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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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先进的罪犯改造理论模式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着的对立双方互相斗争的结果,无一不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在这里,条件是重要的。没有一定的条件斗争的双方都不会转化。”罪犯变新人同样需要条件,没有这种条件罪犯就不可能变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在罪犯改造条件问题上,有的同志觉得:毛泽东主席早在60年代就说过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这说明有了正确的政策和方法罪犯改造就能由可能变为现实……我以为,毛泽东主席的这段批示是对当时我国罪犯改造工作经验的高度概括。批示中指出的条件只是最基本的和主要的,经过理论上的深入考证,改造好罪犯还必须有一些其他的基本条件,这样才能更客观地看待罪犯改造问题,才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和改造成果的巩固。

我国50年来的罪犯改造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一再表明:监狱要将罪犯改造好,除了要有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要有对罪犯改造好的主观追求和愿望,要有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支持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这是罪犯改造的可能性成为现实的关键所在,也是我们监狱能否将罪犯改造好的关键所在。

将罪犯变为新人的现实条件,不都是现成的,还需要不断去争取和创造。没有这种争取和创造,就是在理论上认识到罪犯转化条件的重要性,但由于主观努力不够,条件创造不够,也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罪犯的改造和转化。而罪犯改造条件的创造又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既需要有党和国家的重视,又需要有干警的努力;既需要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又需要有监狱自身的拼搏。应该说,只要各方面齐心协力,改造罪犯的各项基本条件都是可以争取创造的。

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没有先进的罪犯改造理论模式作指导,罪犯改造就会左右摇摆,影响改造成效。我国的罪犯改造理论模式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实践,证明我国罪犯改造的基本理论模式是好的。尽管近年来有一些严重干扰,但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改造理论模式还是占据主导地位。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关键,也是我国改造罪犯成功的关键。50年来罪犯改造的理论和实践都反复证明,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对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指导,是我国罪犯改造取得重大成就的根本。尽管马列主义需要发展、完善,毛泽东同志晚年左的思想路线对监狱工作有严重的影响,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的罪犯改造原理是正确的,是经过实践检验了的。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不仅在新的形势下深化了罪犯改造理论,而且为几十年来一直解决得不够理想的改造与生产的矛盾的解决指明了新的途径。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是先进的罪犯改造理论模式的核心。

1.坚定不移地执行宪法关于改造犯罪分子的规定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和邓小平理论指导,既表现为理论观点、思想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导,也表现为宪法、法律的指导。早在1954年,毛泽东主席亲自主持起草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就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的要求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40多年后我国现行宪法第28条仍然规定国家要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国家一切法律都必须以它为根据,符合它的要求。国家在制定监狱法律、法规时,都必须以宪法第28条的规定为根据,体现改造犯罪分子的根本要求。

我国宪法关于改造犯罪分子的规定,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体现。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我国的罪犯改造是一项与惩办犯罪分子相关连的独立的重要任务,而不是附属于惩办犯罪分子或执行刑罚的附带职能,更不是无关紧要的可有可无的工作。

2.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

按国际现代行刑观念,监狱作为执行自由刑的场所,是拘禁法监狱管理部门被称为矫正部、局。但因监狱实际上并不以“矫正”为主,或者并未将“矫正”作为监狱的基本职能,而是把行刑看作“矫正”的主要内容,用文化、技能教育和心理咨询、宗教教诲作辅助措施的一种行刑制度,因而它的实际“矫正”效果很差。我国的监狱虽然不称“矫正机构”,但它在实质上却是改造罪犯机关。这种情况,尽管包含着东西方文化的差异,但主要是监狱工作指导思想的差异和由此决定的监狱内涵上的差异。毛泽东关于我们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工厂或者农场的论述,深刻地揭示了我国监狱在职能、性质上发生的质的变化。这就是把监狱的职能由单一的行刑变成了惩罚与改造并存,将监狱的宗旨由预防犯罪变成改造人。这样的监狱工作宗旨,既包含了预防犯罪,又大大超过了预防犯罪,使监狱由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机构发展成为通过惩罚和改造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与社会发展的机构。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决定的,当然也是国家与监狱的性质以及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要求决定的。如果放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以刑罚执行统帅监狱工作的西方监狱理论作指导来研究监狱科学,必然得出相反的结论,反对或放弃监狱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要求。甚至架空宪法关于监狱改造犯罪分子的规定,使之形同虚设。院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的地方。它的任务是对罪犯实施关押、监禁剥夺或限制自由。这种执行方式,在教育刑和监狱改良及矫正观念的影响下,又增加了一些文化、技能教育活动,增加了一些行为矫正和宗教教诲与心理咨询、矫治的内容。这种行刑观念和内容的变化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应该予以肯定。但是这种变化只是量的变化而非质的变化。监狱还是刑罚惩罚机关,这种教育和心理咨询的增加还只具有行刑附带任务的性质,而不是监狱的正式职能。尽管有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监狱被称为矫正机构,监狱管理部门被称为矫正部、局。但因监狱实际上并不以“矫正”为主,或者并未将“矫正”作为监狱的基本职能,而是把行刑看作“矫正”的主要内容,用文化、技能教育和心理咨询、宗教教诲作辅助措施的一种行刑制度,因而它的实际“矫正”效果很差。我国的监狱虽然不称“矫正机构”,但它在实质上却是改造罪犯机关。这种情况,尽管包含着东西方文化的差异,但主要是监狱工作指导思想的差异和由此决定的监狱内涵上的差异。毛泽东关于我们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工厂或者农场的论述,深刻地揭示了我国监狱在职能、性质上发生的质的变化。这就是把监狱的职能由单一的行刑变成了惩罚与改造并存,将监狱的宗旨由预防犯罪变成改造人。这样的监狱工作宗旨,既包含了预防犯罪,又大大超过了预防犯罪,使监狱由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机构发展成为通过惩罚和改造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与社会发展的机构。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决定的,当然也是国家与监狱的性质以及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要求决定的。如果放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以刑罚执行统帅监狱工作的西方监狱理论作指导来研究监狱科学,必然得出相反的结论,反对或放弃监狱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要求。甚至架空宪法关于监狱改造犯罪分子的规定,使之形同虚设。

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理论模式,扎根深远,意义重大。

第一,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无产阶级实现最终目标的需要。实现无产阶级历史使命是监狱体现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重要标志。监狱是阶级统治工具,利用监狱来直接为其阶级统治服务,这是人类社会各个发展阶段监狱职能的共同特征。尽管在人类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的统治阶级,他们在监狱问题上有其特定的观念和表现形式,但都离不开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要求。社会主义社会的监狱同样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不同的是它的最终目的不是巩固自己阶级统治而是消亡自己的阶级统治。监狱的最终目标是为实现无产阶级改造社会,解放全人类的目标服务,而不是只停留在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阶段上。但要实现最终目标,当前又必须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要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当前为巩固阶级统治服务与为实现最终目标统一起来,为实现最终目标创造条件和打好基础。

第二,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社会安定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而监狱工作的好坏是实现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监狱的主要职能一是刑罚惩罚,二是罪犯改造。前者对社会安定固然是重要的,但它主要表现为人民法院的刑罚宣判上。刑罚惩罚在监狱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实施人民法院宣判的刑罚上,即在判处的刑期内具体剥夺罪犯的自由,剥夺或暂停罪犯的政治权利,惩罚违规和再犯罪行为,从而剥夺其再犯罪的条件。它在罪犯身上体现为痛苦、损失、严厉谴责与否定评价。尽管监狱的这种刑罚惩罚对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是重大的,但它毕竟只是消极的惩罚效应,是通过迫使罪犯不敢犯罪来实现的。因此,监狱对社会安定的效应,从根本上讲,罪犯改造才是积极的促进效应。监狱坚持以改造为宗旨,就能促使大多数罪犯不愿去犯罪,从而为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贡献更大的力量。

第三,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是实现社会进步的需要。促进社动就业技能,从而使其刑满回到社会后,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而且可以使罪犯学到更多的做人的道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会进步、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目标。然而监狱这个惩罚人、给人以痛苦和损失的场所,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监狱职能由单一的刑罚惩罚变为惩罚和改造两项职能,而且实行以改造人为宗旨,因而监狱对社会进步就可以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宏观上,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不仅可以因改造任务的实现,将危害社会,影响、阻碍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进步的因素从根本上加以铲除,而且可变害为利、变废为宝,让危害社会进步的消极因素变为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在微观上,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不仅可以使罪犯在监狱中学到更多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劳动。

第四,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正确执行刑罚的需要。监狱是执行刑罚的场所,如何才能做到正确地执行刑罚,而又不以给罪犯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为代价,这是监狱正确执行刑罚应有的标准。然而,一般的监狱,包括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监狱,由于单纯执行刑罚,造成罪犯抗拒惩罚而引发镇压罪犯事件。从完成监狱行刑任务的角度看,这种镇压惩处是无可非议的,因为它是执行刑罚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从正确执行刑罚的角度考察,这些问题的产生却是值得研讨的。因为正确执行刑罚,除法院判处的刑罚内容外,不应在执行中附加什么别的行为或以增加罪犯的损失为代价。我国监狱实行以改造人为宗旨,它就能有效地化解许多监狱中惩罚与反惩罚、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这种改造促进惩罚;惩罚促进改造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刑罚的正确执行,因而也是最合适的刑罚执行。没有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刑罚的正确执行必然要受到影响。

3.坚持以犯罪思想改造为核心

监狱对罪犯实施改造,现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学者所接受。但是在改造内容上却不是所有能接受对罪犯实施改造的国家和学者的认识都能统一的。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我国监狱学理论认为:罪犯改造既包括罪犯思想的转化,也包括行为恶习的矫正,还包括文化科学知识与劳动就业技能的培养与塑造。在这三个方面之间,犯罪思想的转化是罪犯改造中的核心。只有实现了以犯罪思想转化为核心,罪犯才可能从本质上得到改造,罪犯才可能变为有益于社会,无害于他人的守法公民。

转化罪犯的犯罪思想,是加快罪犯改造进程的需要。罪犯的改造既需要外部条件,更需要内在条件,即罪犯愿意接受改造的思想认识方面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前者没有后者,罪犯只能永久处于被动状态,不可能得到彻底改造。若仅有后者而无前者,一方面这种存在的方式在我国监狱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在没有外部条件下的改造动因产生的可能性极小,就是有也只是暂时的,不稳定的,只有通过多种教育改造措施,使罪犯心灵受到触动,他才有可能产生自觉接受改造的内在动因;而这种内在改造动因的持续又与犯罪思想的转化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犯罪思想没有受到触动或没有认识到自己犯罪危害根源时,改造动因是不可能持久的。思想支配行动,只有当罪犯真正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对人对己对社会的危害时,只有当罪犯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的真正的根源时,才有可能产生真正的改造动机;而只有真正产生了改造动机,罪犯的改造才可能付诸行动,并在外部条件的促进下不断坚持下去。

转化犯罪思想是全面提高改造质量的需要。一方面,罪犯的想的转化,就能在全面提高改造质量上大有所为。改造是由多方面的内容组成的:既包括罪犯思想转化,又包括行为恶习矫正;既包括文化科学知识学习,又包括劳动就业技能培训。但这些内容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都是受犯罪思想转化程度的影响和制约的。犯罪思想得到了有效的转化,它就将带动恶习矫正和文化学习,带动就业、技能培训。尽管行为恶习的矫正,文化学习与技能培训的成果也能够影响、促进犯罪思想的转化,但力度上却远远不如犯罪思想转化对恶习矫正、文化学习与技能培训的影响。因此,抓住犯罪思想转化,对全面提高改造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基本标准,从内容上讲,是看罪犯对原犯罪危害的认识程度,对原犯罪根源的消除程度,以及对各种塑造内容的达标程度;从结果上讲,在群体方面,是看不愿再犯罪的比例上升幅度。在个体方面,则是看罪犯不愿再犯罪思想树立的牢固程度。由此可见,不管是内容还是结果,是群体还是个体,罪犯犯罪思想的转化都处于核心地位。

转化犯罪思想,是保证人权和实施人道改造的需要。几十年来,我国罪犯改造的实践充分证明,从转化犯罪思想入手,既不伤害罪犯的人权,又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是最佳的人道主义改造模式。西方国家从不同的文化传统和认识方法出发,对犯罪思想转化或改造有着不同的看法,这是自然的,正常的。然而西方某些敌对势力,利用这种差别,攻击我国罪犯改造,是强迫洗脑,是侵犯人权,是不人道的行为等等,这完全是别有用心。首先,我国对罪犯的犯罪思想的转化、改造,它是在执行刑罚的基础上和过程中实行的。如果说利用执行刑罚这个前提和条件对罪犯的犯罪思想进行转化、改造,也是强迫洗脑的话,那么西方国家进行的“教诲”和心理矫正活动不同样是强迫洗脑吗?更何况我国对犯罪思想的转化,是利用刑罚惩罚这种强制为前提和条件,主要以自觉转化来实现改造的。其次,绝不能以罪犯犯罪思想是自由的而不进行犯罪思想的转化。罪犯进行了犯罪活动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支使罪犯进行犯罪活动的思想就应受到谴责、纠正,这是天经地义的。不论任何国家,包括那些敌对势力所在的国家,他们对犯罪行为都是要惩处,对犯罪思想都是要谴责、纠正的。不可能把犯罪思想供奉起来,祈祷它永世长存。那么为什么我们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教育罪犯自觉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消除自己的犯罪根源就侵害了罪犯的自由权利了呢?如果把这种教育罪犯改造,转化犯罪思想的工作也叫侵犯人权,那么某些西方国家将那么多的人关进监狱那不是世界上最大地侵犯人权吗?再次,只有既关心受害人的人权、人道,又关心罪犯的人权、人道,才是真正的的人权、人道。我国的犯罪思想转化既是对受害人的人权保护和人道行为,也是对罪犯的人权保护和人道行为。我国对罪犯犯罪思想的转化,不仅保证受害人的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心理平衡与满足,而且由于对罪犯的思想转化是在教育、感化、挽救基础上自主进行的,加之这种行为本身是从根本上关心罪犯,使他们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而不再犯罪受惩,因而稍有正义感的人都会承认在对待犯罪人问题上这是最大的最彻底的人道主义行为。

(二)坚持从国情出发实施罪犯改造

对罪犯的改造,坚持从国情出发,不仅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要求,而且也是我国50年罪犯改造实践证明了的一条真理。我国50年来改造罪犯的历史就是一部坚持从国情出发的历史。我国改造罪犯取得的成就就是坚持从国情出发的成就。

1.因陋就简,注重实效

改造历史反革命犯和旧社会渣滓是从国情出发的成功范例。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基础差,底子薄。特别是在建国初期,接收的是国民党政府遗留下的一个千疮百孔、百废待兴的烂摊子。当时摆在人民政权面前的是资金困难,监狱不足,改造紧急。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是学资本主义国家的监禁模式,走传统监狱的道路,还是因时因地制宜,自谋出路?走传统监禁的老路,既无资金又不利于罪犯改造。就是有了资金,要在短时间内解决大批罪犯的关押监禁场所也绝非易事。拖延时间甚至还可能出现疫病流行,造成严重后果。出路只有一条,从国情出发,走因陋就简、自力更生的道路。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大规模的劳动改造,结果在较短时间里,不仅解决了大批罪犯的吃饭问题,解决了监管困难问题,解决了改造问题,而且取得了改造罪犯的初步经验,为将97%以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好人、有用的人打下坚实的基础。

改造日本战犯、伪满伪蒙战犯和国民党战犯,是从我国国情出求出发,从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伟大历史使命出发,采取耐心教育改造的方法,从而取得了9990的改造成功率,取得了原日本战犯称中国战犯管理所为“再生之地”的荣誉。在对待溥仪这个集战犯、汉奸、伪帝于一身的末代皇帝上,我们没有像历史上多数中外政权那样采取杀头的办法,而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国情出发,采取多管齐下、耐心教育、转化思想的办法,最后使之由封建皇帝变成社会主义公民,取得“人间奇迹”的美称。在改造国民党战犯上,我们也没有因为他们罪恶累累,思想反动而采取高压惩罚的方法。相反,我们不仅根据我党我军一贯的俘虏政策,不打不骂不搜腰包,生活上给予人道主义对待,而且从我国文化传统的特点出发,细心地做教育挽救工作,终于收到了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的成效,使得这些对新中国持敌对态度的将军们,最终在思想改造的战场上放下了武器。发,取得成功的又一证明。面对大批在中国人民面前犯下了滔天罪行的日本战犯;面对被俘后还气焰嚣张、耀武扬威的杀人魔王,我们既不是采取以牙还牙的办法,也不采取集中营关押监禁、折磨的方法,而是从我国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革命人道主义的要素。

2.从实际出发,体现中国特色

监狱向来是以阴森、恐怖而著称的。但我国监狱却一反监狱的传统特征,除必要的外围警戒设施外,在监狱内部,它却像学校、工厂或农场。干警与罪犯的关系融洽,不带枪,不吆吼,这一切都使得国外参观者感到吃惊。是什么原因使中国监狱出现如此活跃的文明景象?不是别的,就是中国监狱从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国情出发,从改造人、造就人的实际出发,体现了中国监狱一切为了改造的特色。

在主客体上,突出干警工作的身教性和罪犯改造的自觉性。我国几十年的理论和实践都证明了,这两个方面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难以收到理想的改造效果。在干警方面,必须是言教与身教结合,以身教为主。没有身教,不能以身作则,不能给罪犯树立榜样,或者说一套做一套,就是口若悬河的干警,在改造工作中也无济于事。在罪犯方面,他们虽然是被改造者;但最终实现自身改造还得靠他们自己。几十年的理论和实践证明:罪犯改造是一个从被迫改造到自觉改造的转化过程。没有被迫阶段就没有自觉阶段,而没有自觉阶段也无所谓被迫阶段。但这两个阶段,后者是落脚点,是归宿。单有被迫阶段而没有自觉阶段,罪犯就不可能得到改造。因此,在中国特色的罪犯改造工作中,突出强调干警以身作则,强调罪犯自觉改造就成为我国监狱改造工作中特别强调的重点。

在目标上突出一切为了将罪犯改造成为有益于社会、无害于他人目标的有效性。国外监狱矫正理论,强调罪犯矫正目标是回归社会和预防犯罪。而中国特色的改造、矫正目标,则不仅仅是回归社会和预防犯罪。罪犯经过监狱服刑改造,顺利回到社会这是常理之事。只要在监狱中不死亡、不残疾,都能回归社会。就是由于监禁生活与社会隔离,刑满回归社会一时不太适应,经过一个适应过程,这种适应也就能够解决。不同的是,中国特色监狱改造理论,强调的是罪犯经过改造回到社会,不仅要能适应社会和不再犯罪,更重要的是要求将罪犯改造成对社会发展,国家建设的有用之材,能在社会发展,国家建设中起到添砖加瓦的作用。因此,在改造过程中,更注重罪犯劳动观念的确立,更注重罪犯劳动习惯的养成,更注重罪犯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更注重罪犯文化科学知识的学习,更注重罪犯做人道理的培养。没有这些,罪犯刑满释放后就难以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没有这些,罪犯刑满释放后就难以在社会上就业立足,因而也就谈不上为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添砖加瓦。

在内容上,突出以思想改造为核心的综合性。即在强调狠抓某个方面,或者都全面强调,但不以犯罪思想改造为核心,在我国几十年罪犯改造的理论和实践中都证明效果不理想,因而也就不能反映中国特色的改造内容。犯罪思想改造的同时,也要抓行为恶习的矫正,要抓文化科学知识的学习,要抓劳动习惯的养成和劳动就业技能的培训。因为只有以思想改造为核心,才能带动其他各项内容的改造。同样也只有强调改造内容的综合性,才能实现改造的有效性,才能保证犯罪思想改造的核心地位。孤立的强调犯罪思想改造和孤立地强调其他某个方面,或者都全面强调,但不以犯罪思想改造为核心,在我国几十年罪犯改造的理论和实践中都证明效果不理想,因而也就不能反映中国特色的改造内容。

在方法上,突出多样性。在我国,对罪犯的改造方法,虽然在一段时间内,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走过一些弯路,但从宏观上看,我国对罪犯改造的方法,基本上是体现多种方法结合并用。如强调罪犯改造中应将惩罚管制的方法与思想改造方法结合并用,防止单打一的作法。又如,强调在罪犯改造中要以劳动生产的方法与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的方法相结合,既不能孤立地强调劳动生产,也不能孤立地强调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再如,强调在罪犯改造中必须实行严格管理的方法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法相统一,防止工作方法上的片面性。围绕实现罪犯改造的目标,一切实用的方法,只要不违背政策、法律规定,都可用于罪犯的改造,这就是中国特色的罪犯改造方法。

(三)坚持总结自己经验与借鉴古今中外有用的经验相结合

监狱对罪犯实施改造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监狱是对罪犯实行报复惩罚的工具,不可能对罪犯实施改造。监狱活动的某些内容,如宗教教诲,各种劳动,尽管对某些罪犯有一定的教育意义,但它说不上是有目的的对罪犯的改造。资本主义社会的监狱,理论和实践上都提出了对罪犯的矫正、更新,这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但这种矫正、更新在内容上主要局限于行为恶习上,在方法上以行刑为核心,反对或不进行犯罪思想的改造与重塑。因此,国外的矫正、更新与我们所讲的罪犯改造是有质的差异的。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都是由量变到质变的。中外监狱发展的历史,无论从事物发展的联结上,还是从文化遗产的继承上,有关教育、矫正、更新方面的成果,对中外罪犯改造的研究都是值得重视的。“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一直是我们党处理这类问题的基本准则。毛泽东指出:“中国应该大量吸收外国的进步文化。”“革命的专政和反革命的专政,性质是相反的,而前者是从后者学来的。这个学习很要紧。革命的人们如果学不会这一项对待反革命阶级的统治方法,他们就不能维持政权,他们的政权就会被内外反动派所推翻。”我国罪犯改造制度的建立和改造方法的采用,包括监管、感化方法,不少都是在总结、借鉴古今中外监狱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都是贯彻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结果。

在处理总结自己经验与借鉴古今中外经验的关系上,应该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新中国改造罪犯的经验尽管不是十全十美的,而且在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总结提高,但它毕竟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东西,是在几十年的罪犯改造实践中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去摸索、总结出来的东西,是经过实践证明,基本上是成功的东西。以我为主,全面系统、深入总结我国罪犯改造的经验,使之上升为理论,是我们这一代监狱学和罪犯改造理论研究工作者的神圣使命,是坚持发展我国罪犯改造理论的迫切需要。不仅那种看不起新中国几十年罪犯改造经验的观点和行为是片面的、不可取的,而且那种认为我国罪犯改造经验已经总结得差不多的观点也是有害的。只有在以我为主、全面、系统、深入总结新中国罪犯改造经验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正确有效地吸取、借鉴古今中外一切有利于我的好经验、好办法。

在衡量、借鉴各种经验的标准上,坚持能为我所用的原则。我国的监狱制度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罪犯改造为主的监狱制度。因此在选择、借鉴古今中外各种监狱制度、办法、经验时,应该坚持能为我所用的原则。首先,要看它是否有利于罪犯的全面改造。有的制度、办法、经验虽然做起来简便易行,但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则应坚决拒之门外。相反,有的措施、办法尽管比较复杂,而且吸取、借鉴还要经过一系列扬弃、改造功夫,但它有利于罪犯改造,特别是有利于促进罪犯自觉改造,就应积极引进、借鉴。其次,要考虑我国的现实条件。这种条件,既包括物质条件,又包括道德和文化传统等条件。有的虽有引进、借鉴价值,但我国的现实条件不允许,那就只得暂缓考虑。致于那些本来就只是特殊条件适用的东西,经过扬弃、改造也不能为我所用,当然就更不能为了吸取借鉴而吸取借鉴。

在总结借鉴经验的指导思想上,应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原则。一方面,建国以来,由于经历了一段较长时间“左”的思想的影响,因而在客观上还有可能给人们留下一些烙印。有的虽然不是“左”的影响,但思想方法或认识上的片面性,也有可能造成在总结自己经验和借鉴古今中外经验时顾虑重重。在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应该说在理论上大胆探索的条件是最好的。百花齐放,文责自负,即使有片面性也不会被打棍子、抓辫子、戴帽子。应该解放思想,百家争鸣。另方面,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国外各种新的制度、办法摆在我们面前,五光十色,目不暇接。尽管在古今中外的监狱文化遗产中有不少瑰宝,但绝不是样样都好,件件都适合我国国情,具体考察、实事求是地评价、借鉴是十分重要的。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需要国际交流。我们在管理制度的某些方面,也可参照经济运行机制中“接轨”的思路去考虑,但毕竟我们是以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国家,绝不能为了“接轨”而抛弃中国自己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