制一点通: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但是并没有规定小件商品出现上述这些情况就可以不承担、不赔偿。现实生活中商家们常常以这一点为借口来逃避赔偿,这是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和宗旨的,消费者完全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第三章 解读婚姻家庭继承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