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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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实施管理育人的基本要求

实施管理育人的基本要求,是指在监狱干警实施管理育人的过程中,在工作上应该注意的问题。严格按照基本要求去办就能在工作中避免出大的错误,比较顺利地实现预期的目标。

管理育人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管理育人目的的保证。单有管理育人目的、意义和结构体系的研究,而无实施管理育人有关要求的探讨,不仅理论体系上缺乏完整性,而且对监狱工作也缺乏实用性。

(一)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

监狱干警在实施管理育人工作中,要保证取得预期成效,在指导思想上必须明确两个关系。一是狱政管理工作服务于刑罚执行与服务于罪犯的改造的关系。管理育人是狱政管理职能效应的一部分。探讨管理育人效应的发挥,就不能不涉及整个狱政管理工作。因为整个狱政管理工作的方向、目标不对,与它有关的各个部分就必然会受到影响。狱政管理工作作为监狱的基础性工作,它既要服务于刑罚执行,又要服务于罪犯改造。尽管在我国监狱制度的条件下,由于执行刑罚惩罚是罪犯改造的前提和条件,因而服务于刑罚执行,也在某种意义上等于服务于罪犯改造。但是,服务于刑罚执行与服务于罪犯改造毕竟是两回事,这二者之间是有重大差别的。前者是要求通过狱政管理工作,剥夺罪犯再犯罪条件,保证基本的人道待遇,实现刑罚惩罚的预期效应。后者则是要求通过狱政管理工作为罪犯改造创造条件,并直接促进罪犯的思想转化与恶习矫正。如果狱政管理工作只服务于刑罚执行,而不服务于罪犯改造,或者是主要服务于刑罚执行,而不是主要服务于罪犯改造,那么,管理育人效应也就自然难以实现。因为在理论上可以将管理育人从狱政管理体系中抽出来作为一项完整的理论加以研究,但在实践工作中,不可以,也不应该将管理育人方面的制度、措施、办法从狱政管理中单列出来。为此,监狱干警要搞好管理育人,就必须在整个狱政管理工作中处理好双向服务的辩证关系。二是高标准与低标准的关系。狱政管理工作现已在学术理论界称之为监管改造。但要使监管改造名副其实,能真正充分发挥管理育人的积极效应。则须在指导思想上处理好高标准与低标准的关系。所谓高标准,是称监管工作要以服务于罪犯改造并为罪犯改造创造条件,直接促进罪犯思想转化和恶习矫正的标准。所谓低标准,即管理工作只是以保证罪犯不逃跑,不发生非正常死亡,不发生重大事故为标准。在这两者之间,前者难度大,要求高,后者相对简便易行。如果监狱干警在指导思想上不明确,混淆两者之间的界限,或者以实现低标准为满足,管理育人效应就必然难以实现。

(二)要有恰当的管理措施

所谓恰当的管理措施,是指在狱政管理工作中,要有适合当时当地情况的稳健妥当的管理措施。狱政管理工作中的基本制度、办法都是法定的,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但在应用狱政管理制度、办法处理具体问题时,就应采取恰当的具体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狱政管理工作收到管理育人的预期效果。要如此,监狱干警必须在具体工作中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严与宽的关系。对于罪犯中发生的问题,在处理时是应该宽还是严,它不便事先规定出适应各种具体问题的严、宽标准,但处理问题必须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却又是必须明确和坚决执行的。如果监狱干警处理问题不考虑改造罪犯的需要,而是孤立地、就事论事地处理,则很可能出现“严宽皆误”的局面。因为不从改造罪犯的需要出发,不论处理是严是宽,都不能通过问题的处理促进罪犯的改造。这种处理问题的方法,本身就是一种失误。因此,监狱干警在管理工作中,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罪犯改造的需要出发,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适度,不纵不枉,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二是惩与教的关系。惩中有教,寓教于惩,是新中国监狱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党和国家对监狱工作的要求。监狱在对罪犯违规违纪问题的惩处中,不论是扣分、记过还是戴戒具、关禁闭,都涉及处罚效应问题。即通过惩处违规违纪罪犯对违规违纪者本人,对周围的其他罪犯有什么作用和作用的大小。坚持惩罚是为了教育改造罪犯,防止为惩罚而惩罚,或者孤立的惩罚,出气式的惩罚,对于正确实施包括管理工作在内的整个监狱工作改造人的宗旨是十分必要的。只有正确处理惩与教的辩证关系,才可能实现管理育人的预期效应,才称得上有恰当的管理措施。

(三)要有“严”字当头的管理要求

严字当头的管理要求,是指狱政管理工作要突出一个“严”字。这里讲的严,是指严密,严格,严谨,严明。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严,而非与此相反的严,更不是违法乱纪的“严”。

严,主要体现在对罪犯的管理上,近年来在学术界和监管实践中,有的同志把教育、感化、挽救同严格管理对立起来。曲解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提出的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政策方法。认为讲严格管理就不能讲教育、感化、挽救,讲教育、感化、挽救就不能讲严格管理,把二字置于水火不相容的矛盾地位。各地理论和实践都证明:这二者是完全能够结合起来的。管教一体、管与教结合已在我国监狱工作中运行了几十年。“八劳”《纪要》是讲对罪犯既要严格管理,又要教育、感化、挽救,二者不可偏废。同时实施严格管理这是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前提和条件。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二者并不矛盾,既不会因实行教育感化挽救而影响要严格管理,更不会因实行教育感化挽救而要求放弃严格管理。管理与教育在理论上是两个系列,在实践中是两个部门。只有到基层的大、中队才管教合一。那种把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对立起来的认识是混淆了对不同事物的不同要求,是不善于综合运用不同方法改造罪犯的结果。

严字当头的管理,是服务于罪犯改造的,是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因为它的主要内容,一是严格的管理制度。对罪犯的管理,要从作息制度到活动范围,从劳动、学习、生活、卫生制度到监规纪律,对罪犯都要有明确的规定,使罪犯“行动有准则、生活有规范,使之符合罪犯思想改造和恶习矫正的需要”。没有对罪犯严格的管理制度,就等于放松对罪犯的管理,二是严密的组织形式。即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将罪犯都组织在不同的监管改造集体之中,保证一切活动都在紧张有序的集体活动中进行。这种严密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狱政管理的特色之一。三是严谨的防范措施,在狱政管理中,建立、健全干警岗位责任制,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和完善的防范措施,堵塞一切可能被罪犯利用的空隙和漏洞,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发生的外部条件。四是要有具体管理要求。即要有严明的管理质量标准。如对三大现场管理的不失控,对多种管理制度实施的严格、明确、具体的标准与要求,对整个监管措施、制度、办法实施的严格及时考核等。只有严字当头,管理才能真正做好,管理育人的目标才能实现。

(四)要运用管教结合的育人方法

所谓管教结合的育人方法,是指监狱干警在对罪犯实施监管活动的过程中,将教育引入监管机制,用监管与教育紧密配合的方法,促进监管制度顺利实施和提高管理育人效应的方法。管教结合,是我国监狱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改造罪犯的有力措施。运用管教结合的育人方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管制度的要求。

第一,制度管理与说服教育结合。制度管理是各国监狱对罪犯实施管理的主要途径,也是我国狱政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如何使制度管理收到更大的成效,使之在建设和维护良好的监管改造秩序和促进罪犯改造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就传统的制度管理而言,主要是通过制度的实施,达到规范罪犯言行的目的。但由于罪犯犯罪受惩后的烦躁、对抗心理,即使在严加监管的条件下,也不可能做到所有罪犯都自觉自愿地去按照制度管理的要求办事。在我国,制度管理不仅要规范罪犯的言行,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创建和维护良好的监管改造秩序,通过制度管理促进罪犯的改造。这种对制度管理的不同目标,给管理工作和管理干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说单纯规范罪犯言行,靠法制推行的制度管理还能基本实现预期效应的话,那么再加上对改造方面的要求,单靠强制力推行的制度管理就苍白无力了。只有引进教育,把制度管理与有针对性的说服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收到预期的成效。

第二,监规纪律约束与思想教育结合。监规纪律约束是我国狱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加强监规纪律的约束也是保证监管改造秩序和促进罪犯改造的重要保证。但是,约束与反约束的斗争,是我国监狱惩罚与反惩罚,改造与反改造这一基本矛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狱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罪犯中,由于其特殊心理的支配,绝大多数都不可能从内心都对监规纪律约束衷心拥护赞成。只不过有的人是“来到矮檐下,不得不低头”罢了。但同时也还有一些人由于主观恶性和行为恶习的原因,明知违反监规纪律会给自己带来不好的后果,也会自觉不自觉地抗拒监规纪律的约束。对监规纪律不管罪犯是被迫服从还是自觉不自觉地反抗,都不利于通过监规纪律约束来促进罪犯改造要求的实现。在执行监规纪律约束的同时,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特别是进行监规纪律必要性的教育,监规纪律与罪犯改造关系的教育,监规纪律与罪犯个人前途等利害关系的教育,必将大大提高罪犯对监规纪律的认识,极大地缓和罪犯的反抗心理,为监规纪律矫治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管理措施与有关教育相结合。管理措施是监狱根据监管改造的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的一种有针对性的行动或制定的处置方案。它是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管理措施本身的强制性,加之一般管理措施都是在事后制定的,因而具有处置性。这就决定了它虽然能够得到有效地执行,但是在促进罪犯改造效应方面,却往往不够理想。因此,在采取和实施管理措施的过程中,结合对罪犯进行一些相关的教育,则可弥补缺陷,增添效益。一是预防性教育。即根据监管改造罪犯的规律、特点,对一定时期罪犯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打预防针”式的教育,这种教育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既可以是启发式的,也可以是警告式的。凡事预则立。这种防范未然,以防为主的教育,是管理干警变被动为主动,做好管理工作的重要条件。二是违规违法典型事例教育。为了保证监狱改造工作的主动性和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监狱干警应利用各种方式,通过剖析罪犯违规违法典型事例对罪犯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罪犯的觉悟,增强其遵纪守法,接受惩罚和改造的自觉性。三是奖惩教育。奖惩是监狱工作的重要内容。利用监狱或大中队的奖惩活动,对罪犯进行教育也是狱政管理措施与有关教育相结合的重要内容。我国监狱对罪犯的奖励和惩罚,本身就是一种教育,就是一种对改造的促进。但单有一般性的奖惩形式的教育是不够的,还必须以奖惩为契机,选择和利用奖惩中的实例和事件,对罪犯专门进行教育。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管理育人效应。

(五)要有管理干警的示范作用

监狱干警往往被愿意悔过自新的青少年犯视为重新做人的榜样。而管理干警是接触罪犯最多的监狱干警之一。树立良好的管理工作干警的形象,是实现管理育人目标效应的重要要求。第一,管理干警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实施管理法规制度来实现的。同时,在我国监狱管理干警还担负刑罚执行的任务。因此,在罪犯眼里,管理干警就是法律制度的化身。如果管理干警不能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法律和监狱工作人员的纪律制度,就必然会在罪犯中造成极坏的影响,甚至使管教不遵纪守法者的工作无法开展。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少数管理干警滋生了拜金主义,利己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千方百计捞取物质利益。有的人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模仿旧监狱牢头禁子和看守人员的做法,收受罪犯及其亲属的钱物。尽管这种人数量很少,但影响极大。这种违纪违法行为不仅给社会主义监狱及干警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而且也是实现管理育人目标的极大障碍。

第二,管理干警要做执行管理要求的模范。狱政管理工作干警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国家法规和监狱的有关制度,采取措施,具体对罪犯实施管理。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保证各种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管理干警又必然会对罪犯提出相应的具体要求。在我国实现“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制度下,对罪犯提出的具体要求就脱离不开对罪犯的改造要求。因此,除了某些只适用罪犯的特殊要求外,要求罪犯做到的,监狱干警自己也应该做到。如干警实施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罪犯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纸屑,而你自己却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纸屑,那你对罪犯的要求就等于零。再如你对罪犯进行恶习矫正,要求罪犯坐有坐相,站有站相,而你自己在办公室或什么地方一坐就将脚翘到桌上,椅上。如此等等,都必然严重影响管理育人的预期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