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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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中国特色监狱建设的基本要求

有的学者提出,监狱者,执行自由刑之场所也。充分发挥监狱执行自由刑的功能效应,就算尽到了监狱的职责。我以为,监狱是国家机关,其职责任务由国家宪法、法律规定。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是我国宪法赋予监狱的神圣职责,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基本内容。在我国,监狱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但同时又是罪犯改造的场所,也是罪犯改造的条件。鉴于我们讨论的罪犯改造是监狱中的罪犯改造,而非其他条件下的罪犯改造,故而研究罪犯改造就必然涉及监狱这个主体与改造对象,对它们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监狱建设,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创业,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为监狱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994年我国司法部又提出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新要求。并于1995年9月24日在印发《关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和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的监狱和监狱管理部门都要把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作为我国监狱建设和发展的总体奋斗目标。要求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要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导下,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立足中国的国情,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借鉴世界各国监狱管理的有益经验。要按一定标准,有计划有步骤、量力而行、坚定不移地把全国的监狱建设成为现代化文明监狱。

根据司法部通知的上述精神,结合我国几十年监狱建设的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的成果,我以为,中国特色监狱建设关健在于指导思想正确。具体至少应有下列五项基本要求。

(一)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相结合,以软件建设为主

“硬件建设是指监狱设施现代化的建设”、“软件建设是指监狱干警素质、执法水平、管理设施、教育手段、改造方法等方面的建设”。硬件与软件建设从哲学上讲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相互依存,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从监狱理论与实践上看,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都必不可少。二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单有硬件建设而无软件建设不能构成监狱建设,更不能构成中国特色监狱建设,也不能构成现代监狱建设。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必须结合进行。大体同步,才能提高监狱功能的实践效应,实现监狱建设的预期目的。但是监狱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在特定的时空和财力条件下,一般又不可能在实际上做到二者完全同步,总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建设重点有所不同。这不仅符合事物发展不平衡的规律,而且也为国内外监狱建设实践经验所证明。在我国现实的条件下,应该坚持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相结合,以软件建设为主的要求。

1.坚持硬件与软件建设相结合,以软件建设为主,是实现中国特色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目标的需要

在今后一个时期内,要实现把全国监狱都建设成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一方面,我国监狱硬件建设同软件建设相比,前者相对较差。根据司法部的要求,要在一定时期内,使硬件建设上具备必要的、适应监管改造需要的监狱设施和技术装备。这虽然是一个比较活的要求,但由于全国各地监狱基础条件千差万别,现实经济条件又悬殊较大,有的省、市、自治区具有实现硬件建设的经济基础,有的则经济实力相对不足。尽管在时间上可以分批达标,但经济不发达的省、市、自治区和经济效益不好的监狱,如果没有国家的财政拨款,要在短期内达标是很困难的。另一方面,我国监狱的软件建设,尽管离国家对监狱改造罪犯目标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且近年来罪犯改造工作质量大有滑坡之势,但毕竟还有较好的基础。只要加强工作,实现目标是完全可能的。两者相比,按理应集中力量抓硬件建设。但如果这样,在我国现实的条件下,除少数情况外,在宏观上就可能两头失落。唯一的办法是对硬件和软件都全力争取,但在达标的要求上,则可因事而异。对硬件建设,全力争取,能上多少算多少;对软件建设,由于他不需要更多的经济投入,则采取全力争取,全面按期实现预定目标。这种在实际效应上,以软件建设为主的措施,是在当前条件下,贯彻硬件与软件建设相结合实现监狱建设目标的最好方略。

2.坚持硬件与软件建设相结合,以软件建设为主是贯彻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需要

实事求是是我们一切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党的思想路线,在中国特色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建设中,毫不例外也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建国几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有了明显的加强,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较大的提高,但国民收入人均水平在世界排行榜上还处在一百位以后,无法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在这种经济实力的条件下,进行监狱硬件建设只能量力而行。从我国现有监狱设施情况看,尽管随着国家的经济实力增强而逐步有所改善,但总的来讲,监狱硬件设施方面还是不能完全适应监管工作需要,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监狱设施差距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全力争取硬件建设达标,是顺理成章的。但由于目前国家还拿不出更多的钱来加强监狱设施,多数的监狱经济又不景气,在这种情况下,对监狱硬件建设期望太高是不现实的,反之,监狱软件建设,本来就有一定基础,只要认识一致,集中精力,不仅完全可能抓出成效,而且还可能通过抓软件建设而弥补部分硬件建设不足留下的空档,从而推进我国现代化监狱的建设。

(二)坚持执行刑罚惩罚和实施罪犯改造相结合,以实施罪犯改造为主

执行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是我国监狱的两项基本职能。它们在监狱是缺一不可、紧密联系的。没有监狱的执行刑罚就不可能有监狱的罪犯改造;反之,没有监狱的罪犯改造,也就不存在我国监狱特色的刑罚惩罚。从一般意义上讲,监狱的罪犯改造与监狱执行刑罚惩罚没有必然联系。执行刑罚惩罚不等于必然联结罪犯改造,罪犯改造虽然要以执行刑罚惩罚为存在的前提,但罪犯改造不是执行刑罚惩罚的附属或组成部分。罪犯改造是一个独立的,与刑罚执行性质完全不同的另一个体系或系统。但由于二者都统一于监狱的职能,统一于中国特色的内涵。因而二者必须结合,而且还必须以实施罪犯改造为主。这不仅有监狱法律规定的根据,而且有党和国家监狱工作方针的依据。

1.坚持刑罚惩罚与实施罪犯改造相结合,以实施罪犯改造为主,是实现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的需要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要解放自己,就必须解放全人类,而要解放包括罪犯在内的全人类,靠执行刑罚惩罚是不行的。因为执行刑罚惩罚只能迫使罪犯不敢犯罪,因而说不上对罪犯的“解放”。即使通过执行刑罚惩罚能部分地使一些人产生改悔向上的心理和行动,但由于这种改悔向上的心理和行动主要是建立在刑罚惩罚威慑基础上的,因而基础不牢。一旦情况变化,就又可能故态复萌。而如果坚持执行刑罚惩罚与实施罪犯改造相结合,以实施罪犯改造为主,这就由于调动了惩罚和改造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而使工作具有更加坚实的基础,而且由于实行以罪犯改造为主,从解决罪犯的犯罪思想入手,就能真正把罪犯从犯罪的深渊中解放出来,实现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

2.坚持执行刑罚惩罚与实施罪犯改造相结合,以实施罪犯改造为主,反映了社会安定、进步、发展的需要

马克思主义认为,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阶级专政的暴力机器,它是直接为一定社会安定、进步、发展服务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监狱与当时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只有关押惩罚的职能。监狱通过这种关押惩罚职能的执行,维护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安定、进步与发展。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进步与发展,对监狱提出了矫正罪犯的要求。这种矫正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执行刑罚惩罚的同义语,是对罪犯的行为习惯和低层次的心理矫正,不能同以犯罪思想改造为核心的罪犯改造相比,但监狱通过执行刑罚惩罚和矫正,哪怕这种矫正是附属于执行刑罚惩罚的矫正,它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安定、进步和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社会的监狱,它除了有与一切社会形态监狱共有的惩罚职能之外,它还有以执行刑罚惩罚为前提,但又独立于执行刑罚惩罚之外的罪犯改造。这种罪犯改造,它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和发展相适应的。只有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同时又以罪犯改造为主,即监狱工作以罪犯改造为中心,才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使监狱工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的安定、进步、发展服务。

(三)坚持行为恶习矫正与犯罪思想改造相结合,以犯罪思想改造为主

随着社会科学研究的深化与发展,对在监狱执行刑罚惩罚的罪犯,提出了行为恶习矫正与犯罪思想改造的问题,并先后付诸于监狱工作的实际行动。行为恶习矫正,虽然提出并实施于资本主义社会,但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监狱不可能有实质意义的罪犯改造,因而也就不存在坚持行为恶习矫正与犯罪思想改造相结合的问题。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监狱,它在实施以认识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为主要内容的犯罪思想改造的同时,又吸取了作为人类文化进步遗产的行为恶习矫正,这才存在坚持行为恶习矫正与犯罪思想改造结合的问题。尽管这两个方面对罪犯重新做人的作用差距很大,而且在我国的条件下,二者同居于以罪犯改造概念之中。但由于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又各有各的价值,必须将对罪犯的行为恶习矫正与对罪犯的犯罪思想改造结合起来,并以犯罪思想改造为主,才能更有效地实现监狱工作的目标。

1.坚持行为恶习矫正与犯罪思想改造相结合,以犯罪思想改造为主是实现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有利于社会无害于他人目标的基本保证

一方面,心理学等社会科学研究证实,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先有犯罪需要、犯罪动机,然后才有犯罪行为。这种需要和动机就是犯罪思想的具体表现,尽管各人的犯罪原因不同,但每个罪犯都有支使其走上犯罪的思想。抓住罪犯犯罪思想的改造,就能从根本上解决罪犯不再犯罪的问题。

另一方面,从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上看,尽管情况千差万别,但归根到底不外是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外因是重要的。事物的发展、变化,包括罪犯犯罪,没有外部原因是不可能的。但外因只是条件,内因才是根据。犯罪内因与犯罪外因相比,犯罪内因是起主导作用的。在犯罪内因中,还有一个犯罪思想与恶习的关系。在当前多数的犯罪中,犯罪思想与恶习同是犯罪根源。二者相互交叉,有时甚至又难以分清。但细心考察,恶习故然是重要的犯罪内因,但恶习还并不是所有罪犯的犯罪原因。同时,恶习在犯罪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推波助澜。如果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不出问题,单纯的恶习是难以致人犯罪的。因此,在罪犯改造中,坚持行为恶习矫正与犯罪思想改造相结合,以犯罪思想改造为主就是抓住了罪犯改造的关键,就能更有把握地实现罪犯改造的目标。

2.坚持行为恶习矫正与犯罪思想改造相结合,以犯罪思想改造为主是加快罪犯改造进程的需要

对于罪犯的改造,犹如牵牛、穿衣。农村放牛或用牛耕田,如果不牵牛鼻子,而是抓牛角、牛身、牛腿或牛尾,牛就不可能听你的指挥,甚至可能被牛伤害。平常穿衣,如果不能提到衣领,抓住衣服的一角就往身上穿,其结果必然费力不讨好。改造罪犯,只有既重视与犯罪有关的恶习矫正,又重视对犯罪思想改造,而且以犯罪思想改造为主,才能抓住主要矛盾,加快改造进程。任何颠倒恶习矫正与犯罪思想改造的关系,或者混淆二者的界限,以恶习矫正取代犯罪思想改造的认识和行为,历史经验证明,都是不可能收到好的成效的,更不能实现加快罪犯改造进程的愿望。

(四)坚持破旧与立新相结合,在破字当头的条件下工作重点以“新”为主

破旧与立新是罪犯改造中的两个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方面。我国监狱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要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只有这样,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才符合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要实现我国监狱工作这一目标,就必须既要破除罪犯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破除犯罪思想和行为恶习。不这样,罪犯改造就无从谈起。但是,单有破旧这一方面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破旧与立新相结合,立新才有前提,立新才有必要。在监狱实际工作中,把破旧与立新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在破字当头的条件下,更多地注重罪犯的立新,注重罪犯新思想新品德的树立,注意新的良好行为的养成,注重新的文化科学知识的学习,注重新的劳动就业技能的培训,就能使我国监狱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1.坚持破旧与立新相结合,在破字当头的条件下,工作上以立新为主是使罪犯顺利回到社会的需要

我国监狱对罪犯实施的惩罚和改造都是在人民法院判处的刑期内进行的。刑期届满,罪犯都要放回到社会上去。他们回到社会之后,如果与入狱前情况变化不大,或者因入狱而受到恶习濡染,或学到新的犯罪技能,那么他们回到社会必然又要成为社会新的不安定因素,甚至危险因素。为了保证罪犯在监狱接受惩罚和改造过程中,既破除旧的犯罪思想和恶习,又确立新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学会新的文化科学知识与劳动就业技能,就必须建立起一套破旧与立新相结合的监狱工作制度。几十年的理论与实践证明,只有有机地把这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并在破字当头的条件下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立新”上面,才能使罪犯学到更多的重新做人的本领,在刑满释放之后,在社会上真正做一个能适应社会需要的公民。

2.坚持破旧与立新相结合,在破字当头的条件下,工作上以立新为主是巩固罪犯改造成果的需要

我国监狱的主要工作是改造罪犯。执行刑罚惩罚是监狱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在我国条件下,它也要服务于罪犯改造。监狱好比工厂,生产成品是应适应社会需要的。工厂能否维持再生产,关键是看它的产品质量是否适销对路。如果产品质量不高或不适销对路,工厂就会亏损乃至倒闭破产或被迫转产。监狱作为生产新人产品的工厂,产品质量不高,废次品多,刑满后就无法在社会上立足,就会严重危害社会。鉴于监狱工厂与社会上生产物质产品工厂不同,既不能倒闭,也不能转产,只有把罪犯改造好一条路。而要如此就只有在工作中真正地把破旧与立新紧密地结合起来,并在破字当头的条件下,加强立新方面的工作,才能使刑满释放人员有更多适应社会、立足社会的本领。实践证明,刑满释放人员只有当他们回到社会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保障,他们在监狱得到的改造成果才能巩固。反之如果因立新工作抓得不好,刑满释放人员无法在回到社会后安居乐业,那么其它改造成果也就可能因此受到影响,功亏一篑。

(五)坚持防范与进攻相结合,以进攻为主

在有硝烟的战场上,防范与进攻必须结合,不防范就不能保存自己,但保存自己是为了更好地去进攻,去更好地消灭敌人。在我国监狱工作中,防范与进攻的关系体现在许多方面。在宏观方面,执行刑罚惩罚与实施罪犯改造,就其实质内容而言,可以说是防范与进攻的关系。在微观方面,严格管理与教育改造,防范制度与侦破制度,关押警戒与掌握罪犯动态,等等,都是防范与进攻的关系。为了更好地完成国家法律及党和人民赋予监狱的任务,将罪犯改造成为符合标准的新人,监狱工作必须坚持防范与进攻相结合,以进攻为主的要求。

1.坚持防范与进攻相结合,以进攻为主是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需要

监管改造秩序,是监狱执行刑罚惩罚和实施罪犯改造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监管改造秩序的好坏,对于监狱的罪犯改造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监狱重大事故不断,脱逃经常发生,严重违规和又犯罪案件接连不断,监狱就不可能正常而有效地进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狱就无法完成法律赋予它的任务。而这种情况的出现,根本原因就是监管防范与主动进攻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在监管防范与主动进攻方面,忽视哪一个方面都不行,没有重点也不行。历史经验表明,忽视主动进攻的单纯消极防范往往防不胜防,工作被动;而防范与进攻结合,以主动进攻为主,则秩序井然,工作主动。要从根本上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监狱指导思想上就必须坚持防范与进攻相结合,以进攻为主的要求。

2.坚持防范与进攻相结合,以进攻为主是充分发挥惩罚和改造功能,做好监狱工作的需要

惩罚和改造是我国法律赋予监狱工作的职责。如何才能充分发挥惩罚和改造的功能,更好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更好实现社会安定、进步、发展的要求,是监狱理论和实践工作者的重要职责。监狱充分发挥惩罚和改造功能的条件是多方面的,但监狱防范与进攻的关系处理得好坏,对监狱惩罚和改造功能的发挥有着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一是防范与进攻关系处理不好,必然带来监管改造秩序混乱,严重影响罪犯接受惩罚和改造的情绪,造成工作被动。二是防范与进攻关系处理不好,必然影响干警特别是基层干警的注意力,使他们不能集中精力去做罪犯改造工作。三是防范与进攻关系处理不好,必然带来整个单位工作的被动,整天忙于应付,忙于补漏洞,找原因,无形之中由以“改造人为宗旨”变为以执行刑罚惩罚为宗旨。为此,要做好监狱工作,充分发挥监狱职能的改造功能,监狱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防范与进攻相结合,以进攻为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