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道路交通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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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骑自行车撞人致死,是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2006年2月,樊某骑自行车从卢氏县双槐树乡返回,途经双槐树王庄路段时,由于自行车前闸失灵,将在公路上同向行走的王庄村村民莫某撞倒致伤,莫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但经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死亡。在交警部门调解下,樊某自愿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但樊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遂向法院提起公诉。问:樊某骑自行车撞人致死,是否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仅包括机动车驾驶者,还包括非机动车驾驶者和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在第四章第三节以专节的形式对非机动车的通行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都表明,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只要其在实施交通活动的过程中,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交通事故,并且后果严重,所负的事故责任达到一定程度的,都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被告人樊某骑前闸失灵的自行车上路,将行人撞伤后未及时报案,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伤者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