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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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罪犯可改造性与罪犯抗改造性并存

罪犯是可以改造的,已为理论和实践所证明。但把这种改造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工作却是艰苦的。究其原因,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既有罪犯犯罪本性方面的,也有干警观念形态方面的。

(一)罪犯接受改造与抗拒改造因素并存

首先,罪犯入监狱前期一般都存在着抵触、不满情绪。尽管各个罪犯抵触不满的程度、表现形式、时间长短不同,但对绝大多数罪犯来说,只是量的差别问题。罪犯入监之后,或多或少都存在着这种不利于改造的消极情绪。随着监狱剥夺自由刑罚的执行,监规纪律的约束,劳动改造的开展,不少罪犯的抵触不满情绪更是有增无减。尽管由于教育改造的影响可以消除一部分反改造情绪,但在改造工作还未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是难以全部消除或大部消除这种抵触、不满等抗改情绪的。这种抗改情绪的存在和发展,就是难改造性的重要根源。

其次,罪犯的犯罪思想以及与犯罪有关的恶习,是长时间形成的,不是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快速解决的。罪犯走上犯罪道路,虽然每一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且就实施犯罪行为来说,对某些人也可以说是“一念之差”。但是,不论是哪种犯罪情况,就其思想、恶习根源来讲,都有一个发展过程,而非“一时之过”。长时间形成的犯罪思想和恶习根源,是不可能经过几次谈话、几次学习、几次大会、几天劳动和短时间的心理矫正就能奏效的。长时间形成的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恶习的矫正,不仅是痛苦的,而且是不能速成的,需要有一个过程。通过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措施,促进其思想转化是如此,通过管理等手段矫正其行为恶习也是如此。总之,对罪犯的改造、矫正是一个长时间的艰苦工作过程。看不到这方面的困难,反过来还会影响、动摇对罪犯可改造性的认识和信心。

(二)干警中注重刑罚惩罚与注重罪犯改造两种观念同在

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是监狱的两项主要职能。我国监狱法把惩罚与改造相结合规定为监狱工作的原则之一,我国监狱工作方针也规定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这就保证了惩罚与改造两项职能正确落实的可能性。但是,由于监狱科学和罪犯改造理论研究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由于我国监狱干警素质还有待不断提高,由于监狱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实际困难,特别是传统监狱单纯执行刑罚观念或用执行刑罚来代替、包括改造、矫正观念的严重影响,因而使得一些监狱干警有意无意的只重视刑罚惩罚而忽视罪犯改造。加之,罪犯改造工作与刑罚惩罚工作相比,前者不仅艰苦、细致,而且难见成效;反之,后者则做起来相对容易得多,而且工作看得见,摸得着,成效明显。这就给罪犯改造带来了无形的、难以衡量的困难。如果再加上某些基层领导指导思想发生偏差,罪犯改造的困难程度就必然更大。这种情况的危害,具体反映在下列三个方面。

第一,不利于在法定刑期内把更多的罪犯改造成为有利于社会无害于他人的新人。在监狱工作中,注重刑罚惩罚是必需的、应该的。但是,如果这种“注重”超过了一定的限度,达到只重刑罚惩罚,实际起到了否定、贬低罪犯改造的程度,其结果必然是:一方面,因只重刑罚惩罚,注重给罪犯造成“痛苦”、“损失”、“否定评价”与“严厉谴责”,其结果必然使罪犯成天处于刑罚惩罚、铁窗生活的痛楚中;另方面,由于只注重刑罚惩罚,改造罪犯的工作和要求削弱,必然难以使罪犯把注意力转向改造,全面调动罪犯接受改造的积极性,因而也就难以在法定刑期内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国家、社会需要的新人。

第二,不利于执行监狱工作方针,全面贯彻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标而确立的指导原则。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中央提出“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其基本精神就是强调要在惩罚与改造结合的基础上,把改造人作为监狱工作的根本目标,体现惩罚与改造两个方面的职能与手段相结合,共同实现罪犯改造的目标;在监狱工作中做到以改造人为统帅,一切从改造人出发,一切都要服从于罪犯的改造,一切都要服务于罪犯的改造。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监狱工作方针的要求,才可能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为新人、好人、有用的人。否则,监狱工作方针的贯彻就是一句空话。要求。监狱工作的方针,是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为了实现某一目标而确立的指导原则。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中央提出“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其基本精神就是强调要在惩罚与改造结合的基础上,把改造人作为监狱工作的根本目标,体现惩罚与改造两个方面的职能与手段相结合,共同实现罪犯改造的目标;在监狱工作中做到以改造人为统帅,一切从改造人出发,一切都要服从于罪犯的改造,一切都要服务于罪犯的改造。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监狱工作方针的要求,才可能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为新人、好人、有用的人。否则,监狱工作方针的贯彻就是一句空话。

第三,不利于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方法,去改造、矫正、转化顽固、危险的罪犯,全面提高改好率。惩罚与反惩罚、改造与反改造,既然是监狱基本矛盾的反映,是不可避免的,那么监狱干警就得重视它、面对它。从单纯、孤立地执行刑罚惩罚的角度看,罪犯的反惩罚、反改造,一方面说明罪犯的不老实;另方面也说明刑罚惩罚打击的力度不够,惩罚管制的工作薄弱。但从罪犯改造的角度看,罪犯的反惩罚、反改造,主要说明改造工作不力。这里面既包括作为罪犯改造条件的刑罚惩罚工作的缺陷,包括监管防范工作的不足,更包括对罪犯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核心内容的改造转化工作的软弱,需要千方百计加强监管改造手段在内的一切必要的手段、措施,加强对危险、顽固罪犯的改造、矫正,加强对反改造尖子的控制与转化,从而提高罪犯的改好率。如果只注重刑罚惩罚,罪犯反惩罚、反改造人数增多,势必严重影响罪犯犯罪思想的转化与恶习的矫正,改好率必然下降,罪犯可改造性的观念就必然受到冲击和发生动摇。

(三)监狱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因素与不利于罪犯改造的因素共生

首先,在客观方面,当今被改造的罪犯在政治思想上与社会主义制度没有深仇大恨,且绝大多数主观恶性不深;包括罪犯家属在内的改造环境有利于促进罪犯改恶从善。这些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因素是客观存在的,它在我国罪犯改造中起着十分重要的推进作用。但是,与这些有利于罪犯改造的推进因素同时并存的还有不利于罪犯改造的消极因素。尽管这些消极因素与推进因素相比是次要的,但也绝不能因此可以忽视。这种不利于改造的消极因素,一是罪犯犯罪思想、恶习的顽固性。罪犯的犯罪思想和恶习是不可能因判刑入狱就随之消失的,它会顽固地表现自己,并设法生存下去。要改变罪犯的犯罪恶性,不仅需要罪犯本人改造的自觉性与坚定性,而且需要罪犯与监狱干警一道共同向罪犯头脑中维护犯罪的旧思想和坏习惯作长时间的斗争。二是罪犯犯罪思想根源和现时思想活动的隐蔽性。入监服刑改造的罪犯,既不愿彻底和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一般也不愿意向监狱干警坦诚倾吐自己内心的想法与秘密。这就给监狱干警改造罪犯设置了一道障碍,给监狱干警对罪犯的改造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三是罪犯思想情绪的敌对性。犯罪判刑,对罪犯来说是痛苦的。尽管这种痛苦是罪有应得,但绝大多数罪犯并不一开始就认罪服法,自觉自愿地从主观上找犯罪受罚的原因,而往往是敌视社会,敌视法律,敌视办案人员,敌视惩罚和改造他们的监狱及其工作人员。要消除这种敌对情绪,是需要艰苦的工作和必要的时间的。

其次,在主观方面,我国有坚持对罪犯实施改造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有有利于罪犯改造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原则、法律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有几十年积累起来的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这些改造罪犯的主观条件是优越的、充分的。但是,与此共生的还有一些不利于罪犯改造的因素。一是改造手段的滞后性。对罪犯的改造,虽然是特殊的治病救人,但它毕竟不能像医院诊治生理疾病那样,用现代科学仪器作诊治手段,而只能凭调查研究,凭工作经验,加之罪犯改造科学兴起的时间不长,科学研究跟不上改造工作的需要,这就给罪犯改造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二是监狱罪犯改造条件的局限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上还不富裕,许多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的物质条件和与物质直接有关的精神条件还不具备,加之改革开放后,监狱工作还未完全到位,因而罪犯改造工作十分薄弱、被动。三是监狱干警改造罪犯工作水平的有限性。长期以来,监狱干警特别是基层干警,由于工作繁忙,一般很难得到培训、提高的机会。加之监狱科学发展滞后,使得不少监狱干警,特别是基层干警的改造工作都是“吃老本”、“凭经验”、“靠权力”,有的甚至不会做罪犯改造工作。

总之,在我国,有利于罪犯改造的主、客观因素是主要的,但不利于罪犯改造的主客观因素也是存在的。尽管它只处于次要的地位,但如果看不到不利因素这一面,不加强这些方面的工作,必然给罪犯改造工作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甚至可能让这些次要方面的问题转化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给我国的罪犯改造工作投下巨大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