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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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教育引导的两个基本问题

教育引导是与教育改造紧密相连,但又在内涵和外延上有着重要区别的两个概念。教育引导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效应的核心问题。对促进罪犯自觉积极地在希望中改造有着特别重大的意义。对此,也有的学者认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强迫施行的,一个教,一个听,罪犯教育中主要的不是引导问题。我却以为,教育引导在罪犯教育改造中是起着关键、核心作用的。特别是在对罪犯的思想教育中,如果没有了引导就难以全面发挥教育改造的效应,就难以收到教育改造的最佳效果。

(一)教育引导的定义、特点辩

教育,按《说文解字》的释义,“教,上有所施,下有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意即教育者,施行教诲,使受教育者效法并向好的方向发展。现代教育,则泛指一切影响人的思想品德,增进人的知识、技能的活动。从学校教育的角度,是培养新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过程;从社会教育的角度,则是用道理说服人并使其照着去做的活动。我们这里讨论的教育涵义,主要侧重于后者,同时涵盖了前者。它是对监狱罪犯的特殊教育。

引导,即带领与指引,就是循循善诱、说服教育。对罪犯的引导,既包括道理上的启发、指引,也包括行动上带领与榜样的示范。道理上启发、指引,既是教育的延伸,也是引导的内容。行动上的带领与榜样的示范,则是对罪犯引导的着重点和落脚点。

教育引导,是指对监管改造中的罪犯所进行的旨在教导罪犯自觉改造的教育、启发、引导活动。在宏观上,它是一种为了实现罪犯改造目标所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地系统影响,它是建立在“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要求之上的。在微观上,它又是一种针对罪犯在改造中实际出现的现实问题所进行的启发、诱导。它的着眼点是解除罪犯改造中的思想障碍。教育引导理论有三个基本特点:

第一,目的上的自觉改造性。教育引导虽然也是对罪犯进行的一种改造活动,但它与一般的教育改造是不同的。一般的教育改造是指“劳动机关以改造人、造就人为目的,对罪犯实施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术教育,它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而教育引导则是监狱及其干警以调动罪犯自觉改造的积极性为直接目的,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引导的活动。虽然教育引导的目的涵盖在教育改造之内,但由于教育引导的直接目的是调动罪犯自觉改造的积极性,而非一般性的改造人、造就人的目的,因而它的具体指向就更加明确清晰,两者的目的效应也就自然有重大差别。

第二,内容上的思想教育性。就一般而言,教育引导在内容上,仅仅涉及监狱法中规定的教育改造内容的一个方面,即思想教育。它不直接研究罪犯的文化、技术等教育内容,而且在思想教育中,也不全面研究监狱法第六十二条列举的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思想教育内容的实施,而是侧重于在罪犯改造中思想问题的解决和思想障碍的排除,侧重于在解决思想问题和排除思想障碍的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再教育,侧重于在更具针对性的再教育中提高其思想认识和觉悟,启发、引导其与错误的思想作斗争,更自觉地向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的目标前进。

第三,方法上的启发疏导性。在我国,实现对罪犯教育引导的方法只能是启发疏导。我国罪犯改造中的教育改造活动及其理论,基本上都是建立在强制措施的基础之上的。特别是教育改造内容、措施的实施,这种强制措施就更加明显。尽管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不是传统监狱的教育、教化、教诲,不是监狱刑罚执行的内容,但教育改造具有强制性确是监狱学界公认的。而教育引导,由于它目的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在主流方面和具体实施中则不具有强制性。它只能对罪犯进行耐心地启发疏导,而不对罪犯实施任何强制。尽管这种启发疏导的进行是在监狱的大环境之中,是在刑罚惩罚的前提之下,在教育引导中也会进行抗拒改造与接受改造、被动改造与自觉改造结果的对比分析,但这是与直接借助强制力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

(二)研讨教育引导理论的意义

在我国监狱学界,对教育在罪犯改造中起主导作用应该说是已经取得共识的。但是如何发挥教育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注重罪犯思想改造的国度里,如何让教育发挥更大的作用则研究不够。教育引导理论的提出,就是对这一问题深入探讨的一种尝试,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加强罪犯犯罪思想的改造

对罪犯犯罪思想的改造,是我国改造人、造就人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没有对罪犯犯罪思想的改造,无论是改造人还是造就人,其目标都是难以实现的。历史经验证明,单纯的关押、惩罚不能解决犯罪思想问题。剥夺自由的铁窗生活,最多只能使部分罪犯基于法律的威严而不敢犯罪,但不能从思想上解决不愿犯罪的问题。单纯的恶习矫正不能解决犯罪思想问题。罪犯的恶习,作为一种坏习惯,与犯罪有关,应该而且必须矫正。但恶习矫正与犯罪思想改造是两回事,因而它不可能消除犯罪思想根源;一般的心理咨询不能解决犯罪思想问题。心理咨询是矫正、改造罪犯的一项重要的辅助措施,它有利于缓解矛盾、沟通关系,对促进罪犯改造是大有好处的。然而,心理咨询毕竟只能解决罪犯的一般心理障碍和一般思想问题,对罪犯的犯罪思想涉及甚少,即使涉及,一般的心理咨询也难于解决。宗教教诲也难于解决犯罪思想问题。古今中外,不少国家的监狱都用宗教教诲的形式和方法来促使罪犯改悔。历史证明,在一定的条件下,宗教教诲能使一部分信教者遏制犯罪思想,甚至忏悔自己的犯罪。然而,它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发挥暂时性的作用,不可能真正解决犯罪思想的改造问题。单纯的强制改造也难以解决犯罪思想问题。强制改造与单纯的关押、惩罚相比是历史的进步。它能较多地触及犯罪思想问题,解决一些罪犯的犯罪思想问题。但是,由于强制改造对罪犯来说则只是被动改造,如果不同深入的思想教育工作联系起来,并以这方面工作为主,也难较彻底地解决罪犯的犯罪思想的改造与转化问题。

教育引导理论的运用,能很好地调动罪犯自觉改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教育引导的基本精神是要在思想教育中启发、带领罪犯自觉地去除旧布新,去为自己的未来奋斗。要实现这一要求,就必须研究和优化思想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在做好罪犯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过程中,加强活的思想教育引导工作。在做好集体、课堂思想教育的同时,加强罪犯个别思想教育引导工作。由于教育引导重点是活的思想教育引导,是个别思想教育引导,这就不仅极大地提高了教育引导的针对性,而且必然因此而提高其效应性。由于罪犯在教育引导中受到了更切合实际、更容易接受的启发、疏导,罪犯就会因此受到感化,受到鼓舞,萌发出或多或少的、或长或短的自觉改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教育引导理论的运用,能较好的实现监狱干警与罪犯在改造上的理解与配合。在我国罪犯的改造中,尽管有多种改造力量在工作,有多种改造因素在起作用,但主要做罪犯改造工作的是监狱干警,起核心、主导作用的是监狱干警。这种监管改造工作局面,给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监狱干警对罪犯的改造工作如何才能发挥最佳效应的问题。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表明,解决这个问题的角度和方法是多方面的,但沟通罪犯与干警之间的认识,促进罪犯与干警之间的理解,加强罪犯与干警之间的配合,却是解决发挥改造工作最佳效应所必须考虑的对策与方案。在实际工作中,要具体实践这一方案,教育引导理论的正确运用,又是发挥改造工作最佳效应的主要条件。

教育引导理论的运用,有利于较顺利地解决罪犯的犯罪思想的改造问题。罪犯犯罪思想的产生,根源是多种多样的;罪犯入监后对犯罪危害及根源的认识,也是五花八门的;罪犯对犯罪思想改造的态度更是参差不齐的。要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不仅要分析与找出罪犯的犯罪思想根源,提高罪犯对犯罪危害及根源的认识,而且更要端正罪犯对犯罪思想改造的态度。所有这些工作,都绝非一两次报告、一两次谈话与学习所能奏效的。解决罪犯犯罪思想的改造,不仅需要一个认识转化的过程,而且需要促进罪犯认识转化的改造工作力度,要从思想深处解决罪犯对犯罪的“因”和“理”的错误认识。改造罪犯的实践经验证明,做好深入细致和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和教育引导,就能使罪犯犯罪思想的改造能比较顺利和有效地进行。

2.有利于加快罪犯改造的进程

在我国监管改造制度的条件下,加快罪犯改造的进程,从客观上考察,主要取决于两个相互联结的基本因素,即监狱干警改造工作的力度和罪犯自觉改造的程度。在这两个相互联结、表现为因果关系的基本因素中,无论是改造工作的力度还是罪犯自觉改造的程度,都与教育引导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前者离开好的教育引导,“力度”就无从讲起。即使有“力度”,那也必然主要是“以力服人”性质的“力度”。后者若离开教育引导,则这种自觉改造的程度就可能不高,或者长时期原地踏步,甚至出现倒退。

教育引导理论的运用,有利于减少罪犯改造的阻力。罪犯改造的阻力,主要来自罪犯对罪恶的错误认识和对改造的错误态度。要消除改造阻力及其根源,需要做艰苦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尽管罪犯的改造以及排除改造阻力,都离不开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但是单纯的,或者以惩罚为主的办法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罪犯改造和消除来自罪犯的改造阻力的。即使有暂时的压服效应,时间也是难以持久的,更何况多数情况下是“压而不服”乃至“压力越大反抗力越强!”两千多年前我们的祖先就把“攻心为上”的策略思想运用于战争。今天,我们改造罪犯虽不是刀兵相见的战争,但却是“没有硝烟的战争”。在这场本来就是以思想斗争为主的“战争”中,当然更应采取“攻心为上”的策略。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顺利地排除改造阻力,尽快地赢得这场“战争”的胜利。

教育引导理论的运用,有利于减少罪犯改造中的反复。罪犯在改造中出现反复是必然的,符合规律的,无须把罪犯改造中的反复看得过重。但是,从改造效应角度考察,罪犯改造反复太多总不是好事。它不仅仅反映了罪犯改造的难度,反映了影响罪犯改造因素的复杂,也反映了监狱干警工作的不力。因此减少罪犯改造中的反复,就成了罪犯改造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多年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证明:解决罪犯改造反复问题,需要找准病因,对症下药。而且这种对症下药,不管是采用什么“汤头”,都需要一味“引子”。这个引子就是教育引导。有了它,对症下药的“汤头”就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教育引导理论的运用,有利于加大罪犯前进的步伐。罪犯改造或前进步伐的大小,既是每一个从事改造工作的人员所关心的问题,也是愿意改造的罪犯及其家属所关心的问题。改造和前进的步伐大小,不仅关系到罪犯能否早日与家人团聚和有更多的时间去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与美好前景,而且关系到监狱及其干警改造效应的实现与国家开支的节省。而罪犯前进步伐的大小,是由罪犯自己来跨的,任何人都无法取代。罪犯在改造中要跨出较大的步子,基本条件之一是要罪犯有加快自己改造步伐的要求和动力,基本条件之二是要罪犯有实现这种加大前进步伐的能量。这两者缺一不可。单有前者而无后者,则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单有后者而无前者,则不能自觉主动地去寻求加大前进步伐的途径和方法。而教育引导,则是帮助罪犯解决有关问题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3.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

提高改造质量是党和国家的要求,是监狱主管机关和监狱机关的追求,也是全社会的需求。几十年来,无数战斗在罪犯改造战线上的同志为之拼搏奋斗,取得不少行之有效的重要成果。然而,如何使之实现理论上的升华,使之更好地从中国特色的罪犯改造制度出发,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引导工作,促进改造质量的提高却是罪犯改造理论和实践工作者的共同任务。

教育引导理论的运用,有利于罪犯改造向纵深发展。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从改造标准上讲,是指各种改造指标的完成更接近或达到预定的要求,从改造效应或释放后的反馈效应上看,是指更高的就业率和更低的重新犯罪率。而上述问题的解决,关键取决于对罪犯影响改造的各别问题的深入解决。由于监狱干警特别是直接从事罪犯改造工作的干警与罪犯之间的比例较低,而改造工作又要求干警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一般都只能照顾面上的一般管教工作,实施“抓两头带中间”的工作方法。随着近年来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监狱干警中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普遍受到冲击,因而罪犯各别问题的解决和改造质量也必然跟着受到影响。而教育引导理论的运用,虽不能直接解决干警中的责任感和事业心问题,但却可为监狱干警解决罪犯各别问题提供认识和方法上的帮助,从而促进罪犯改造向纵深发展,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教育引导的运用,有利于从罪犯的思想深处解决问题。影响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某些罪犯不愿暴露思想,或者表里不一,把一些与犯罪有关的错误思想掩盖起来,结果使得这些深层次的犯罪思想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就常规而言,有什么样的思想也就必然有什么行动。罪犯虽然是犯了罪的公民,但作为人,其行为同样要受思想支配。尽管有些罪犯老谋深算或由于有反改造经验善于隐蔽自己的内心世界,不容易暴露深层次的思想问题,其行为与内心世界有较大差异性,但要做到滴水不漏,一般来说也是难以做到的。教育引导理论的运用,就能在掌握线索或分析判断的基础之上,较好地促使罪犯敞开胸怀,暴露思想,进而加以解决,提高改造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