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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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环境陶冶的理论根据

环境陶冶的理论根据是指环境陶冶据以存在的理论上的渊源。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必然的理论渊源。环境陶冶理论的产生与存在也不例外。探讨研究环境陶冶理论根据,对于认识它产生的必然性和它存在的必要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存在决定意识的原理

1.存在决定意识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

马克思指出:“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还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毛泽东在《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一文中指出:“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罪犯周围的客观存在,直接影响着罪犯的思想意识。存在决定意识原理是罪犯改造中环境陶冶理论存在的最直接的理论渊源。

首先,犯罪根源与社会存在有关。监狱机关要改造罪犯,必须研究罪犯的犯罪原因,研究他们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几百个罪名中,尽管每个具体适用这些罪名的人的具体犯罪原因不完全相同,但有一点却是一致的,即与他生存的这个社会环境与存在方式有密切关系。一方面,犯罪都与社会统治关系有关。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从马克思、恩格斯这段名言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任何一个社会的犯罪,它都会触犯这个社会的统治秩序。在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犯罪必然危害无产阶级的统治关系。也正因为这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才把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宣布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另一方面,犯罪与犯罪者生活的环境、存在方式有关。客观事物都是相互联系和影响的。就一般而言,你接触消极的、腐朽的、引诱犯罪的因素越多,你走向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当然,这并不是说接触消极的、腐朽的、阴暗面的和引诱犯罪的因素就一定要犯罪。这里有个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的问题,有个抵抗力强弱的问题。医院传染科病房的医生、护士,天天与传染病人打交道,不一定他们就得传染病,因为他们有抵御传染病的能力,他们在接触病人后要彻底消毒,防范于未然。但是绝不能因此就否定存在决定意识,环境与犯罪的关系。绝不能因此就忽略对罪犯这方面的犯罪原因的分析。

其次,罪犯改造需要适当的环境。罪犯犯罪既然与生活的环境有直接的关系,那么要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与恶习,也应该根据存在决定意识的原理,改变罪犯的生存环境。这种生存环境的改变包括两方面。一是人际环境的改变。罪犯犯罪受惩,由一个自由交往的大社会来到一个人际交往受到限制的小社会,既是犯罪受惩的结果,更是改造罪犯的需要。人是社会的人,具有群体性。罪犯犯罪有相当大一部分人都与其交往的人有关。将罪犯从原有人际交往关系中分离出来,换上一个有利他与原来关系网隔绝的环境,这对消除罪犯与原犯罪关系网的联系,促进罪犯改过自新是有重要作用的。对一些犯罪经历长、犯罪思想根深蒂固的罪犯来说,如果将他留在原地,要使之达到改造的目的是难以想象的。因为他很难改变原有的交往关系,因而也就难以脱离原有旧关系的消极影响。改变人际交往关系,就为罪犯变新人创造了条件。尽管条件仅仅是条件,能否改好,那要看罪犯是否愿意改造,但人际环境的改变,对促进罪犯接受改造却是十分重要的。二是生活环境的改变。生活环境包括物质生活环境和精神生活环境两部分。罪犯变新人的基本形式就是除旧布新,改变旧的,创立新的。要实现除旧布新单有要求和愿望是不够的。还必须为罪犯的除旧布新创造新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而我们监狱机关就是这种条件的体现。

我国监狱机关有监管改造罪犯的一切必要的物质设施条件,有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基本的精神生活条件。如果没有这种专门设施与条件,罪犯就是想改也会在客观上受到原有生活环境的制约,受到原有生活动力定型的阻挠。

当然,监狱机关的这种生活环境也存在着两重性。能真正按照改造工作的要求而建立与坚持的罪犯生活环境,无疑会发挥良好的改造效应。如果不是真正按照改造要求建立和坚持的罪犯生活环境,那么监狱机关也会因消极、破坏因素集中而形成“传习所”和“黑染缸”。监狱机关并不因罪犯关押和与社会隔绝起来就能解决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一切问题,就因此能为罪犯变新人创造良好的改造条件;但是我们决不能因为有负效应的一面,而不去改变罪犯旧的生活环境,创建新的生活环境。研究负效应,正是为了防止和消除这种负效应。

2.监狱要善于处理和引导新环境与旧意识的矛盾斗争

恩格斯指出:“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但这种发展是在对立统一中形成的。监狱机关为了改造罪犯而创建的新环境,与罪犯旧有的思想意识存在着严重的矛盾斗争。这种矛盾斗争主要表现在:

第一,新环境改造矫正的新要求与维护原有的犯罪思想意识的旧思想之间的矛盾。监狱机关为罪犯改造创造的新环境,包括生活环境、劳动环境、学习环境等等,目的在于让它作用于罪犯的头脑,使之产生新的意识,为其创造一个重新认识和评估自己,走改恶从善、争做新人的条件。但这些新环境,由于它是针对罪犯的,因而就会引起罪犯心理上的碰撞。罪犯来到这个新环境是无可奈何、不得不来,思想上当然就有一种抵触对抗情绪。当他成为这个环境中的一员之后,罪犯心灵中深层次的犯罪思想、恶习和一切消极的内心世界,就会与监狱机关新环境的改造、矫正要求发生激烈地冲突。一方要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另一方则要千方百计地,有时是不自觉地要维护自己的犯罪思想。这种冲突、斗争,是环境陶冶的结果,是罪犯改造的动力。

第二,监狱机关新环境的改造矫正要求,与罪犯旧的生活行为习惯的矛盾。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绝大多数人都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有犯罪思想的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又有恶习——坏习惯的逐渐积累。这种与犯罪有关的坏习惯,并不因犯罪判刑而自动地改掉。相反它必然会随同罪犯的判刑而进入监狱机关,继续在新环境下顽固地生存下来。各种恶习的顽固反映,与监狱机关的改造、矫正环境是格格不入的。一个要矫正、限制罪犯的坏习惯,培养、训练罪犯适应社会需要的新的良好行为习惯;一个却要自觉和不自觉地坚持和维护自己的坏的生活行为习惯。这对矛盾不仅汇入了监狱机关基本矛盾的洪流之中,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罪犯的改造、矫正质量。

(二)对立面既统一又斗争的原理

毛泽东指出;“矛盾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监狱机关利用环境对罪犯进行陶冶和罪犯反环境陶冶的斗争是客观存在的。监狱环境陶冶的任务,是在执行刑罚的同时,把罪犯造就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这就跟罪犯的犯罪思想与行为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并汇入了监狱的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矛盾之中。而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矛盾是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矛盾。它在监狱机关是自始至终存在的。这种基本矛盾的激化表现是惩罚与反惩罚,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陶冶虽是一种影响,但它也存在陶冶与反陶冶的斗争。——你要陶冶他,他要改变环境。——这种斗争实质上是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这一基本矛盾的一种反映。因此监狱机关对罪犯的陶冶与罪犯反陶冶在哲学上表现为对立面既统一又斗争。

1.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具有双方相互联合、相互依赖、相互贯通的性质

第一,监狱机关的惩罚、改造与罪犯的被惩罚、被改造,依国家的有关法律而互相依存,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监狱机关的惩罚、改造与罪犯的被惩罚、被改造既相互排斥对立,但又相互依存、联结。无论是监狱机关的惩罚和改造,还是罪犯的被惩罚和被改造,都要在同对方的连结中才能取得自己的性质。监狱机关没有罪犯的被惩罚和被改造,监狱机关就不存在了,或者就不再具有监狱机关的特点、性质了;罪犯如果没有监狱机关的惩罚和改造,罪犯被惩罚、被改造也就不存在了,或者就不是在监狱机关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罪犯了。监狱机关与罪犯二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第二,监狱机关的惩罚和改造,与罪犯的被惩罚和被改造,因具备了一定条件,而向对方所处地位转化。这就是说,这种转化有两种可能:总的趋势是罪犯接受陶冶,罪犯变成新人,但也有暂时均衡,乃至倒退。罪犯可能因主观上反感监狱改造环境或因为方针、政策、方法不对而使之原地踏步,乃至脱逃、破坏、暴狱等。虽然总的趋势是监狱机关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罪犯向监狱机关所要求的方向、目标转化,也有可能因某种原因、条件,监狱机关的环境陶冶效应不佳,惩罚和改造未能发挥主导作用。罪犯中出现反改造的逆流,反改造的气焰嚣张,甚至反改造活动占了上风。尽管这种情况是少有的,即使有也是暂时的,但这也是一种转化可能。

第三,惩罚、改造与被惩罚、被改造间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从相互依存,互相联结来看,这种条件就是罪犯犯罪判刑。如果没有它,监狱机关就不可能对其进行惩罚和改造。监狱机关与罪犯间就不可能形成这种依存、联结关系,罪犯刑满或改判,它们之间的依存、联结关系也就完结。

从转化的条件来看,罪犯由抗拒改造转化为接受改造,由被迫接受惩罚和改造的地位转化为主动自觉地改造自己的地位,也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方针、政策、方法正确,二是罪犯接受改造或者说不坚决反惩罚反改造,三是有一定量的时间。有的虽然具备前面两个条件,但缺乏后一个条件也难以最终实现主动自觉改造。

对监管改造环境与罪犯改造来说,互相依存、联结的条件是罪犯过去的行为和法院的判决创造的,勿需监狱干警来努力。而实现罪犯由被动、被迫改造的地位向主动、自觉改造的地位转化的条件,却是需要国家、监狱干警和罪犯来共同创造,特别是对监狱工作方针、政策、方法的正确贯彻和运用更是如此。

2.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间的斗争是绝对的,但斗争的具体形式却是相对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有矛盾就有斗争。监狱改造机关的环境与罪犯犯罪思想、恶习之间本身存在尖锐的矛盾,也正因为这种尖锐的矛盾才导致了它们间的尖锐斗争。

第一,监管改造的环境与罪犯犯罪思想、恶习之间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是尖锐的,但斗争的具体方式却是相对的。监狱环境对每个罪犯来说都意味着专政、惩罚和改造,每个罪犯进入监狱就意味着被专政、被惩罚和被改造。这就是说监狱与罪犯的矛盾是普遍的、尖锐的。但是,斗争的具体方式,却因罪犯的案情性质和改造态度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性刑事犯与过失犯,惯犯、累犯与初犯、偶犯,长刑犯与短刑犯,接受改造的罪犯与不接受改造的罪犯,在斗争的具体形式上是不完全相同的。从监狱方面来讲,如果采取相同的斗争形式,就会收不到应有的效果。

第二,监管改造机关的环境与罪犯的思想恶习之间的矛盾斗争是绝对的,而矛盾斗争的形式只是相对的。矛盾斗争的绝对性和斗争形式的相对性,要求我们在监管改造工作中,既要敢于斗争,又要善于斗争。敢于斗争是善于斗争的前提,善于斗争是敢于斗争的实际体现,而善于斗争,则又要求我们能够区分各种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只有这样,监狱改造工作中的敢于斗争和善于斗争才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