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与法
15561200000015

第15章 财产诉讼理还乱(11)

2003年8月21日广东省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揭东县中医药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陈文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陈文德不服判决,依法提出上诉。10月2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文德一案做出二审裁定,认为一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撤销原审法院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陈文德是中国农工民主党广东省某市委委员、市政协委员、某县政协委员。作为一位热衷于民办教育事业的企业家,陈文德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在案发当地市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和争议,并引起相关媒体的关注。由于陈文德被判刑,该校招生人数锐减,前景堪忧。一些参加了该案的庭审、并熟悉案情的人士议论纷纷,认为陈文德一案是一起本不应该发生的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转变为刑事案件

某县中医药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中专卫校)是1995年2月经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同意设立的公助民办学校,原校址在某县玉窖镇。为满足1999年以后国家对中专卫校布局及面积必须达到50亩地以上的要求,而且学校准备在原有的中专的基础上筹建“潮汕中医药职业技术学校”,为此中专卫校与该县炮台镇石牌村村委会订立“合作建校协议书”及附约,约定双方合作建校,由村委会提供城镇规划用地156亩;学校投入资金,负责学校建设及管理事宜,但土地及建筑属村里所有。当地镇政府对建校也非常支持,批准了学校关于选址建校向某县的请示报告。学校开始在原来石牌中学的旧工地上建设新校。2001年3月,新校初步建成使用。

2002年8月,因教学和安全的需要,中专卫校决定建校门、操场等,并准备将原来围住学校四周的铁丝网改建成围墙。为此,在石牌村村委会提供约11亩土地后,中专卫校施工建成新的校门、围墙、操场等。不料相邻的炮台居委会认为学校的围墙占地过界,石牌村村委会认为没有,双方发生纠纷,但经炮台镇纪委调解平息。后炮台居委会向炮台镇国土所反映,要求拆除学校围墙,中专卫校不同意。于是矛盾升级。

2002年10月9日,某县国土局向中专卫校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因校长陈文德出差到广州发生车祸而没到国土局,于是国土局将案件移送当地县公安局。从此案情急转直下,由行政案件转变为刑事案件,陈文德先是被公安机关传讯,后又被诱捕,直至公诉机关起诉,一审法院判刑。

律师出庭作无罪辩护

判决陈文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据的事实是:2000年8月22日,中专卫校与某县炮台镇石牌村村委会签订了《合作建校协议书》及其附约后,中专卫校便开始在原国土部门批准同意作为建设石牌中学的35亩集体土地上投资建设,至2001年4月份,在原石牌中学建设的基础上建成综合楼、教师宿舍楼和学生宿舍楼。尔后,被告人陈文德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中专卫校的名义占用该校新校址南侧的耕地建设学校大门、门诊楼、水泥通道、运动场和围墙等。该校非法占用一般耕地共17.82亩,作为该学校配套设施建设,造成其中12.2239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陈文德的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阅卷、参加庭审,为陈文德作出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意见主要基于两条重要的事实:

其一、中专卫校与石牌村村委会合作办校时,该村提供了原石牌中学所占42.176亩的土地。对此,由原村干部提供给中专卫校的红线地图和村干部的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需要指出的是,石牌村合作建校提供的42.176亩土地中,经查证,仅有35亩是经过国土局批准的用地(中专卫校当时并不知道只有35亩土地经过国土局审批)。但其中有7亩左右,是原石牌中学多占用的土地,将这约7亩原违法占地强加到陈文德头上,明显违背事实,有失司法公正。其二,中专卫校扩大的11亩用地,除其中有5.5亩保留原状、未受毁坏、可以种植外,另有约5亩地扩建为学校操场,操场仅垫了一层平均约10公分厚的沙土,土地种植条件没有受到严重破坏。对此,权威鉴定机构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对中专卫校操场地力遭受破坏的调查报告显示:由于原耕地耕作层未受搅动等人为严重破坏,新填的沙土只要进行肥力改造如增施有机肥等改良措施后,可以作耕地用;或者只要将表面填土层铲除后,完全可以恢复原来的耕地地力状况。

对于非法占用耕地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造成大片耕地丧失种植农作物的基本条件,如严重沙化、缺少土壤等等。在客观上,构成本罪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非法占用耕地;(2)非法占用的耕地数量较大;(3)造成大量(实为较大)的耕地毁坏。缺少这三个条件的任何一个,均不构成犯罪。

纵观该案,中专卫校和陈文德在占地方面的确有过错,但应该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处理,而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据悉,目前该案已发回重审。

【法眼点评】案件审理程序违法不该发生

陈文德一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某县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存在部分程序明显违法的问题。法院审理陈文德一案第二次开庭时,合议庭没有经过评议,审判长就宣布判决,且判决书竟是在开庭前一天就打印好了。案件未审完结就有了判决结果,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对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裁定撤销该案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令人费解的是,某县法院认定陈文德一案事实证据的绝大部分,是公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没有移送到法院的那部分证据,使律师无法查阅,这种做法同样违反讼诉程序。此外,个别办案人员在办理陈文德一案中,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不经查证就采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无罪的证据,不调查、不收集、不采纳。如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对学校场地遭受破坏的调查报告显示,学校操场的土地种植条件并没有受到严重破坏,但对这个重要证据法庭却没有采用。

案件审理中还出现了其他反常的情况,石牌村村委会与中专卫校合作办校,一直参与中专卫校筹建的全过程,村委会部分成员曾表示学校建校门、围墙前,都接到对方电话告知且村委表示同意;卫校与当地居委会发生土地纠纷时,村委会还站在学校一边坚持说没有占地过界;而后来有些村干部却说中专卫校建校门、围墙他们不同意、不知道。村干部为何不敢说出实情,甚至做出违背事实、前后矛盾的证据?这种反常情况为何发生?这一切都让人预感到纠纷背后或许还有难言的隐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层一审法院在审理陈文德一案中程序违法问题的出现,不能简单地以工作失误或以其他让人不能信服的理由来解释。二审法院严格依法办案,撤销该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公正,而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辛然)

越权审批出让土地两百农民告赢政府文/詹洪春

2000年,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道办事处方寨居委会寨里居民组的土地被村干部悄悄私自出卖。在多次向上级单位反映问题得不到满意处理的情况下,216名村民联名将批准办理土地手续的新密市政府、国土局告上了法庭。此事一波三折,日前村民收到法院的判决书,终于告赢了市政府。新密市政府、国土局因超越职权、违法行政输了官司。

养命土地竟然被私自出卖

新密市青屏街道办事处方寨居委会寨里居民组位于新密市南郊,由于1974年密县北迁,新密市城区占用了该组大量的土地,526口人的梁沟村2组人均还不到1分耕地。村民们的生活成了问题,他们不得不想方法设法谋生。1980年,10户村民到新密土地局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在2组嵩山大道中段与开阳路交叉口东南角一块11亩土地沿街建起了商业门面房,对外出租或自己开店赚钱,以此收入养家糊口。人们想不到的是,2000年3月初,商户范红州突然拆掉自己的门面房,把陈文正、郭三营等建房户叫到一起,告诉他们这块地已被村里卖掉了,建在这里的房子要全部扒掉,否则市建设局的铲车就要来强行拆迁。从天而降的消息很快传遍了全村,几百村民就像失去了依靠全都惊呆了。“啥时候这块地卖了?地卖光了以后咱们吃啥?”但当他们去找村干部询问时,所得到的答复果真让村民们失望。村干部说:“地确实卖掉了!”老党员范五林走家串户,让不愿卖地的村民签名,结果全组96%的成年人共347人签了字。

时任村党支书的王宏干找到范五林做工作:“那11亩的地反正已经卖了,每亩地4万元,共计44万元。按规定你们村民组应给村里交10万元管理费,但村里少要点,只拿走4万元。”范五林当即陈述了不同意卖地的几个理由,谈话不欢而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