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党务通:党委、支部建设与实务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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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党员管理工作(4)

(5)组织离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要根据老同志的特点安排活动。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不宜过多。

(6)离休、退休党员因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他们参加组织生活。

(7)离休、退休党员较多的地区或单位,党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发一份文件,使他们能及时看到或听到文件的传达。增发文件要专用、专人保管。安排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根据他们的身体情况,次数不宜过多,负担不宜过重。

总之,组织离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要以既便于管理,又便于这些同志参加为原则。

2、长期病休党员的组织生活

(1)对于那些身体状况较差,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党组织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可指定专人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2)对于那些身体条件许可,本人坚持要求参加组织生活的同志,在安排他们参加组织生活时,次数不宜太多,时间不要太长。

(3)对于休养地点距离单位较远,休养时间较长的党员,党组织可开具党员证明信,把他们介绍给所去的疗养单位或有关地方的党组织,由这些单位的党组织酌情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

3、关于患精神病党员的组织生活的规定

患有精神病的党员在其患病期间应保留其党籍。但由于这些党员不能履行党员的义务和行使党员的权利,可以暂时停止其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政治活动。当其病愈后,是正式党员的,应立即恢复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应经一定时间的考察,按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规定讨论其转正问题。在留党察看期间患精神病的党员,病愈后,经一段时间的考察,如对其所犯错误有了认识,并且已经改正,可以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4、受处分党员的组织生活

(1)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和作出缓期登记、暂缓登记、限期改正、延长预备期等组织处理的党员,仍可过组织生活。党员留党察看、缓期登记、暂缓登记期间仍要参加组织生活,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利和义务仍然保留。

(2)经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员、劝其退党的党员或开除党籍的党员,一般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如其问题性质十分严重,应当停止其组织生活。

(3)党员干部在停职反省期间,一般应照常参加组织生活。如有的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错误严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不让其参加组织生活。

(4)党员如触犯法律被劳教,虽没有被开除党籍,但应停止其组织生活。党员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拘役、管制及其他更轻的刑法,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党组织应根据其犯罪情节的轻重和一贯表现,给予开除党籍或其他必要处分。未开除党籍的,也应停止其组织生活,待刑罚执行期结束后开始过组织生活。

(5)党员因经济问题被司法机关宣布立案侦查,但没有被收审、逮捕,仍在单位交代问题的,如果司法机关没有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般不要停止其组织生活。当然,为了使被告更好地交代问题,也可以暂时停止其组织生活。

(6)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要求限期改正的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应让他们参加组织生活,以通过严格的组织生活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帮助,促使他们振奋精神,努力改正缺点和错误,尽快达到党员标准。

5、预备党员的组织生活

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前,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如果预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没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对所表决的问题及选举中酝酿的候选人名单,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供正式党员表决、选举时参考。

6、持党员证明信临时外出工作或学习的党员的组织生活

党员持证明信临时外出工作或学习期间,其所在单位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一般应通知其参加。特别是讨论的问题涉及外出党员时,必须想办法通知本人参加。

7、从事临时性工作的街道居民中的党员的组织生活

街道居民中的党员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临时性工作,在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在街道党组织过组织生活。如果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可以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其临时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在那里过党的组织生活。

8、长期外出做临时性工作的单个党员的组织生活

有的党员长期外出做勘察、测量或其他临时性工作,无固定地点,所在部门只有他一人是党员,又不能把党组织关系转到当地党支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暂时不参加组织生活,但应当交纳党费,并经常与自己单位的党组织取得联系,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让组织了解自己,取得组织的教育和帮助。

9、与城镇非农业人员结婚且未取得城镇户口的农村党员的组织生活

农村党员经过合法手续与城镇非农业人员结婚,但未能取得城镇户口,如其长住城镇,则应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到城镇,参加当地的组织生活;如仍在农村居住,则应继续参加本村党的组织生活。

10、请长假的女党员的组织生活

在孕期、哺乳期请长假的女党员,必须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除了在产假期间或因某些特殊原因,经组织同意可以暂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外,其余假期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11、因公出国(境)党员的组织生活

凡由国家派遣出国(境)留学、讲学、进行学术交流或科学研究以及出访等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原单位党组织应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给派出部委保存。派出部委将党员名单通知我国驻外使(领)馆党委,各驻外使(领)馆党委根据党员人数、分布状况以及驻在国具体情况,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或单独联系安排过组织生活。

援外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由派出单位统一转移。中央国家机关由部、委的机关党委或政治部归口办理,地方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归口办理,人民解放军由总政治部归口办理,地方由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统一转到外交部政治部,再由外交部转往我国驻外使(领)馆党委,其组织生活由各驻外使馆党委根据党员人数、分布状况及驻在国具体情况,通过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或单独联系安排过组织生活。在完成援外任务回国时,党员组织关系由我驻外使(领)馆党委转回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再转给本人原工作单位或新分配的工作单位的党组织,恢复其正常的组织生活。

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包括所属单位),长期派驻港澳地区工作的党员,经派出单位审查批准并征得中央港澳小组同意后,由国务院港澳办公室通知广东省委八办接收其组织关系,派出单位直接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广东省委八办。在港澳期间,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应组成党支部或党小组,定期过组织生活。若人数少,可暂不过组织生活,但应采取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

凡在国(境)外已建立劳务公司党委的部门的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不再通过外交部和使(领)馆接转,由国内派遣部、委和其所属的驻外劳务公司自行接转,或将正式关系留在国内,只开党员证明信,由驻外劳务公司党委根据人数、驻在国具体情况等建立党支部、党小组,安排过组织生活或进行单独联系。未建立驻外劳务公司党委的,仍由外交部接转其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其组织生活由驻在国使(领)馆党委根据情况安排。

12、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组织生活

(1)党员请假出国(境)探亲或办理其他私事、劳务输出、自费留学(含伴读)等,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其中因自费留学(含伴读)而辞职的党员,可将其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一起转入其居住地保存。党籍保留期限应同党组织批准其出国(境)的期限一致。自费留学(含伴读)的应以其入学通知书上注明的学年为准。党籍保留期间停止其党组织生活。

(2)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其出国(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境外的情况和表现,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

(3)党员超假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经党组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对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如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4)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如果以后又回国,本人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的,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向本人解释说明,他们因长期脱离党的生活,原则上不能恢复其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者,要由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5)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党员,学成回国后,经过了解,如证明其在外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13、担任外商代理人的党员的组织生活

党员担任外商代理人后,应保留党籍,停止组织生活,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停止组织生活期间不再交纳党费,不阅读党内文件。

五、党员党籍党龄的管理

(一)党员的党籍

1、党籍的含义

党籍是党员资格。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他履行了入党手续,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就有了党籍。取得了党籍,是一个人从组织上被承认为党员的依据。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就失去了党籍。

2、党籍管理的内容

党籍管理的内容涉及许多方面。从时间上看,有历史遗留的党籍问题,也有现实中存在的党籍问题。从具体内容来看,有战争年代丢失党的组织关系、地下党员的党籍处理,有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党员的党籍处理,还有各种特殊情况的党员的党籍处理。党籍是党员的政治生命,党组织在处理有关党员党籍问题时,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必须依据党章和党的有关文件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二)特殊情况下党员党籍的处理

1、对自愿退党的党员党籍的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组织对党员的退党要求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尊重党员退党权利,允许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他种种原因,不愿继续做一名共产党员而要求退党,党组织应予以批准。

(2)党员要求退党,应向党组织提出,不能通过大众传媒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3)党员要求退党,党组织首先要弄清党员提出退党的原因,然后区别处理。

(4)党员要求退党,党组织不要强行挽留,应尊重其意愿予以批准。

(5)党员退党以后,党组织仍应从政治上关心帮助他们,不要歧视和排斥,要鼓励他们做个好公民。

对要求退党的党员,本人要写出退党申请书。如本人书写有困难,则应由他人代写并加盖本人印章。在要求退党的人写出退党申请书后,支部大会经过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党员退党后,上级党组织应将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的意见和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并在其入党志愿书“备考”栏写明退党的日期和原因。

2、对自行脱党的党员党籍的处理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也就是说,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视为自行脱党。对自行脱党的党员的处理,基层党组织应注意几个问题:第一,要实事求是地认定脱党原因。第二,党支部应向上级党组织报送自行脱党党员的有关材料。第三,对自行脱党党员予以除名的时间,应从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算起。

对自行脱党的党员,支部大会要作出《关于对自行脱党的党员×××除名的决定》,并附上其自行脱党的理由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所写情况必须属实。证明材料必须经党组织考查审核。

3、对劝退出党的党员党籍的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对是否劝退某个党员出党,党组织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其表现要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

劝党员退党,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支部大会上支部委员会要向全体党员报告劝其退党的理由,支部对劝退党员教育的情况及本人的态度。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要形成书面材料,由被劝退党员本人签署意见。如果本人坚持不退、诚心表示愿意改正的,支部大会可以讨论决定让他限期改正。限改期满后,再由支部大会根据其表现讨论确定是否需要劝其退党。对既不愿退党,又没有决心改正错误的党员,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劝其退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劝某个党员退党时,应通知被劝退的党员参加会议,并允许他提出意见和申辩。表决时,应让本人在场,且本人有表决权。如果被劝退的党员拒绝参加会议,支部大会有权在其拒绝到会的情况下,作出劝退的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对被劝退出党的党员,党支部一般应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下列材料:支部党员大会关于对某党员作劝退处理的决定;对被劝退出党的党员的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本人检查和被劝退出党的意见;党支部对本人意见的说明;关于劝×××同志退党的报告。党员被劝退出党的时间,应从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算起。

4、对被除名的党员党籍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