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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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环境陶冶的几个基本问题

环境陶冶,是运用环境对罪犯改造产生影响的原理,研究罪犯改造动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有些同志觉得,环境陶冶是好,但可望而不可及。理论上可以这么说,实际上难以具体操作。应该说,这种看法反映了我国利用环境手段改造罪犯理论研究的滞后和实际工作的经验欠缺。环境陶冶虽属促进罪犯改造的隐形力量,但它却是科学合理的,同时也是完全可以把握、操作的。

(一)环境陶冶理论界定

环境,即“周围的情况和条件”,“环境是指个人生活场所或对个人思想、行为产生的一切事物”。陶冶,即“烧制陶器和冶炼金属,比喻给人的思想、性格以有益的影响”。我们这里讲的环境陶冶,是指国家通过对罪犯改造周围条件的安排与调整,来影响、促进罪犯向新人、好人、有用的人转化的理论。

对环境陶冶理论这一定义,需要说明如下三点:

第一,环境陶冶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监狱对罪犯改造环境的安排与调整,一般来说主要有三种因素起作用。一是国家意志,即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整。二是监狱干警随意性的调整。这种调整,有的能正确体现国家意志,有的则不能正确体现国家意志。三是罪犯的调整。这种调整纯粹是根据罪犯的需要进行的。在这三种因素中,罪犯调整和监狱干警不符合国家意志的调整是应该预防的。

第二,环境陶冶调整的范围仅限于监管改造场所。对罪犯起陶冶作用的环境,有大环境与小环境,自然环境与监狱环境之分。在大环境与小环境之间,以小环境为主;在自然环境与监狱环境之间,以监狱环境为主。大环境与自然环境虽然也对罪犯改造有重大影响,但它却不能按改造罪犯的需要来进行更有效地调整。

第三,环境陶冶的目的在于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好人、有用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这种改造的目标高于“回归社会”或“不再犯罪”的目标。只有把环境陶冶的标准定在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才这个尺度上,环境陶冶的要求才是符合我国情况和可行的。否则,以其他任何目标为尺度,都有悖于我国罪犯改造环境陶冶理论的要求。

(二)环境分类

1.环境形态的分类

以环境存在的形态对环境进行分类,目的在于从环境客观存在的角度来加深对环境的认识和研究。从环境存在的形态上看,可将与罪犯改造有关的监区环境分为六类:

(1)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前者指自然生存的环境,如气候、地理等等。后者指人类活动创造的环境,如监区布局、建设等等。

(2)物质环境与精神环境。前者指与物质文化属性有关的环境,如建筑、色彩等等。后者指与精神、意识属性有关的环境,如干警形象、改造气氛、氛围等等。

(3)硬环境与软环境。前者一般指与物质建设有关的、不易改变的环境,如必要的物质条件装备等等。后者一般指与精神、意识有关的不便于量化的环境,如罪犯思想转化的环境等等。

(4)有形环境与无形环境。前者指看得见摸得着的环境,如劳动场所、教育设施等等。后者指看不见、摸不着的环境,如法律威严与震慑力等等。

(5)大环境与小环境。前者指相对于小的环境,如社会大环境、监区大环境等等。后者指相对于大的环境,如犯罪小组环境、分队环境、中队环境等等。

(6)可控环境与不可控环境。前者指可以由监狱干警安排调整的环境,如管理制度、行为规范等等。后者指不能由监狱干警安排调整的环境,如气候、形势变化等等。

2.工作环境分类

对工作环境进行分类,目的在于从罪犯改造的角度,进一步对相关环境进行分析和研究,加深对相关环境的认识。从工作环境上分,可将相关环境分为三个层次。

(1)监区环境,即监狱与罪犯改造相关的各种环境的总和。作为宏观、总体的监区环境,它的具体内容,体现着监狱的性质和职能,体现为党和国家关于监狱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2)职能环境,即从监狱的职能、任务出发,将监狱环境的具体内容分为行刑惩罚环境和罪犯改造环境两个部分,并以前部分环境为后部分环境存在的前提条件。

(3)操作环境,即监狱实施罪犯改造工作相关的可操作的环境。具体可分为十个方面。前三项,即行刑惩罚环境、监管设施环境和制度环境,属罪犯改造前提、条件部分的环境。后七项,即精神环境、文化环境、人际关系环境、日常生活环境、学习教育环境、劳动环境和外来影响环境,属罪犯改造直接联系部分的环境。

(三)环境陶冶的意义

环境陶冶理论是我国罪犯改造科学实用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中国特色的监狱科学体系中有着不可取代的重要的作用。

1.它有利于加速罪犯的改造

在我国,改造罪犯成为新人、好人、有用的人是监狱机关的中心任务。而要实现这项中心任务,就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措施、制度作保障。环境陶冶及其理论就是这种措施、制度之一的升华与表述。

首先,环境陶冶是加速罪犯思想转化的重要条件。根据教育学理论,人的成长取决于遗传、环境加教育三个要素。既然环境影响是一般人成长的重要因素之一,那么罪犯作为人的一部分,他们的成长改变同样也要受环境影响。监狱机关的任务是要使罪犯变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而实现这个改造目标是一个除旧布新的过程,它是在监狱机关这个特定环境下实现的。而监狱机关这个环境,从总的方面来看可以说是一个“小社会”,但这个“小社会”与正常社会相比却有着一些重要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这个“小社会”中消极因素的比重大大超过正常社会的比重。因此,要把罪犯改造成为一个新人、好人、有用的人,环境调整就显得特别重要。监狱机关在避免消极因素对罪犯的影响方面和促进极积因素对罪犯的影响方面,要比社会环境对一般人的成长要花更大的力气,作更多的工作。

其次,环境陶冶是搞好罪犯恶性矫正的一项重要措施。恶性既是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根源,又是罪犯重新做人的重大障碍。理论和实践都告诉人们,一个罪犯,只有改恶才能从善。这里讲的恶性,既包括犯罪思想,也包括与犯罪有关的恶习——坏习惯。

对罪犯恶性的矫治,固然需要从心理上入手,但同时要注意对罪犯行为恶习的限制与约束,对良好习惯的训练与培养。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注意改善和调整罪犯监管改造环境,创造良好的矫治气氛和条件。环境陶冶理论,就是从环境的角度研究创造包括恶性矫治在内的罪犯改造气氛与条件的理论。环境陶冶理论适用越好,罪犯的恶性矫治也就越有效。

2.它有利于促进监狱机关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环境陶冶是就罪犯改造而言的,使它有利于促进监狱机关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主要是指通过加强罪犯的改造,带动监狱机关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一、通过对罪犯改造环境的安排、调整,能推动狱改管理工作的发展。环境陶冶理论,虽然它的目的是要促进罪犯的改造,但它必须通过具体安排、调整环境来实现。而加强对罪犯的环境陶冶,就必然要从具体抓狱政管理中的生活环境、休息环境入手,从抓对罪犯恶习矫正法规、制度的贯彻入手。这些工作搞好了,环境陶冶的一个大的方面也就落实了,整个狱政管理工作也因此而会得到加强。

第二、通过对罪犯改造环境的安排、调整,能推动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的深入开展。一方面,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是我国的两项重要改造手段。环境陶冶能加强对罪犯的改造,这本身就会带动两项主要手段的发展,否则两项主要手段就会落后于形势的要求,不能正常地发挥其功能效应。另一方面,环境的安排与调整,也直接涉及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因为它们与任何事物一样,都是在时间、空间中进行的,因此安排调整环境,自然也涉及劳动和教育环境,能带动劳动和教育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

3.它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环境质量的提高

研究环境陶冶理论,是为了利用环境去加强罪犯的改造,为了引导罪犯去适应环境和从积极的意义上去改变环境。既然如此,在实现环境陶冶的过程中,就必然要涉及环境本身的安排与调整,涉及环境质量的提高。

首先,改善环境和提高环境质量,就必然要从加强舆论环境建设入手。比如检查舆论导向是否正确,有利于改造舆论的“度”是否够等。这些检查,一般就意味着环境质量的完善和改进,意味着提高和加强了环境质量。

其次,改善环境和提高环境质量,就必然要检查和发展文化环境。文化环境对罪犯改造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加上文化环境与罪犯改造要求的适应情况又需要适时加以调整,因而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一般离不开对包括物质生活环境和精神生活环境在内的文化环境的检查和改进。这种物质生活环境和精神生活环境的改进,一般也就意味着文化环境质量的提高,意味着文化环境与罪犯改造需要的适应度的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