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五五普法(小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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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在校中毒,学校如何承担责任

2003年2月21日,某小学800多名师生吃了食堂的白菜炒粉,一个多小时后,一些学生开始恶心、呕吐,个别教师也出现中毒迹象。到了中午,中毒人数急剧上升,中毒者被陆续送往医院抢救。据了解,这次中毒事件是装米粉的容器不干净,产生了致病性金黄色葡萄球菌。该菌是一种致病性的微生物,污染食品产生毒素,而人食用后,会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病状。

学校负有保证学生在校饮食卫生安全的义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9条规定,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学校要在饮水、饮食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该规定第16条规定,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中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校在学生饮食卫生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有两种基本情况:一是学校向其他采购者采购,并直接提供给学生,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如向根本不具备资质的小作坊购买食品提供给学生,或者购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果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学校购买的是合格厂家的产品或外观合格的产品,发生了中毒事故,则学校没有责任。因为学校对食品实际质量的判断已起过了学校注意能力和义务的范畴。二是学校对食品进行加工处理后,再向学生提供,学校对内部涉及食品卫生安全部门和工作环节都负有管理的职责。

案例中,师生中毒的原因在于食品加工环节不符合卫生要求,即装米粉的容器不干净。因此,学校对该中毒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交流苑

俗话说:谷乃国之宝,民以食为天;要有健康之躯,先饮卫生之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因此,学校应当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孩子们健康成长。

为庆祝“六一”儿童节,某中心小学从大型超市购买糖果派发给学生,每位学生发给10颗糖果。吃下糖果一小时后,学生相继出现肚痛。学校忙通知镇政府,镇政府立即组织营救。这起事故中,该校有312名学生在食糖后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中毒较重的92名学生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对于这起学生中毒事件,家长们认为,孩子们是吃学校分发的糖果中毒的,因此学校应当负全部责任;学校则主张,她们是从大型超市购买的糖果,根本不可能预见食品的安全性,因此,学校对这起事件不承担任何责任,应当由超市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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