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党务通:党委、支部建设与实务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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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党的干部工作(2)

(2)进一步拓宽党内民主渠道。要切实保障党章规定党员享有的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权利。支持和保护党员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发表意见。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要严肃批评,认真查处。选拔任用干部要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体现多数人的意志。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会议制度,明确规定这些会议的程序规则,并认真实施。

(3)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党委讨论决定干部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认真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不允许把个人凌驾于集体之上,搞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充分发挥各级党代表大会和全委会的作用。要认真执行市、县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规定,逐步完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表决方式。

(5)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离开了民主讲集中,集中就失去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就会导致集权主义和专制主义,就难以保证干部任免决策的正确性;离开了集中讲民主,民主就失去了正确的指导,就会导致分散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干部群众就难以有效地行使参与干部选拔的民主权利。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的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避免和纠正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上存在的各种倾向性问题。

7、依法办事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原则,是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和基本条件,是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和有效保证。把坚持依法办事原则贯彻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际上就是既要使干部管理工作本身制度化、规范化,又要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内其他法规相衔接,在法律范围内行动。它所要解决的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遵守法律规定如何相统一的问题。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原则,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

(1)要有法可依。要根据干部人事工作的实践需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干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2)要有法必依。在干部任用工作中,凡是涉及法律的事项,都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来办理。凡是已有的有关干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依照其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纪律办理。

(3)要执法必严。要坚决按照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4)要违法必究。对一切有法不依或违背法律规定任免干部的行为,都必须坚决纠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管干部与坚持依法办事的关系。从根本上讲,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坚持依法办事是一致的。国家的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党自身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党委要遵守法律规定,坚持依法推荐,注意方式方法、尊重选举结果;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要增强党的观念,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使党委的人事安排意图与依法履行程序紧密地结合起来。既要克服和纠正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任免干部的错误做法,又要防止摆脱党的领导各行其是的倾向,做到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

8、从领导班子建设整体要求出发的原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这说明,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从领导班子建设的整体要求出发。

(1)必须把握思想政治方面的要求。领导班子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①要解决举什么旗、以什么为指导的问题,就是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始终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并以此指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

②要解决走什么路、以什么为前进方向的问题,就是要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③要解决为了谁、以什么为宗旨的问题,就是要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做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切实为人民谋利益。

(2)必须把握能力水平方面的要求。就是必须“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它反映着领导班子的整体战斗力和创造力水平,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能力:

①总体谋划设计能力。就是领导班子成员要有全面扎实的理论、知识基础,能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洞察形势、把握大局,具有世界眼光、战略思维,能够根据本地、本单位工作情况的变化和发展的要求,制定正确的总体发展战略和目标任务。

②完成承担任务的能力。就是要有实施发展战略和完成目标任务的正确决策、组织指挥、综合协调、宏观指导、督查落实等方面的能力,能够圆满实现预定的目标和任务。

③创新能力。就是要有不满足现状、不甘于落后、解放思想、锐意进取的精神状态,具有敢于打破常规、善于走新路、敢为天下先、寻求跨越式发展的改革勇气、探索意识和创新能力,能够不断开创新局面、创造新业绩。

④外部协调能力。就是要有正确分析环境、处理对外关系、善于协调各方、创造良好的硬环境和软环境的能力,能够为自身的发展不断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⑤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就是要有强化自身建设的意识、制度、措施和办法,能够在复杂情况下和动态发展中实现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我提高。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从上述领导班子整体能力要求出发,切实把干部的能力状况和表现考察清楚。

(3)必须把握结构功能方面的要求。就是必须做到“结构合理、团结坚强”,构建合理的班子结构。

①必须在年龄上做到梯次配备。在领导班子中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配备,实现不同年龄段干部的有机组合,有利于发挥各自的优势,有效弥补彼此的短处,而且有利于形成新老交替的良性循环。

②必须在知识上做到相济互补。现代领导工作要求领导班子必须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和掌握相当知识的各方面人才优化组合的领导集体。

③必须在专业上做到类型齐全。一个功能健全的领导班子不仅要具有必备的文化知识,而且每个班子成员要熟悉领导工作范围内的专业知识,使班子整体成为各种专业知识配套的领导集体。

④必须在气质上做到求同存异。在配备领导班子时,应注意个体气质的特点和群体气质、性格的优化,实现班子成员气质、性格的刚柔相济,并使之互相补充,达到协调一致、团结共事。构建合理结构的目的是为了形成健全的整体功能,实现领导班子的团结、坚强。而要实现这一点,要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切实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用正确的理论武装头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一切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维护集体的团结和权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上述班子结构功能的要求。

⑤必须正确处理选拔配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与增强班子整体功能的关系,既要保证按规定配备,又要做到好中选优,确保质量。

三、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一)干部任免制度

干部任免指对干部职务的任用和免除。

干部任免制度是随着形势任务、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变化的。我党目前的干部任免制度主要有四种形式:

(1)选任制,即通过选举的方式任用干部。

(2)委任制,即由上级组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命下级领导干部的一种干部任用的形式。

(3)考任制,即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期间,通过考试的方法,择优使用,然后由党委(党组)或董事会任命。

(4)聘任制,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由一级组织或规定授权一级行政组织聘任下级负责干部的一种干部任用的形式。受聘者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年限任职。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情况和双方意愿决定续聘或解聘。

(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十六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作出成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三)各级领导干部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是指干部个人在工龄、经历、任职年限、文化程度、接受培训、健康状况和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党龄等方面达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时,才具备提拔担任相应层次党政领导职务的资格。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资格要求是实践标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必要体现,是干部的文化知识、专业水平、工作经历的一种客观反映。选拔任用干部,要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相应要求,保证所提任的干部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知识水平,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同时,不能把学历、资历和台阶绝对化,要看资历但不唯资历,讲台阶但不抠台阶,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四)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程序

1、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2、考察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根据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还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考察材料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3、酝酿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4、讨论决定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情况;

(2)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的结果形成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5、须上报的材料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报告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

6、任职

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须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的,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五)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