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道路交通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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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为躲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承担责任?

王某驾车在某市由东向西的主干道上行驶时,突然遇到赵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横穿道路,王某在慌乱中急忙向左打轮避免与赵某相撞。结果,王某驾车冲入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将正常骑行中的廖某撞成重伤。问: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王某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正确认定本案中王某是否应当对廖某的重伤负责任,关键的问题是明确紧急避险制度。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种利益的行为。它是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大于要保全的利益。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一般表现在造成第三者受损害的交通事故,如自行车突然猛拐、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司机为了避免与骑车人或行人碰撞而猛打轮避让,从而驶入逆行道或非机动车道,造成他人或多人死亡和车物损失。

构成交通事故的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有现实的危险发生,如果本来就不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而误认为危险存在,实施了避险,则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是“假想避险”,当事人即避险人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2)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在发生的交通危险,对尚未到来的或者已经过去的危险避险,属于“避险不适时”,造成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3)时机条件。紧急避险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在交通危险发生之际,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法外,别无他法,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的方法,否则造成损害的,应负事故责任。

(4)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如果大于所保护的权益就属于“避险过当”。如果因此发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就应负法律责任。

对于因紧急避险造成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为避免撞到赵某,紧急情况下驶入非机动车道,成立紧急避险,不承担事故责任。赵某突然横穿道路,是交通事故险情的制造人,应当承担廖某重伤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