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党务通:党委、支部建设与实务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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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党的干部工作(5)

事前需请示批准的事项,如因私出国(境)、申领因私出国护照及赴港澳台通行证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告人认为需事前请示的事项,可向党委(党组)领导请示或向组织(人事)部门咨询,党委(党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已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人应按报告程序将变化后的情况再作报告;报告后当年没有其他重大事项发生的,年底不需再作报告。

因外出、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报告人应及时补报,并在《报告单》中说明。

当年没有个人重大事项发生的,报告人应在年终向组织(人事)部门领取《报告单》,明示“无”并签名上报。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应对已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作说明。所在单位已实行网上申报模式的,报告人可按有关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4、管理和监督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等应认真审阅报告内容。党委(党组)领导审阅后应在《报告单》上写明审阅意见如“阅知留存”等并签写姓名、审阅日期。需反馈意见的,应及时向报告人反馈。

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集中保管《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保存期为10年。

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早提醒、早解决。对报告情况不清楚、不完整的,应要求报告人作补充报告。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告的,应提醒报告人,无正当理由仍不报告的,应批评教育,限期报告。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发现报告事项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制止或责成纠正。

(三)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离任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也可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本级党委或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

2、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国有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国资委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国资委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1、诫勉谈话

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2、函询

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地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五)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1、述职述廉的范围

党员领导干部的述职要求,适用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委(党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党委(党组)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委(党组)的领导班子成员。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也要述职。

2、组织实施

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3、主要内容

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工作要求

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5、加强指导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6、对多职务领导干部的要求

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九、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1、现职干部的档案管理

现职干部,是指现在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编制)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等单位任现职的干部,也包括上述单位派到“三资”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在职干部的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该干部的部门管理。换句话说,就是哪个部门拥有对该干部任免权,其档案就归哪个部门管理。有的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其干部档案就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但管理权限不变。所以,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后,涉及管理权限改变时,要按规定及时将档案转给有关部门管理。

此外,由于我国目前实行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由上一级主管机关任免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其档案归上级机关管理,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档案副本。

2、退(离)休干部的档案管理

退(离)休干部的档案,仍由原管理该干部人事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退(离)休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方法与技术要求,与现职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基本相同。

3、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

流动人员档案是指脱离国家干部队伍,自行流动到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的档案。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于1998年12月1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原则、范围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等机构负责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的档案。《通知》还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部门,必须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归档和整理工作,做好查阅、借阅利用工作及档案的转递工作,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

4、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干部的档案管理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如需要劳动部门安置就业的,可以转递给该人员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一时不能确定去向的,档案仍由原单位保管。但是如果另就业或出国,长期不办理转移档案的,原单位不能为其出具涉及本人档案内容的任何证明材料,或为有关部门提供档案查阅(国家安全、公安、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因工作需要,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进行查阅)。

5、逃亡、失踪、出国不归干部的档案管理

干部“逃亡”是指干部“叛逃”和“出走”。“叛逃”是指干部逃到国(境)外,有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和行为的。“出走”是指干部私自脱离组织跑到国(境)外,但没有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行的。“失踪”是指干部无故长时间下落不明。“出国不归”是指干部出国后长期不归。这几部分人虽然情况、性质有所不同,但都属于自动、长期脱离组织,置身于国(境)外。按有关规定,其档案由原单位保管。

6、被开除公职后干部的档案管理

干部被开除公职后,即失去了干部身份。未重新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重新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劳动部门保管。在处理这部分人问题的过程中,对未了结好善后事宜或未确定去向的,为不影响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其档案不能随意转出。

7、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后干部的档案管理

干部受刑事处分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重新安排工作的,根据有关规定,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8、死亡干部的档案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不论其死亡原因如何,均按照其生前的职务或对社会的贡献及知名度,确定移交给相应的档案馆保存,具体做法是: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规定期限,移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馆永久保存。

(2)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规定的期限,移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馆永久保存。

(3)其他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9、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

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是:

(1)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人员履历表、简历表、登记表、简历材料等材料。

(2)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4)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

(5)完成专项工作、重大任务的表现材料。

(6)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7)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业务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8)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9)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