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不久,郑老师正在宿舍批改学生作业,谭蕊跌跌撞撞闯了进来,脸颊红肿,右手绑着绷带。她眼泪汪汪地说:“昨天晚上我回家,爸爸又拉我去撞汽车,我怕死,拔腿就跑,爸爸抓住我右手往外拽,突然‘咔嚓’一声,我的右手被他扭断了……”
1998年7月,当地妇联、街道办事处联合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起诉谭蕊之父谭福林虐待女儿的报告》,恶父谭福林终于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由案说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虐待未成年人是指经常以殴打、冻饿、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强迫超体力劳动、有病不给医治的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折磨、迫害未成年人的行为。父母虐待子女与偶尔打骂子女性质不同,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虐待行为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即长期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肉体折磨和精神摧残。如果是偶尔打骂子女,不能视为虐待行为。
(2)虐待行为发生在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未成年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3)实施虐待行为的动机是多方面的,例如重男轻女、嫌弃子女呆傻或身体残疾、嫌子女妨碍再婚、嫌子女学习成绩差或有小偷小摸、撒谎等不良习惯等。
在我国,家庭成员之间及其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尊老爱幼是家庭美德。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有些家长漠视子女权利,利用自己是一家之长的地位,经常虐待子女、摧残折磨子女,有的甚至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特别是对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这种虐待现象更为突出。虐待行为不仅侵犯了父母子女之间的平等及正常关系,还危害了受虐待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这是我国法律所不能容许的。
子女不是父母的个人“财产”,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父母对待子女的行为必须符合家庭伦理、社会道德、国家法律,当孩子受到父母虐待,应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学们也应当向父母宣传保护未成年人的有关法律知识。
·小知识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出生后,享有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照顾的权利,抚养未成年人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我国法律规定对虐待行为处理如下:
(1)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260条规定处理,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行为导致受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虐待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受害人要求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行为人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父母虐待未成年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思考题·想一想
同学们,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你能想出多少?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你会怎么办?用什么方法才能最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为被遗弃的少年撑腰
案例举要
杜军六岁时父母就离婚了。当时,父母嫌离婚后带着个孩子是累赘,不利于寻求新的生活,都拒绝要杜军。法院在判决时,把杜军判给了爸爸。然而,杜军的爸爸是一个极其自私暴戾的男人,他为了让杜军的妈妈把孩子领走,就与他的后妻经常摧残折磨孩子,想把孩子逼走。
杜军上初二时,他的妈妈也成立了新的家庭,她拒绝接纳杜军。她认为男孩子长大了随爹,指望不得。而且后夫也有个男孩,她觉得养两个孩子太费精力。当杜军找到她诉苦时,她冷漠视之,不管不问,打发走了事。
可怜的杜军在这种环境中得不到温暖,受尽了苦,有家不能归,只能弃学不上,露宿街头,到处乞讨,沦落成流浪儿。杜军在外地工作的叔叔得知这一情况后,十分气愤,回来找到杜军,领着他去找哥嫂论理。杜军的父母不但毫无悔改之意,还不讲理地数落杜军的叔叔多管闲事,说什么你充好人就充到底,孩子领走你管。
杜军的叔叔见哥嫂铁了心不听劝告,于是在街道居委会的支持下把哥嫂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调查取证,听取了杜军和杜军叔叔的意愿后,判决取消了杜军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由杜军的叔叔充当其监护人,但杜军的父母必须按月向杜军的叔叔支付杜军的抚养费,直到十八岁为止。现在,结束了流浪生活的杜军和他的叔叔婶婶一家幸福地生活在一起。
由案说法
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是指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
父母抚养子女是一种法定的义务,遗弃未成年人不仅有悖社会主义道德,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抚养权和生命健康权,往往会造成被遗弃的未成年人患病、死亡、自杀、犯罪等严重后果。因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出生后,就享有了受抚养的权利;做父母的选择了生育,就应当承担起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生活中仍有极少数父母因各种原因将子女遗弃。实施这种恶劣的遗弃行为的人一般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或其他负有抚养义务的人,这种极不人道的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是极其严重的。街道居委会、学校、妇联、民政等社会各界应该向被遗弃的未成年人伸出帮助之手,运用有关法律维护未成年人的被抚养的权利。
·小知识
监护人遗弃未成年人将会受到的处罚
对于无视法律规定,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应当依据情节的不同,分别处理如下:
(1)父母遗弃未成年人,情节一般的,可由当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未成年人可到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拒绝抚养自己的父母追索抚养费。
(2)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情节恶劣”,主要指未成年人因遭受父母遗弃被迫自杀的;因生活没有保障而流离失所的;被告人多次遗弃未成年子女,屡教不改的等。
(3)如果父母将婴儿弃置于人迹罕至的地方或者危险地带,主观上希望通过遗弃行为达到剥夺婴儿生命的目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婴儿父母的刑事责任。
思考题·想一想
你会怎样对待被遗弃的未成年人?对遗弃未成年人的父母你持什么态度?
(五)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容侵犯
案例举要
初中二年级的小洁有一本带锁的日记本。平时,一有什么心事或可记载的事情,她就打开日记本,任思绪在笔端流淌。日记里装满了她的小秘密。
一天,小洁放学回家,发现日记本的锁被撬了。她气鼓鼓地拿着日记本去找母亲,想知道是谁撬的锁。然而,母亲竟若无其事地说:“锁是我和你爸撬的。我们想看你日记里都写了些啥。你最近经常打电话给别人,我们担心你早恋。我们是为你好。”听了母亲这番解释,小洁明确地告诉母亲,他们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她母亲说:“什么隐私权,对爸爸妈妈来说,你的一切我们都有权管,还不是为你好。”
由案说法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一般认为,隐私是指与个人生活有关的、不愿让公众知晓的隐秘,如身体上的缺陷、个人的收入、婚恋、两性关系、收养等,均属此类。而隐私权则是指公民(包括未成年人)享有的有关某个人生活秘密未经允许不被公之于众的权利。
个人享有隐私权,人们已基本认同,但这里的认同多限于成年人,在未成年人是否享有隐私权的问题上,成年人的看法却不一致。很多成年人认为:未成年人年龄小、幼稚无知、生活简单,没有隐私可言,即使有隐私也谈不上权利。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父母未经子女允许随意翻阅他们的日记和信件、偷听他们的电话几乎成了天经地义之事;老师拆阅学生信函、公布与学生谈心时知晓的学生隐私也几乎无可厚非。他们自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以便更好地教育他们,防止他们因涉世不深而学坏或走上邪路。理由是冠冕堂皇的,可未成年人当真没有隐私,不需要赋予其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吗?
现在,承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并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仅是未成年人自身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免受伤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本案中,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主体是该未成年人的父母,这更应引起关注。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他们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特殊联系。父母爱子女是自古以来父母子女关系中的主旋律,然而怎么去爱却值得注意。我们认为,把侵害子女的隐私作为关爱子女的一个借口或理由是极不合适的。首先,侵犯他人(即使是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其次,以侵害子女的隐私作为了解子女的手段,其教育效果往往适得其反。
·小知识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与权利主体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民事权利的前提。也就是说,每一个公民要从事正常的民事活动,首先必须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立的人格,具有法律赋予的各项人身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内容。
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自由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种。因为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先决条件。关于人身自由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的权利。宪法对此在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广义的人身自由,不仅包括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而且还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由此可见,公民的人身权利就是狭义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利。
思考题·想一想
未成年人有隐私权吗?你认为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去保护自己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