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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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财产诉讼理还乱(12)

2000年8月3日,在村干部组织的二组党员会上,全组11个党员全部举手表决不同意卖地。8月8日,梁沟村村委又派村干部到二组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讨论卖地一事,在与会人员的要求下,村干部拿出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新密市土地管理局关于郑州矿区石油公司征用出让土地的批复、新密市计委立项批文和新密市城关镇党委扩大会议决议。4个文件的共同“主题”就是梁沟村二组一块7.88亩的土地以50万元价格出让给了郑州矿区石油公司。村民们当即提出异议:“这块土地一直是二组的集体土地,啥时变成国有土地?市政府办的征地手续在哪里?土地使用证上填的面积是5253.33平方米(折合7.88亩土地),而村支书却说11亩地全卖了,那么另外的几亩地被谁吞掉了?征地协议上写的土地补偿金50万元,王宏干则说是44万元,那么另外的几万元弄到哪里去了?新密市土地局这次征地为什么不给村民发布公告?为什么拿不出实施征地方案?”

村民维权,一波三折讨说法

为了弄清真相,村民们自发组织起来逐级上访。两个多月过去了,毫无结果。上访不行,村民们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来讨说法。于是,216名村民签名盖章推选了陈改明、郭国亮、郭跃伟三人为代表,于2001年12月向法院递交了以撤消新密土征字(1999)040号批文、新密国用(1999)字第2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诉讼请求的起诉状,将新密市政府、新密市土地管理局告上法庭。2000年12月14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然而,在立案后的12月20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对签名的216名村民每人下达了一份行政裁定书,内容为“起诉人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法院不予受理”。

在律师的指点下,2000年12月28日,村民们到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新密市政府有10亩以下非耕地的批准征用权,维持了新密市政府的征地行为。村民们坚持认为:《河南省土地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已于1999年4月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取消,新密市政府是在1999年12月27日才行文批准征地的,显然属于越权违法行为。

2001年4月8日,村民们又起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底,此案又被移交至新密市法院审理。新密市法院再次以诉讼代表人不具有资格驳回起诉。6月8日,村民们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月后,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维持了原裁定。

9月3日,村民们再次到新密市人民法院立案。法院于2001年10月16日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又因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需要准备更加充分的答辩状而休庭,案件延期判决。

2001年11月6日,300多名村民早早来到新密市人民法院,参加了关系自己命运的庭审。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这块土地权属问题:是国有的还是梁沟村二组集体的。原告认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归全民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土地;农村和市郊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被告新密市土地局的文件中明明打印着征用城关镇梁沟村第二村民组的土地,却在庭审中说该地属国家所有,根本不需要征用。这在逻辑上是前后矛盾的;二是新密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是否超越职权,程序是否合法。原告认为,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土地法规定,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1999年11月27日的新密政土征(1999)040号批复属于越权审批,并且法庭调查证实,被告新密市土地局并没有拟定征地方案,也没有编制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没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没有经郑州市批准的城市规划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查程序也违法。而且,新密市政府没有依照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公告。

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辩论,审判长宣布:鉴于本案事实已全部澄清,法庭辩论结束,等候择日宣判。根据庭审的情况,原告梁沟村二组216名认为肯定胜券在握。但5个多月过去了,他们一次又一次地到法院要判决结果,可总是被告知:“回去等着吧,审委会还要研究研究。”新密市人民法院为什么延期宣判呢?主办此案的行政庭庭长李松岩告诉笔者:“由于此案案情复杂,所以经省高院批准,延期3个月宣判。”李庭长还向笔者坦率地道出了法院因种种原因办案受到干扰的苦水。

直到2002年4月5日,新密市法院(2001)385号行政裁定书送达到陈改明手里,结果却以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陈改明和村民们对此裁定十分不解:所谓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原因是谁造成的?在遭受到种种刁难后,村民重新选出组长参加诉讼能说没有正当理由吗?

异地再审,农民告赢市政府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寨里居民组提起上诉,并要求异地审理。2002年7月4日,他们收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撤销了(2001)新密行初字第385号行政裁决书,并指令郑州市下辖的荥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9月10日,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荥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新密市政府、新密市国土局同意征用原告寨里居民组的非耕地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寨里居民组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寨里居民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寨里居民组的名称虽经变更,但其承受了原新密市城关镇梁沟村2组的权利,故亦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从2001年4月8日至2001年9月3日,虽有近5个月的时间,但该组村民一直在通过提起行政起诉讼不间断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故不应视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根据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1999年1月1日施行,被告新密市政府、市国土局无权批准征用土地,故被告新密市政府于1999年11月27日做出的新密政土征「1999」040号文件“关于征用土地的批复”,被告新密市国土局于1999年11月27日做出的新密土征字(1999)040号文件“关于郑州矿区石油有限公司征用出让土地的批复”以及被告新密市政府为第三人矿区石油公司颁发新密国用(1999)字第2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为均属超越职权。

被告新密市政府、国土局在征地、颁证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公告有关内容,被告新密市政府、国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2002年12月3日,原告代表陈改明收到了荥阳市人民法院(2002)荥阳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法院判决:撤销新密市人民政府新密政土征(1999)040号文件:撤销被告新密市国土资源局新密土征字(1999)040号文件;确认新密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郑州矿区石油有限公司颁发新密国用(1999)字第2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由新密市人民政府、新密市国土资源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在采访中,新密市青屏街道办事处寨里居委会二组的村民反复对笔者讲,在这卖地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巨大的“黑洞。”

从2001年2月28日郑州矿区石油公司与梁沟村委签订的拆迁协议上看,补偿金额是315万元(包括土地补偿和附属物补偿)。3月1日石油公司第一批款153万元汇到了梁沟村账户。此后,石油公司开始圈地建设。截止到3月15日共汇入梁沟村账户243万元。河南电视台2001年3月18日曾在新闻联播中报道:“本台记者在石油公司采访时,郑州矿区石油公司总经理郭仁杰说已汇到梁沟村账户上土地补偿款253万元,而记者在郑州矿区石油公司看账时,发现会计账面显示为353万元,问他多出的100万元付给谁了、什么用途,郭仁杰说:‘这个隐私不需要采访。’种种迹象表明,围绕这块土地,有人在做着不可告人的黑色交易。”从2001年7月18日开始,村民们就将有关票据、证明、电视台采访录像带交给郑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后又转给新密市检察院反贪局。2002年4月4日,村民们又将有关材料再次递交到郑州市检察院反贪局举报中心,又一次开始了急切的等待,但直到他们打赢了官司时也没听到任何进展。尽管打赢了同市政府的官司,从祖祖辈辈的农民一下子变成了城镇户口,寨里居委会的人们并没有想象中的喜悦,没有了土地,他们如同失去了依靠,名为城镇居民,实际同农民没有什么区别。他们没有一技之长,缺少生活来源,他们依然忧心忡忡:“明天谁来保障我们的生活?”

【法眼点评】农民的权利不容侵犯

集体的土地属于当地的村民,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村民对自己的土地拥有处置权。然而,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却擅自征用了村民的土地。由于当地法院未能主持公正,村民提出异地审理的要求,并得到了许可。异地审理,宣判当地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违法行政。村民最终赢了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法律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利。

近年来,“民告官”的案件时有发生,而且多数以人民的胜利告终。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民主进程正在加快,以法治国的精神已经深入人心并正在形成制度化。公民的权利不容侵犯,农民兄弟的权利也同样不容侵犯。

(郭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