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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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机制的考证

监狱轴心理论,和任何事物一样,它的存在都有其相应的根据。这种根据的深度及其活力,决定着事物的性质及其能量。因此,探寻监狱轴心理论存在的理论和法律政策根据是研究和了解监狱轴心理论的性质及能量的关键所在。

(一)理论渊源

监狱轴心理论的存在,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这些理论渊源主要包括:

1.无产阶级改变环境和人的要求,是监狱轴心理论存在的思想基础

首先,改变环境和人是无产阶级谋求自身解放的重要条件。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指出:“为了谋得自己的解放,同时达到现代社会由于本身经济发展而不可遏制地趋向着的更高形式,他们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必须经过一系列将把环境和人都完全改变的历史过程。工人阶级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只是要解放那些在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里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从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完全可以看出:

第一,工人阶级谋求自己的彻底解放,就必须改造旧社会和代表旧社会的人,而犯罪者就是旧社会剥削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代表。监狱机关改造罪犯就是实现上述要求的重要内容。正因为这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的中办法(1981)44号文件中指出:“中央、国务院认为: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是我们党和国家改造人改造社会的伟大、光荣事业的一部分。”

第二,完成改变旧的社会和人的任务,“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因为没有这种长期的斗争,就无法根除旧的影响。旧社会的死尸就还会“在我们中间腐烂发臭并且毒害我们”。改造罪犯就是这种长期斗争的重要内容。监狱只有以改造人的活动为轴心,才可能取得改变旧的环境和人的这场斗争的胜利。

第三,工人阶级进行改变旧的环境和人的工作,只是为了解放新社会的因素。是为了解放社会生产力,为了解放工人阶级自己,而不是实现什么理想。工人阶级在实现了阶级统治的社会主义监狱里,紧紧抓住罪犯改造也只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进步与发展,为了谋求自身的彻底解放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四,人的改变主要是思想的改变,立场观点的改变。对于受旧的剥削阶级思想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人的改造,单靠监禁刑罚是不行的,靠以行刑为中心附带进行一些教育、劳动等矫正改造活动也是不行的。相反,只有以罪犯改造为监狱活动的轴心,在行刑的过程中和基础上,运用各种措施、手段为之服务,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其次,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自己才能最后地得到解放。毛泽东1967年指出:“无产阶级不但要解放自己,而且要解放全人类。如果不能解放全人类,无产阶级自己就不能最后地得到解放。”这段话深刻地揭示了改造罪犯与解放全人类和解放无产阶级自己的关系,深刻地揭示出了监狱以改造人为轴心的必要性。

第一,毛泽东这里讲的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当然包括犯罪入狱的罪犯。因为罪犯是人类的一部分,他们不会因犯罪入狱而被取消“人类”的资格。解放全人类,应该而且必然包括罪犯在内。

第二,作为人类一部分的罪犯解放,不是将罪犯从监狱里放出来,像法国历史上1789年巴黎人民武装起义攻占巴士底狱释放政治犯一样。这里讲的罪犯解放,是指把他们从犯罪的深渊中挽救出来,把他们从犯罪思想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第三,解放罪犯,是使无产阶级最后地得到解放的一个重要条件。没有对罪犯的解放,他们就会危害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解放又不能只是通过监禁而剥夺自由、剥夺或暂停政治权利,惩处违规和犯罪行为。因为这样最多只能是使一部分罪犯今后不再犯罪。只有在执行刑罚惩罚的过程中和基础上,以改造人为中心,集中力量抓好罪犯的改造,这样才能使罪犯不仅不敢再犯罪,而且不愿再犯罪,还要批判犯罪,同犯罪作斗争。

总之,监狱活动只有以罪犯改造为轴心,才能有效地解放包括罪犯在内的全人类,因而也就能使无产阶级最后地得到解放。

2.抓主要矛盾是监狱轴心理论存在的哲学渊源

抓主要矛盾是我们研究社会问题和进行一切工作的基本方法。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他还说:“任何过程如果有多数矛盾存在的话,其中必定有一种是主要的,起着领导的、决定的作用,其它则处于次要和服从的地位。因此,研究任何过程,如果是存在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用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捉住了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在监狱机关的工作中,存在着惩罚与改造、生产与改造、管理与教育等多种矛盾。过去存在的改造与生产的矛盾,现在存在的改造与惩罚间的矛盾,是监狱各种矛盾中的主要矛盾。以改造罪犯为轴心,就是在监狱工作中抓主要矛盾的具体方法和形式。

首先,抓住这个主要矛盾,就能带动监狱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由于改造在监狱的职能任务上是第一位的,改造在内容上是做人的工作,因而抓好了改造这个主要矛盾,做好人的工作,不仅可以带动有关工作任务的完成,而且能使管理、生产等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其次,抓好了主要矛盾,就能使监狱安全顺利运转。监狱是执行刑罚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场所,惩罚与反惩罚,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十分激烈,监狱随时都可能发生问题,做好监管防范工作,它既是罪犯改造工作的需要,也是执行刑罚的要求。但如果只单纯地从执行刑罚惩罚的角度与要求去做监管防范工作,则是消极被动的。只有从罪犯改造的角度与要求去做监管防范工作,才能化解罪犯思想深处的矛盾,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保障监狱安全顺利运行。

(二)法律政策依据

1.我国宪法关于改造犯罪分子的规定是监狱轴心理论存在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对犯罪分子实行惩办和改造。对犯罪分子实行惩办,是我国从公安到检察,从法院到监狱所有政法机关的共同任务。而唯有改造犯罪分子,主要是监狱的任务。我国宪法关于改造犯罪分子的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改造犯罪分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体现了我国关于改造犯罪分子的特色,而且表明了罪犯改造在我国监狱中的轴心地位。正是因为我国监狱能坚持以改造犯罪分子为轴心,才能带动行刑惩罚和监狱经济方面的发展,才开创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监狱制度。

把罪犯改造写进国家根本大法,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对社会安定、进步与发展的特殊贡献。罪犯改造不仅与无产阶级统治的巩固直接相关,而且与社会进步、发展直接相连。把罪犯改造直接写进根本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

2.监狱工作方针是监狱轴心理论存在的政策根据

早在1956年1月,中央就针对监狱、劳改队工作中存在的问,提出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到1964年第六次全国劳工作会议期间,又正式提出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二的方针,这不仅是针对五、六十年代就存在的改造与生产的矛提出的工作对策与措施,而且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监狱改造人为第一,以罪犯改造为轴心的明确规定。这个方针表明,把罪犯改造放在整个监狱工作的中心地位是毛泽东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光辉范例。这个方针还表明:把罪犯改造放到监狱工作中的中心地位,不仅是处理改造与生产关系的准则,也是处理整个监狱机关各项工作关系的准则,这是罪犯改造在监狱活动中轴心地位的政策根据。

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到90年代的1995年,中央针对监狱法颁布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了新的监狱工作方针。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监狱实行监企分离。双轨运行,解决了改造与生产的矛盾之后,在监狱内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的矛盾日益尖锐突出的条件下,中央及时提出“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不仅说明党和国家在监狱出现新矛盾的情况下,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决心,而且也说明党和国家把罪犯改造作为监狱活动轴心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