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人发挥其品德和才能的作用为社会作出一定的现实贡献时,其人生也就获得了一定的现实价值。与这种现实价值相对,人的品德和才能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时就是一种潜在价值。潜在价值与现实价值虽然有潜在和现实的区别,但它们又是紧密联系的,潜在价值是现实价值的源泉,现实价值是由潜在价值转化而来的。当人的品德和才能的作用通过劳动实践发挥出来,从而为社会作出一定的现实贡献时,潜在价值就在一定的程度上转化为现实价值。可见,所谓现实价值就是实现了的潜在价值,潜在价值则是未实现的现实价值。人生价值就是人生的潜在价值和现实价值的统一。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大小,直接取决于其潜在价值的大小和实现的程度:一个人的潜在价值越大,且越得到充分的实现,他的人生为社会作出的贡献就越大,从而其人生价值也就越大。
由于潜在价值作为其作用未发挥出来的品德和才能都是内在于人体的,所以有人把它叫做“内在价值”;而现实价值作为发挥品德和才能的作用所形成的对社会发展的现实贡献则是表现于外的,因而有人称之为“外在价值”。但严格来说,在这里使用“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概念,不如“潜在价值”和“现实价值”的概念准确。第一,人生的价值作为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本质就是现实的,人的内在德性和才能在未表现为对社会的现实贡献时还只能是一种潜在的或可能的人生价值,而潜在的或可能的人生价值并不就是人生价值;如果把这种潜在的或可能的人生价值叫做人的内在价值,就容易使人错误地当作现实的人生价值,因为按照一般的理解,一个现实对象的内在的东西总是现实存在的。第二,把现实的人生价值叫做外在价值,则容易使人把它误当作外在于人生(即与人生没有关系)的价值。第三,潜在价值和现实价值能把人生的价值从潜在到现实准确而揭示出来;而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则使人把它们误解为两种并列而无联系的人生价值,或把它们误解为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总之,在讨论人生价值时,使用“潜在价值”和“现实价值”的概念表示人的内在德性和才能的潜在意义和人生对社会发展的现实贡献,要比使用“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概念准确。
关于“自我价值”和“个人价值”问题
在谈到人生价值时,还不能不谈到所谓“自我价值”和“个人价值”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的一些混乱和错误的解释是应该澄清的。
关于“自我价值”有种种说法,第一,有些人,如存在主义者,把自我价值看作是绝对排斥他人的社会的孤独个体的不受任何制约的绝对自由,认为“我的自由是价值的惟一基础”。
显然,这种所谓的“自我价值”只能是一种虚幻的东西,因为人是社会的产物,人的自由总是只能表现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对自然的认识和利用,那种脱离任何社会联系的孤独个人或自我、那种不受任何条件制约的绝对自由都是不可能存在的。我们社会上有些人曾受到此种自我价值观的影响,不顾客观条件和社会需要,盲目地强调要自由地进行自我选择、自我设计、自我实现。其结果当然只能在实践中碰壁,这是不言而喻的。第二,有些人认为,所谓自我价值就是自我作为生命活动的客体对自我作为需要的主体所提供的满足,也就是自己通过自身的活动来满足自身的需要。这样理解自我价值,其目的在于表明自我可以不依赖社会而获得价值。如果抽象地从“价值”概念的最一般规定(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来考察,这种关于“自我价值”的观点似乎是可以成立的,但我们在这里谈的不是抽象的“价值”概念,而是具体的人生价值。只要稍加思考,我们就会知道离开了社会提供的条件,个体自己是无法满足自己的需要的,从而也就无法形成自己满足自己的所谓自我价值。事实上,每一个人最基本的吃穿住用都是许多不同性质的劳动的结晶。个人要在最基本的需要方面获得满足。首先就必须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作出贡献,然后才能从社会那里换回自己所需要的东西。而自己从社会那里获得的东西正是别人的劳动创造的,它体现的是别人的价值,而非自己的所谓自我价值。自己的劳动给社会作出贡献虽然体现了自己的价值,但这种价值却是自己的人生对社会的价值,而不是自己满足自己的所谓自我价值。可见,离开社会条件把“自我价值”理解为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第三,学术界不少学者把“自我价值”理解为与“社会价值”相对的,认为人的社会价值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而自我价值则似乎没有社会意义,严格说来,这种理解是不合乎逻辑的,因为人生的价值作为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本质上就是一种积极的社会意义,没有社会意义就不能称之为价值,这样,那种与“社会价值”相对的“自我价值”也就不能成立。实际上,所谓“自我价值”就是以第一人称的方式断定的个人的人生价值。从现实性上讲,所谓自我价值就是个人或自我的人生对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这也就是自我的所谓社会价值。从其潜在性来讲,所谓自我价值就是个人或自我内在的德性和才能,这也可称为潜在的社会价值。因此,所谓自我价值也是潜在价值和现实价值的统一,或者叫做潜在的社会价值与现实的社会价值的统一。
关于“个人价值”,有的论者把它与人的“社会价值”对立起来,认为人的社会价值是指个人作为客体对作为主体的社会的“贡献”;而个人价值则是指个人作为主体“在社会整体中受到的尊重和满足”,也就是向社会的“索取”《〈马克思主义哲学学习纲要〉讲解》,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4月版,第270页。。这样理解“个人价值”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少矛盾和混乱,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第一,上述介绍表明,这样理解的“个人价值”同与之相对的“社会价值”都是指个人的个人价值或个人的社会价值。这实际上就等于说:“个人价值(即个人的价值)包括个人的个人价值和个人的社会价值。”这样,作为总名的“个人价值”(即个人的价值)与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个人价值”在概念上就很难不造成混乱了。第二,按照以上关于“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理解,当其讲到个人的“社会价值”时,所谓价值指的是客体(即作为客体的个人)对主体(即作为主体的社会)的“贡献”,价值是客体的属性;而当其讲到个人的“个人价值”时,所谓价值则指的是主体(作为主体的个人)对客体(作为客体的社会)的“索取”事实上,按照“价值”的一般规定(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个人作为主体从社会那里得到的满足或从社会那里索取的东西是别人的劳动创造的,它体现的是别人的人生价值,而不是索取者的个人价值。,价值是主体的属性。这样,前后两个概念中的“价值”一指贡献、一指索取,一是客体的属性、一是主体的属性,在逻辑上互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第三,如果以对社会的索取作为个人价值,那么,其逻辑结论就必然是:谁向社会索取得多,谁的人生价值就大。这岂不是鼓励大家向社会索取吗?这与作者希望大家努力为社会作贡献的本意正好相反,若在实践中奉行起来便必然造成不良后果。可见,上述关于“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相对立的理解,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都是不可取的,这样理解的“个人价值”是一个应该停止使用的不规范的概念。至于用“个人价值”表示个人的人生价值,那么,它实际上就应该是指个人的人生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也就是个人的人生对社会发展的贡献。这样理解的个人价值同自我价值一样,都是潜在价值与现实价值(或潜在的社会价值与现实的社会价值)的统一。
人生的价值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人生的价值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可以说,人生的价值作为潜在价值和现实价值的统一,必然要求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如前所述,人生的价值作为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是人发挥其品德和才能作用的结果,而人们要获得为社会作贡献所应有的品德和才能,就必须要有享受物质文化生活(包括吃穿住用、接受科学文化教育、参加文艺体育活动等等),以发展其体力、智力陶冶思想和情操,从而提高其品德、增强其才能的权利;而且,人们要现实地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还必须要有人格和价值得到尊重的权利以及一定的自主自由和充分施展自己才能的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得不到保障,人们就难以具备应有的品德和才能,就难以充分发挥其品德和才能的作用,这样,其潜在价值就难以得到提高和充分实现,从而就不利于其人生价值的创造。同时,人们要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还必须为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也就是要自觉地承担为社会发展作贡献的责任。如果只要求享受社会给予的权利而不承担为社会作贡献的义务、责任,其人生就不可能有价值。只有在享受应得的权利的同时,为社会承担义务,对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其人生才能获得价值。因为人生的价值就在于对社会发展的贡献。事实上,正是在履行社会义务的过程中,人们的人生所具有的潜在价值才得以实现,从而转化为现实的人生价值。
可见,人们要获得提高自己的潜在价值并使之转化为现实的人生价值,既要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也就是说,人生价值作为潜在价值并使之转化为现实的人生价值,既要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也就是说,人生价值作为潜在价值和现实价值的统一必然要求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但是,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人的权利和义务却很难得到应有的统一,常常发生严重的分裂,从而使人们难以实现其应有的人生价值。在这样的社会里,统治阶级享受着过多的权利,却很少承担社会义务,甚至不承担任何社会义务,他们把自己的欢乐与幸福建立在广大劳动群众的痛苦和不幸之上。
在这样的社会里,广大劳动群众处于受压迫的地位,他们被迫承担过多的社会义务,而在物质文化生活方面应享有的许多基本权利却常常被剥夺,在劳动异化极其严重的岁月里,广大劳动群众所尽的义务、所创造的财富越多,他们所受的剥削和压迫就越深重,从而他们原有的权利就被剥夺得越多,生活就越贫穷、越悲惨。这样由于受到统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他们的人格和价值不能得到尊重,体力受到摧残,智力难以得到发展,创造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扼杀,从而他们对推动社会向前发展所作的贡献便必然受到很大的限制,其人生价值便必然不能得到实现。因此,私有制社会是最妨碍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从而最不能尊重和提高人的价值的社会。
在社会主义社会,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压迫制度的废除,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消除了产生人们之间权利和义务不平等的社会根源,为人们求得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从而为更好地实现其人生价值提供了保障。按照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全体公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努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从而保证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以及不断发展自己的体力和智力、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素养、充分施展自己的才能等等权利。同时,社会主义通过对全体人民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帮助人们确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权利义务观,只有大家懂得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社会主义社会为人们求得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从而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提供了根本的保证。当然,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旧社会痕迹的残留,由于生产力水平还不很高和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社会上人们之间权利和义务实际上不平等的现实还不能完全避免,阻碍人们实现人生价值的因素还不能完全消除。但这不是我们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改革的成功、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许多社会弊病会逐渐减少直至消除,人们会获得越来越有利于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实现人生价值的各种条件,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在许多方面享受着以往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比拟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那种侵犯别人的权利或只要权利不要义务的言论和行动都是必须反对的。我们要努力自觉地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以便更好地实现和提高自己的人生价值。
人生的价值与人作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
人生价值作为潜在价值和现实价值的统一所要求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说到底也就是要求人们把自己作为目的的权利与作为手段的义务统一起来。
人作为目的要求在政治、经济和物质文化生活诸方面享受各种应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对于发展自己的才能,从而提高自己的潜在价值并使之得到实现,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社会必然存在分工的情况下,每一个人作为目的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又都是他人作为手段对社会所尽的义务提供的。如果没有他人作为手段对社会尽义务,每一个人都无法获得自己作为目的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如果每一个人的作为目的都只是从社会那里索取,而不同时作为手段为社会尽义务,每一个人就无法作为目的而存在,社会也不能存在和发展。因此,每一个人想作为目的存在,同时就必须作为手段存在,只有作为手段为社会尽义务,才能获得作为目的所应享有的权利。从人生价值的实现来说,如果一个人只想作为目的向社会索取,而不同时作为手段为社会作贡献,其人生价值就无法实现,因为所谓人生价值就在于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总起来说,每一个人要发展自己、提高自己的潜在价值并使之实现,就需要作为目的享有各种应有的权利;而他要真正提高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则更必须使自己作为目的的权利与作为手段的义务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