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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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财产诉讼理还乱(9)

按照双方的说法,大家的目的都是希望这笔钱用于佳佳今后的生活,惟一不放心的就是万一这笔保险金被对方拿去另有用处就会损害佳佳的利益。结果,两家人先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这下可让保险公司为难了,保险公司说他们不是不赔,而是不知道该赔给谁。一份申请是依据陈英的遗嘱,一份申请是依据保险合同中的法定继承,一时间两家人僵持不下,他们又先后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感到有些冤枉,他们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在2003年2月14日就把26.9万元的保险金直接划到了法院的账户上等待法院作出判决。那么陈英的保险金到底该归谁呢?

在收到陈英的娘家人和李林的家人分别起诉保险公司的起诉状后,浙江省遂昌县法庭将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2003年3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陈英把保险金遗赠给二姐夫刘成的条款无效。法官说,如果要变更保险金的受益人,投保人必须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手续,而不能够用立遗嘱的方式来随意变更受益人。面对这样的结果,陈英的娘家人无法接受。法院同时判令陈英生前留下的两份保险中,指定受益人为陈英女儿的那份由保险公司支付给陈英的女儿,没有指定受益人的那份由陈英的法定继承人即陈英的丈夫、女儿和陈英的母亲分别获得三分之一的份额。法院判决后,远在监狱的李林主动要求把该归自己所有的那份4万多元的保险金留给女儿佳佳,这样佳佳总共得到保险金22.1万元。法官说因为这场官司只是解决保险金该归谁的问题,至于这笔钱到底由谁来替孩子保管将做另案处理。刚刚10岁的佳佳还不太知道大人们之间的这场纷争,她最大的快乐就是收到爸爸的来信:“佳佳,你是爸爸惟一的希望与寄托,愿你能健康快乐地成长。祝你生日快乐。永远爱你的爸爸。”

【法眼点评】巨额保险金该由谁保管

法律上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应该是由他的监护人来替他保管的。在这个案子当中,我们看到她的监护人应该是她的父母,但是她的母亲已经去世了,不可能再成为监护人了,她的父亲因为在服刑,所以也不能成为她的监护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她的监护人的人即在她父母不能成为监护人的时候,一般有这几种情况:一个就是她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果她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比如太老了,没有这种监护能力了,也可以由她的成年的哥哥姐姐作为她的监护人。如果她没有哥哥,姐姐的话,也可以由其他的近亲属,比如说她的舅舅、叔叔、姨姨等作为她的监护人,而最终这个决定的权利如果发生争议的话,确定权应该是在法院,法院最后来判定应该由谁作为佳佳的最合适的监护人。法院的判断依据是,由谁作为她的监护人,对佳佳的成长发育最有利。

其实,这个案子给我们提示的是,每个公民都有各种各样的权利。比方说陈英有权利决定自己保险的受益人是谁,但是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一定要履行各种各样的程序。比方说陈英要改变这个受益人,一个要告知保险公司并且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的话很可能在行使权利的过程当中出现新的阻碍。

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是由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成为受益人,也就是说实际上这笔保险金可以视为是一个遗产,作为遗产来讲就有一个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的问题,而这个时候就涉及到一个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的顺序。第一个顺序就是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个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如果有了第一顺序的继承的话,那么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够继承了。

投保人是有权利改变受益人的,他这个时候只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一个申请,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和保险合同上做一个批注,这个时候受益人就改变了。但是我们今天所要考虑的这个案子,陈英没有和保险公司做沟通,她仅仅是通过遗嘱这种形式来改变的,这个时候就有问题了。因为改变受益人实际上是变更了合同,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也就是说她必须要履行必要的法律形式,改变才有效。现在她是通过一个遗嘱来改变的。我们知道遗嘱是一个单方行为,它不是一个合同的行为,而仅仅通过一个遗嘱的形式是不能够改变这个合同的内容的。所以她通过一个遗嘱的方式想要达到指定一个受益人的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总之,从理论上来讲,陈英可以改变受益人,但是必须与保险公司做沟通。

(钱进)

“甜蜜事业”遭遇糊涂拍卖

文/谢远东

从外地迁到北海市的民营企业湛江中运糖业公司,在未参加任何诉讼的情况下,自己的财产未经委托评估即被拍卖。请看——一个拍卖惊动各方

林老汉,种了一辈子的甘蔗,他可没少为这些甘蔗烦心。2003年里,一个拍卖扰乱了他的正常生活。6月25日,记者和他通电话的时候,他正准备出门。“我要去铁山港区政府。不为别的,就是为了留住申老板。我老了,跑不远。我儿子年轻,他去了南宁。他要向自治区的领导反映:为啥就这样平白无故地把申老板赶走了?今后我们的‘白条’谁来管?”

几天里,冒着炎炎酷暑,长途跋涉来到南宁的,除了林老汉的儿子,还有“足足两卡车人。”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为了一个和他们息息相关的民营企业和黄老板的不平奔走求告,呼唤法律给一个公平。

记者手头有一份北海市银海区、铁山港区和海城区等三区八镇几十个村子联名签名的《关于强烈要求支持中运公司继续经营南康糖厂的意见书》,他们期待着有关部门慎重对待拍卖。

担忧的还有北海市政府,在呈送市领导的一份文件中,是这样说的:“由于黄武荣总经理反映的原因,中运公司竞标失败。”如果一旦成为事实,将会对铁山港区,乃至北海市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

不用说,北海市铁山港区更是不遗余力,上下奔波。如果这个拍卖变成事实,那么当初的苦心全将付诸东流,他们将为违反《租赁合同》承担巨大的责任。

最不安的还是合同的承租方——广东湛江中运糖业有限公司。拍卖,让他们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投入的巨大财力和人力无从收回,他们更无法面对当地蔗农的深情厚爱。他们总是在问:法律为什么会被这样执行?这样的执法黑箱,还会让多少民营企业折戟沉沙?

中运糖业公司总经理申荣杰说:“这个拍卖,拍的是法律尊严,卖的是国家、社会、民营企业的利益。拍卖从始至终都是非法的。他搅得我们四邻不安。”

那么,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拍卖呢?

事情还得从3年前说起?

生死一线间的南康糖厂

南康糖厂是自1978年建成投产的一家国营企业,曾经为国家创税利2亿元。但近年来由于政策、体制、经营及市场诸多原因,根据2000年铁山港区政府的报告,到当年6月份,企业各种债务高达1.18亿元之多,“白条”金额累计有4000多万元。最要命的是,新榨季急需流动资金1500万元,由于无从落实,告贷无门,其时的糖厂举步维艰、濒临绝境。

破产也许是最简单的办法,但因此所生的后果却是严重的:那么多的蔗农“白条”无法兑现,700多工人生活无着,贷款也无法收回,当地政府财政收入亏空会加大。考虑到这些因素,铁山港区政府回应南糖厂最大的债主——北海市农业银行时提出,为避免严重后果的出现,只有向社会公开招租。

铁山区政府表示,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恳请农行顾全大局,共渡难关。

最终,在市政府的协调下,就此问题达成了协议,农行才参与糖厂的招租改制工作,并提出要明确租金还贷比例。租赁盘活了局面

接过糖厂这个烂摊子的,正是广东民营企业湛江中运糖业公司。

2000年7月4日,这家公司承租了面临破产厄运的南康糖厂,签订《南康糖厂财产租赁经营合同》,租期8年。2000年7月16日正式开始履行。

承租后,申荣杰的公司先后投入2800多万元人民币大刀阔斧地对工厂规模、机器设备、技术、环保等作了改革,工厂成了覆盖全市三区八镇蔗区、日榨甘蔗3000吨的先进大厂。经营三年,他们每年向国家纳税1400多万元,成为北海市名列前茅的纳税大户。

中运公司承租后,他们给庶农兑现近3000万元陈年的“白条”。而且他们和庶农交易,全是一手交货,一手拿钱。庶农对申荣杰的感情也就产生于此。

三年来,这家公司所作所为赢得当地的广泛好评。南康糖厂被拍卖后,许多百姓自发地去慰问和声援由此就可见一斑。

申荣杰,在北海当地颇有善名。每个榨季,他都会按每吨甘蔗数元资助各村用于扩大种蔗面积和修建乡村公路。他还资助抚养了8名孤儿。

日前,记者来到这个昔日破烂不堪现在却是芳草如茵、干净整洁的厂子,这里的工人感慨:“租赁,让我们厂子活了。但不知道他们什么时候会要了我们厂的命。”他指了指远处的法警。他们进驻厂子已经有些日子了。就在25日,中运公司拍摄厂区照片,还被他们扣留了很长时间。而类似这样的冲突,也真让中运的人困惑。

被无视的第三人

祸,自然还是生于南康糖厂与农行北海分行铁山港区支行间的陈年旧账。这家农行先后在2000年10月31日、2001年11月27日起诉南康糖厂追要借款。明知糖厂已由中运公司租赁经营,他们既不向法院如实反映,也从不将诉讼情况告知这家外地来桂的民营企业,法院同样也未对该案所涉抵押财产的现状进行调查。

申荣杰的公司与这起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他们无法以任何形式式参加上述两案的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所难免。

著名律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刚指出,在第三人中运公司没有参加诉讼,广西高院就作出(2000)桂经初字第9号、(2001)桂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法津规定,遗漏诉讼当事人,程序上有严重错误。

糊涂的标底不公的拍卖

在一般人的眼里,程序问题倒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接下来的拍卖过程,就有些让人跌破眼镜。拍卖法第6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执行过程中,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的执行法官未经中运公司允许或委托,即自行委托评估拍卖他们所有的财产,事后不仅未通知中运,更未将该部分评估报告送达中运,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王刚律师指出,依照法律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是广西高院在拍卖南康糖厂时却擅自将中运的财产一同拍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拍卖公告》及《拍卖会资料》,南康糖厂整体拍卖价为6660万元,同时括号注明“不含承租人投入的部分财产”。但是,承租人投入的哪些财产包括在内、价值多少,哪些财产又不包括在内,又价值多少?有关方面不但从未以任何形式明确告知当事人,而且,在拍卖会前及拍卖会上,无论是拍卖师佟林,还是高院执行局的办案人员,均没有作出明确答复。

参加拍卖会,中运公司志在必得,打入保证金666万元。连拍卖的底子都搞不清,中运公司害怕陷入陷阱,作为竞买人他们思虑再三,也只好不敢举牌投标。其依法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就这样被变相剥夺。

“别的人买,包括承租人中运投入的财产,中运买就不包括这部分财产。”事后,这家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向中运公司透露。而参加竞买的除了中运,另外就是南宁的一家纸品公司,这是一家毫无糖业生产经营经验的企业。拍卖中,中运公司一再提请注意他们与南康糖厂签订的合同问题。但高院执行局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即对该合同作出处理,在(2002)桂法执字第20—6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案外人湛江中运糖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继续履行与南康糖厂租赁合同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刘涛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对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具有约束力的争议,应当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审判,非经仲裁或审判程序,任何单位都无权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申荣杰,到现在一直都还没有放弃法律上的抗争。他坚信:“法律是公平的。”

其实,让他寒心还另有其事:“好多外地来北海的民营企业看到我们的遭遇,他们开始准备从这里辙资,远走他乡。”

申荣杰在当地的商会中担任副会长职务,他认为如果因为自己的事情,影响了其他商户的信心,他觉得对不起当地的政府和百姓。“北海对我们不错。不能因为某些人执法的不公,就丧失了希望,甚至产生了误解啊!”在北海市政府,一位领导同志直指要害:“好不容易营造的投资环境,难道就这样被黑箱执法给毁了?!”榨季将近,申荣杰又添新愁:他不知道,自己到底该怎么做?真的一走了之,那些情同兄弟姐妹的蔗农怎么割舍得下?留下,又该如何留下?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眼点评】公正执法善莫大焉

类似申荣杰的遭遇,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他们是强大的,在不少地方,这些民营企业不但在GDP上举足轻重,而且代表最活跃的生产力发展趋势。他们的一举一动无不牵扯着许多普通人的生计大事。他们却又是弱小的,面对滥用的权力,除了无奈、被动地应对,除了忍辱负重,他们还能有什么更有力的反应呢?尤其当这些民企做大做强、走出去时,他们的这种苦衷要多得多。一位民营企业家曾感慨道:“当初为了吸引我们来,说得天花乱坠,一旦来了发现整个是圈套。先是招商引资,后则关门打狗。”

这位企业家的话,虽有几分偏颇,但其中的道理,不能不发人深省。发展民营经济,最重要的到底是什么?也许,通过申荣杰的经历会让人们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申荣杰当初来到北海,实际还是有着十分特殊的背景:为政府分忧,为百姓造福。在当地无论是口碑,还是政府评价都是相当不错的。北海市把他待若上宾,都应是情理之中的事。

纵然是这样,遭遇执法黑箱,折戟沉沙,申荣杰不还是一样哭天无路吗?

北海市一位市长说,中运公司守法经营,情况不错。但是现在遇到的问题进入了司法程序,超出了政府协调的范围。我们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问题的尴尬就在这里:一方面人们对于公正司法寄予厚望,一方面这些善良的人们发现事情在这里却往往变了样。那么执法者,该如何对法律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