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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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转化形式

转化形式是指在改造中的罪犯,由客体地位向主体地位的转化途径及其表现。由于罪犯由客体地位向主体地位转化,对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具有的特殊重要性,深入研究其具体转化形式,转化的主要环节与规律,对于促进罪犯客体地位向主体地位转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由被迫向自觉转化

由被迫向自觉转化,是罪犯由客体地位向主体地位转化的基本形式。被迫意味着被专政下的服从,而自觉则意味着罪犯对自己的行动的主动性和支配性。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罪犯还是罪犯,但已由被动改造转变为主动改造。这种形式是罪犯改造由客体地位向主体地位转化的典型表现。

1.由被动改造到主动改造

罪犯的改造,开始都是在外力强制下所为,主观上一般没有改造愿望和思想准备,因而在监狱强制改造措施的要求下,只能被动应付。他们处于俗话中讲的“捅一步,跳一步”,“拍一下,跳一下”的境况。然而,通过工作可以使之部分或完全改变被动处境,向着其对立面转化。

首先罪犯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化,表现为思想认识上的被动到主动的转化。罪犯犯罪入狱,对接受惩罚一般在思想上都有所准备,然而,对接受改造却没有思想准备或思想准备不足。因而对改造格格不入,甚至于把改造等同于惩罚,仇视、抵触、不满。这种认识上的被动,经过监狱干警的教育和感化、挽救,他们却可以逐步由对改造认识上的被动,转为对改造认识上的主动,感觉到自己接受改造的必要性和不改造的危险性,体会到国家改造自己的正义性和人道性,从而实现认识上的飞跃,摆脱或部分摆脱被动局面,向主动改造自己的方向靠拢。

其次,罪犯由被动向主动的转化,是行动上完全靠督促、强制到部分或全部不需督促强制,主动实施自我改造的转化。罪犯入监后,由于思想上对改造措施一时难以理解,对改造要求一时难于接受,对改造途径十分陌生,因而处于被动,一切改造行动都要靠监狱干警督促或强制才能实施。监狱干警的引导、实践的启迪、环境的陶冶,绝大多数有自尊心的罪犯都会或快或慢地逐步向比较主动的改造行为靠近。这种由被动向主动的转化,是监狱干警与罪犯共同努力的结果。

再次,罪犯由被动向主动转化,是身心完全处于被支配的状态向部分或全部实现自我调节、自我支配状态的转化。罪犯在监狱中接受惩罚和改造,从宏观上看,处于被支配地位是理所当然的,正常的、合理的。然而,从微观上看,从罪犯对改造措施和要求的适应上看,从罪犯对具体改造目标的实现和改造任务的完成上看,罪犯又可以做到对监狱改造措施、要求的自我调节与自我支配。改变自己在实现具体改造任务上的被支配地位为符合改造要求的自我支配的地位。因为这不仅符合正常人的心理需求,而且是监狱干警希望的,是监狱改造工作所追求的。

2.由被迫改造到自觉改造

罪犯由被迫改造到自觉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制度下的必然。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是我国监狱改造制度的宗旨和追求的目标。千方百计促使罪犯走改过自新的道路,是监狱干警的职责、任务。为了实现监狱工作的宗旨和改造目的,监狱干警对于因不懂得或不愿意改造自己,因而在改造中处于被迫改造状态的罪犯,加强工作,促进其向自觉改造的状态转化,同样是监狱和监狱干警的职责和要求。

第一,由被迫学习到自觉学习。罪犯由一个普通公民走上犯罪道路,尽管情况各异,但在犯罪思想根源上,在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上,都必然有其特点,而且都经历了较长时间的积累和发展。罪犯在监狱接受改造,就意味着要用“公理”去战胜“私理”,用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和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大道理去管只从罪犯个人利益或角度出发的小道理。这种“战胜”与“管”的实施,就是罪犯由被迫学习到自觉学习的提高过程。尽管罪犯经历这一个过程是痛苦的,不情愿与被迫的,但由于这种转化过程符合国家、社会和罪犯的根本利益,因而也是必然的。

第二,由被迫劳动改造到自觉劳动改造。参加生产劳动是我国改造有劳动能力的罪犯的基本要求之一。新中国几十年改造罪犯的历史经验和古今中外预防罪犯重新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都证明,罪犯参加劳动,对于改变犯罪思想,对于矫正其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恶习,对于养成劳动习惯和学习劳动就业技能都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要罪犯参加劳动,特别是我国把劳动表现作为衡量罪犯改造表现好坏的重要根据,罪犯对劳动改造的适应就必然有一个由抵触乃至反抗到逐步接受、习惯、自觉劳动改造的过程。尽管这种转化由于监狱干警工作薄弱和罪犯抗改而使其一部分罪犯还未能实现就刑满了;尽管这种转化过程是被迫的,是在人民民主专政和刑罚惩罚前提下实施的,但在党和国家的罪犯改造方针政策和法律的感召下,在监狱干警的努力促进和罪犯的觉悟下,罪犯中的多数由被迫劳动改造逐步转化为自觉劳动改造。

第三,由被迫遵守监规纪律到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罪犯由无拘无束的自由状态进入剥夺与限制自由的状态,由散漫放纵到受严格监规纪律约束,必然会在入监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被迫阶段。在这个阶段,罪犯在心理上是痛苦的,是不习惯的,有的因此试图脱逃、反抗。但是,由于它不仅是执行刑罚的需要,而且更是把罪犯改造好的需要,严格的监规纪律不仅要坚持,而且要通过监狱干警的教育工作,通过罪犯对监管改造环境的适应和遵规守纪习惯的养成,使得绝大多数罪犯逐步由被迫遵守监规纪律到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走上既符合国家、社会利益,又符合个人利益的正确道路。

(二)由外因向内因转化

在罪犯改造中,外因是指一切与改造罪犯有关的手段、措施、方法,内因则是指罪犯内在的改造欲望、需求。罪犯改造理论与实践表明:单有外因而无内因,罪犯的改造无从说起;若两者均备,但无外因向内因转化,即外部的改造要求不能为罪犯所接受,外部的改造手段、措施、方法不能在罪犯身上起作用,则罪犯改造效应也难以实现。外因向内因转化,就是使监狱的改造要求变为罪犯的改造行动,即变罪犯的“要我改造”为“我要改造”。只有实现了这个目标,罪犯改造才可能是高效率的。

1.由不愿认罪到内心思悔

罪犯能否接受改造,重要的条件是看是否认罪。没有罪犯对自己罪恶的承认和对犯罪危害的认识,罪犯改造就是一句空话,在实际生活中,罪犯在入监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不认罪或部分不认罪的人数占较大比例。尽管由于种种原因,罪犯中公开不认罪的并不占多数,他们中不少人,采取了表面认罪内心不认罪,或者当着某些人认罪,当着某些人又不认罪的手法。这说明罪犯中的大多数在一定时间内很难从思想深处解决认罪问题。因此,促进罪犯由不愿认罪到内心思悔是监狱改造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罪犯改造的重要关口。

由被迫受惩到内心服惩认罪是罪犯由不愿认罪到内心思悔的第一步。惩罚犯罪是罪犯犯罪触犯刑律的必然结果。没有对犯罪的惩罚,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就难以维护,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发展就无法保障。犯罪受惩,天经地义,这已成为人民群众的共识。然而,承认这个道理并不等于能承认自己应该受到惩罚或应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正是由于这种身在囹圄受惩,而内心根本不服的矛盾,使得惩罚与反惩罚的斗争构成了监狱的基本矛盾之一。如果我们的监狱与传统的监狱职能一样,只是单纯地执行刑罚惩罚,那么,用加强监管为主的措施来解决这一矛盾也就够了。可是,我们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除了刑罚惩罚之外,还有改造罪犯的职能,而且监狱工作是以改造人为宗旨。在我国监狱改造制度下,惩罚犯罪在教育等措施的配合下,应该而且能够促使多数罪犯实现由被迫受惩到内心服惩认罪的转化,为罪犯改造铺平道路。

由承认犯罪到批判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是罪犯由不愿认罪到内心思悔的重要环节。罪犯的改造,必须有认罪这个基本前提。理论和实践都证明,还没有一个罪犯在不认罪的条件下得到了改造的。即使某些人的恶习在监狱被迫得到了矫正,某些犯罪思想因铁窗生活而受到了遏制,同时,也在监狱学到了一些文化知识和就业技能,但这不能认为是改造工作的重要成果,而只能认为是监狱工作的一般效应。因为在罪犯不认罪的条件下,罪犯是不可能从内心上接受和实施改造要求的。只有当罪犯真正从内心上承认了自己有罪,应该受到刑罚惩罚,哪怕在认识上还有一定差距,还有一些模糊,需要继续作好教育引导工作,但有了这个转变,就可能在监狱干警的帮助下,由承认犯罪到批判犯罪危害和深挖犯罪根源,实现由不愿认罪到内心思悔的第二步转化,为罪犯的改造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2.由前途暗淡、破罐破摔到前途光明、奋力拼搏

人类总是在不断为实现自己或明或暗的目标而奋斗,在为实现自己的追求而拼搏。这种“目标”、“追求”的可能景况即人们将来的光景,也就是人们通称的前途。一个人对前途分析、判断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自己的情绪,影响着对未来的信心,影响着前进的动力。身陷囹圄的罪犯,当判定自己前途一片黑暗,必然心灰意冷,情绪抵触,破罐破摔,不求进取。只有当罪犯选准角度,看清前途,才可能改变态度,由破罐破摔转变为奋力拼搏。

选准基点是由前途暗淡转化为前途光明的基本条件。既然前途是未来,是前景,那么对于这种今后争取实现的东西怎么看,站在什么基点和角度去分析、判断是十分重要的。站在原犯罪人的立场上看,很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因为监狱的惩罚和改造,就意味着你过去的行为不合法,意味着你过去的追求不正确,需要改弦易辙,需要重新做人。站在犯罪的立场上看前途,以当时的观点标准看前途,前途必然黑暗;但在监狱干警的帮助下,重新选择分析判断前途的基点,改变违法犯罪、不劳而获等观念,站在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立场上分析、判定前途,那就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就会在前途的认识上出现“柳暗花明”的可喜局面。

相信政策、相信事实、相信自己是由破罐破摔到奋力拼搏的关键因素。一个人的美好前途是靠自己去争取、去拼搏、去奋斗得来的。美好前途是一种可能性,你积极争取、创造条件,就可能使美好前途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反之,如果消极等待,不是努力争取,再好、再大的可能性都可能最终化为乌有。在我国,罪犯服刑改造之后前途是光明的,除个别特殊职业的选择法律有限制外,政治上一视同仁、经济上同工同酬,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但由于对前途认识的标准、观念转化不彻底,就可能对党和国家关于刑满释放后的政策、法律规定持怀疑态度,对已有的刑满释放人员不少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经理、厂长、党员、团员等事实视而不见;对自己能否在刑满释放后能够取得好的前途出路情绪悲观,不相信自己也能同其他刑满释放人员一样,做出好的成绩,取得群众的信任。总觉得自己是“玻璃瓶里的苍蝇,前途光明无出路”,不肯下决心从现在起去创造,争取自己的美好前途。因此,帮助罪犯从根本上相信政策、相信事实、相信自己就成了由破罐破摔向奋力拼搏转化,实现美好前途的关键环节。

3.由消极劳动到积极劳动

对生产劳动采取消极态度是大多数罪犯,特别是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罪犯在入监后一段时间内的必然反映。这里既有对监狱生产劳动性质的认识问题,又有对监狱改造措施的抗拒问题,也还有对犯罪受惩抵触不满的问题。作为罪犯改造的监狱机关,如不正视这些问题,看轻这些问题,不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其向积极劳动的方面转化,就可能使劳动改造的手段不仅不能发挥其改造功能效应,还会因此而给监管改造秩序带来危害,使罪犯丧失一些改造良机。尽管从消极劳动到积极劳动是罪犯改过自新的必由之路,但并不等于不做工作这种转化就可以自动实现。因此,加强促进工作是实现罪犯改造由外因向内因转化的重要举措。

由被迫劳动到主动劳动是罪犯改造由外因向内因转化的重要形式。我国监狱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就是说,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通过参加生产劳动,接受劳动改造。换言之,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不是自愿的,而是强制的、被迫的。这种强制和被迫劳动改造,尽管对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必要的,但它的副作用却使罪犯增多了本来就有的抵触不满情绪。因此,着力消除罪犯的这种抵触不满情绪,使罪犯由被迫劳动的消极心态转化为主动、自觉劳动的积极心态,不仅是监狱干警的重要职责,而且更是罪犯加速改造进程,提高改造效率的重要条件。

由应付劳动到自觉劳动,是罪犯改造由外因向内因转化的重要途径和内容。罪犯在入监初期,对劳动采取应付态度,这是由罪犯原有的犯罪思想、恶习和对劳动的认识所决定的。罪犯这种对劳动的应付态度,持续时间的长短反映出罪犯改造工作的进展和罪犯改造态度变化的大小。监狱干警的教育改造工作,特别是联系罪犯参加劳动表现的思想教育工作抓得主动,深入扎实,罪犯对劳动采取应付态度持续的时间越短;反之就越长。促进罪犯由应付劳动向自觉劳动转化,不仅是罪犯改造进展的重要标志,而且也是监狱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有些人由于看不到它的重要性,忽视或放松这方面的工作,结果罪犯劳动的应付态度长时间得不到转变,自觉劳动成了一句可望而不可及的空话。

(三)由被认识者向认识者转化

罪犯在我国的监狱改造制度中,处于被认识者的地位。这种被认识者的地位,直接根源于罪犯在监狱中的被改造者的地位。鉴于我国罪犯改造在监狱制度中的核心地位,鉴于监狱提高改造质量的目标追求,就必然涉及到如何加快罪犯由被改造者、被认识者向自我改造者、自我认识者转化的问题。因为只有加快这种转化,不让罪犯只处于被改造者的地位,不让罪犯长期处于被认识者的地位,而是迅速由被改造者,被认识者转化为自我改造者和自我认识者,罪犯才可能早日由改造的客体地位进入改造的主体地位,加快改造进程,提高监狱改造工作效应。

1.由被认识者到自我实践者

认识与被认识,实践与被实践,是主体与客体的区别所在。罪犯是被认识者与被实践的对象,但因为他们是人,具有主体的认识与实践能力这一基本条件,罪犯的客体地位有可能转化为主体地位。这种转化的具体形式之一,就是由一个被动的认识与实践者转化为主动的认识者与实践者。

罪犯在监狱改造的前期阶段,由于所处的被改造者的地位和认识发展过程的限制,一般都只能是一个被认识者、被支配者的角色。这种角色的重要特点,就是接受监狱的解剖、批判与评价,按照监狱的要求、标准来衡量、检查自己。罪犯改造理论和实践证明:这种被认识者、被支配者,在接受改造过程中,谈不上任何真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而在改造中就谈不上有什么质的变化。他们想的是如何来对付批判检查和完成各种必须完成的改造任务,他们总是把各种改造活动当成惩罚的一部分,用抵触的心态来对待它。在他们没有实现由客体地位向主体地位转化前,根本不可能主动考虑从各种活动中取得点什么,收获点什么。因此,做好教育改造工作,促进和加快罪犯由被认识者向自我实践者转化,对于实现改造目标意义极大。

罪犯由被认识者向自我实践者转化,主要有两种具体形式。一是由被动的认识者向主动认识者转化。前者既包括在监狱的改造环境中,不得不对自己的过去进行“认识”,也包括为了应付批判和“过关”,违心地对自己进行“狂轰烂炸”;后者则是思想觉悟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在没有他人直接逼迫的情况下,自觉地对自己进行的解剖。实现前者向后者的转化,是改造工作的重要环节和要求。二是由被批判者向主动反省者转化。这里指的被批判者,是指罪犯在入监后的一段时间内,在监狱的改造活动中,被迫进行的自我批判和被迫接受他人的批判。所谓主动反省者,是指罪犯在没有人直接逼迫的情况下,自觉自愿地对自己过去的理性回顾与认识。实现这种由被批判者向主动反省者的转化,同样是罪犯改造工作环节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实现这两种转化,基本条件就是要有监狱干警耐心细致地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和与之相连结的罪犯的思想觉悟。

2.由被迫破旧向主动立新转化

破旧立新,是罪犯改造的基本内涵。破除旧的,创立新的,一般用于主体的革命性行为。从作为改造客体的罪犯角度来研究破除旧的,创立新的,它有着自己重要的特点。作为主体行为,正如毛泽东曾经指出过的,破字当头,立也就在其中了。然而作为客体行为,一方面,罪犯是人,他具有主体的基本资格,他的行为也同样具有破旧和立新的内在联结性。另一方面,罪犯是被改造者。作为被改造者,他的行为就有被迫与自觉之分,破旧如此,立新也是如此。

罪犯由被迫破旧向自觉破旧的转化,前文已经论及。那么,罪犯可否由被迫破旧向主动立新转化呢?回答不仅是肯定的,而且是罪犯客体地位向主体地位转化的一种具体转化形式。我国监狱改造制度的基本目标是要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好人、有用的人,这种目标要求,决定了罪犯的改造,既要破旧,也要立新。在简便的改造模式中,一般都以监狱强制改造措施、制度的实施为满足,对如何发挥促进罪犯在改造措施、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主动性、积极性考虑不多。促进罪犯客体地位转化理论,就是包括研究发挥罪犯改造主动性、积极性和由被迫向自觉转化形式在内的理论。深入探讨被迫破旧向主动立新转化,对提高改造效应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罪犯由被迫破旧向主动立新转化的具体形式有三。一是由被迫改造犯罪思想向主动学习做人道理转化。我国几十年罪犯改造经验表明,罪犯由被迫改造犯罪思想向主动学习做人道理的转化不仅可能,而且必须。只有把改造思想、重做新人这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加快这种转化的进程,就能有效地提高整个罪犯的改造质量。二是由被迫破除坏习惯向主动养成好习惯转化。实践中,尽管这种转化与被迫改造犯罪思想向主动学习做人道理的基本形式相同,但由于破除坏习惯与养成好习惯之间联系更紧密,因而也就更明显地体现了破字当头,立在其中的论断。抓住这个特点,就能在罪犯改造中,特别是在恶习矫正中,更快地实现改造要求。三是由被迫破除不良需求结构向确立新的需求结构及自觉学习文化科学知识与就业技能转化。不良需求结构是不少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根源。在我国的监狱改造制度下,应该而且已经把破除旧的需求结构作为改造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但是,单有这一面还不够,还应把破除旧的需求结构同创立新的需求结构结合起来,把破除旧的需求结构同促使罪犯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自觉学习文化、科学知识与就业技能结合起来,加快转化,以便造就更多更好的有益于社会无害于他人的守法公民,更好地实现罪犯改造目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