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道路交通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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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机动车与行人同时有违章行为,应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赵某在驾车经过某市郊区的道路时,见路面上的车辆和行人比较少,就放松了警惕。这时,正好有行人孔某横穿马路,赵某正在与同车的儿子谈论学习的事情,没有注意路面的情况,当其儿子发现孔某并惊叫时,赵车与孔某仅相隔20米左右。赵某情急之中,误将油门当刹车,致使车辆径直向孔某撞去,将孔某撞死。问:机动车与行人同时有违章行为,应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员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这与过去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

在适用严格责任的场合,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是原则,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是例外。如果机动车一方想要实现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第二,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了交通规则,且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而仍然没有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要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本案中,赵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安全驾驶和确保安全的义务,在险情发生时又处置不当,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不能减轻赵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