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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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知识及法规(4)

(6)加强土地资源管理。这是控制非农业用地急剧增长趋势的根本,也是减缓灾害和污染对土地资源破坏的有效措施。土地资源管理包括两大方面:①健全土地管理法规,如制定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②切实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农民能否在承包的耕地中种果树、造林、挖鱼塘

根据有关规定,种果树、造林、挖鱼塘等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畴。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要有计划进行,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要坚持林果上山,鱼塘下滩的方针,山区、半山区和丘陵地带林果要向山上发展,平原区栽种果树、造林要选在路边,田埂、渠坝、荒滩、村头、宅院等闲散的地方,实行林粮间作的,要保护粮食的持续增长,新开挖鱼塘要选择涝洼地、河滩、盐碱地和海涂等不适宜耕种的地方。严禁私自在承包的耕地挖鱼塘、种果树、造林等。凡属于有计划地进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挖鱼塘,栽果树和营造生产丰林等占用耕地的,应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按批准计划进行,即乡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计划须经县农业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县农业机构调整占用耕地计划,报行署、市农业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要编制计划。

植树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由于一些地区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法》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使基本农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削弱粮食生产能力的情况,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有效地遏止一些地方滥用耕地致使基本农田面积不断减少的现象。

我国耕地保护的形势十分严峻。对于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保证正常年景较高的粮食自给率,确保粮食安全,始终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耕地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并把“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做为基本国策。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是在特殊国情下的必然选择。保护基本农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紧急通知要求,狠抓落实不放松。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正确引导和规范农业结构调整和绿色通道建设。在引导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中,要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和一般耕地发展水产、畜禽养殖和林果业。在编制和实施退耕还林,生态建设与保护,农业结构调整等规划过程中,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2)禁止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违反法定程序,通过修改或变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严禁规避基本农田占用审批。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审查农用的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3)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要尽快采取亏负耕种的措施。给地区,有关部门要按国务院紧急通知中提的原则,对已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处理: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植速生丰产林的,限期恢复耕种;对在基本农田内建设畜禽养殖等建筑物的,限期拆除并整理;对建设基础设施造成基本农田耕作力破坏的以及因通道而占用基本农田的,逐步恢复耕种条件;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依法妥善处理前,不得受理该地区建设用地申请。在具体处理中,要确保农民经济上不受损失。

(4)要抓进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各地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基本农田保护进行一次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总之,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看待基本农田保护问题,严格按国务院规定,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制止占用基本农田植树等行为。

农民可以用责任田、自留地入股办企业吗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失去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机关年纪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是集体所有的,农民家庭对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没有所有权。农民家庭承包土地只是得到了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农户有合理利用和管理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义务,没有将土地转做他用的权力;农户经营不好承包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将其承包的土地收回或转给其他人经营;由于种种原因,农民不愿继续耕种所承包的土地,可将土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包给他人经营,不能随便抛弃不种,更不可私自利用自家的责任田、自留地入股联合办企业,如果农民个人利用集体的耕地入股办企业的话,必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按程序办理变更用途的手续。

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土地作价入股联办企业,但应坚持两条:一是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

开垦土地应依照哪些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9条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因此,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所谓科学的论证和平谷,是指对未利用土地的性能,颗粒用的经济社会价值,开垦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科学的论证,综合评估。经过论证,评估后,认为开垦价值大,不破坏生态环境的,经依法批准后,可组织开垦,认为开垦价值不好,并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不应开垦。

(2)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进行。

(3)必须经依法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垦。开垦土地除了具备以上几个条件的,还须注意对林地、草原、江河源滩地的特别保护。森林作为土地的天然植被,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止污染和减少自然灾害的作用。我国森林覆盖率本身就低,因此,毁坏森林开垦耕地的行为必然要禁止。草原也是土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畜牧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是整个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毁坏草原开垦耕地的行为也应禁止。

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对田、路、水、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土地整理一般可分两大类,即农地整理和市地整理。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土地整理的重点在农村地区。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调整农地结构,归并零散地块;②平整土地,改良土壤;③道路、林间、沟渠等综合建设;④归并农村居民点、乡镇工业用地等;⑤复垦废弃土地;⑥划定地界,确定权属;⑦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土地管理法》第41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开发单位或个人对开发的荒山、荒地、荒滩享有所有权吗

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土地管理法》第40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未确定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没有确定给具体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荒山是指树木郁闭度小于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的宜林山地;荒地是指尚未开垦种植或曾开垦而长期废弃的土地;荒滩是指河滩、海滩等浅滩。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是增加农用地表面积,促进后备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同时,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业开发,对于开发出来的土地,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因此,开发单位或个人开垦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开发单位和个人的使用权,但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土地整理的程序分哪些步骤

(1)选择土地整理区域。包括分析土地整理的潜力,准备土地整理的资金和技术条件,确定土地整理的目标和要求,经与初选区域有关单位,个人充分协调,取得理解和支持后,选定开展土地整理的区域,并予公告。

(2)进行土地整理规划和设计。根据选定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要求,编制实施土地整理规划计划,并经广泛征求土地整理参与者的意见,修改完善规划和设计后,申请批准。

(3)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土地整理实施。根据法律或政策性规定,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审查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经批准的,向社会公告后才准许其实施。

(4)组织土地整理实施,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和设计,在区域内动员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土地整理活动。土地整理实施通过调查和测量确定权属,进行工程建设,经过土地评估并重新配置后,最终以登记发证的法律手段,确定整理成果。

(5)宣布土地整理结束。在完成土地整理任务,达到预定目标后,开展地籍更新,资料汇总和归档等工作,形成报告,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查验收。最后,宣布土地整理结束。

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指在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复垦是土地开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土地复垦的对象是那些被用地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中所造成破坏或废弃的土地。而土地复垦的任务就是通过一系列整治措施,将那些遭受破坏或废弃的土地,重新恢复到可供使用的状态,其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

《土地管理法》第42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开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加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据对全国待开发复垦土地资源调查和有关典型调查的综合分析,我国现有工矿废弃地等待复垦的土地资源约400200平方千米。按50%比例复垦为耕地,全国可增加耕地约200100平方千米。土地复垦是确保我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又一重要措施。

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占用耕地是否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上调整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油料、瓜菜、花木、桑茶、特产品和其他经济作物;可以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一般耕地改为草地,种植牧草或饲料作物,建造临时性畜牧场和饲养场,发展畜牧业;可以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用地挖塘发展水产养殖和种植多年生木本果树等经济作物,逐步形成农、林、牧、渔全面发展,适应市场,优质高效的农业生产结构。

建造温室大棚,临时性畜牧场,饲养场及塘底、塘壁未经固化的简易水产养殖场,发展高优农业,确须占用耕地的,必须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签订复耕保证书,用地期满后按要求复耕。在耕地上建造永久性农业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如畜禽饲养场、塘底、塘壁未经固化的简易水产养殖、农产品仓库及加工厂,集贸市场等。

确须占用农田挖鱼塘、种果树或进行其他对耕作层土壤造成破坏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闲置、荒芜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限制、荒芜土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更换总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三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有: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②破坏耕地行为;③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④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⑤非法批准用地行为;⑥侵占、挪用征地补偿等有关费用行为;⑦拒不交还土地行为;⑧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出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⑨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行为;⑩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监督检查权

(1)检查权。有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和土地使用等情况实行检查。

(2)调查权。有权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个人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