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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1)

青少年生活在社会转轨的变化时期,市场经济带来的思想意识形态的变化,也使他们受到很多负面的影响。例如,越来越多的游戏场所,歌厅、舞厅和游戏机室影响着青少年的学习生活。有的学生为了满足玩游戏机的愿望,不顾一切地勒索低年级学生的钱财,如果得不到钱,就实施暴力行为。另外,与社会上不良人员的交往、带有暴力倾向的影视作品、书刊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形成影响很大。

一、不良交往的影响

人的社会化过程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不断交往、密切联系的过程。交往对青少年的成长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正当的社会交往对青少年的社会化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不良的交往会对青少年的社会化产生消极影响,甚至会成为青少年实施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据南京市司法局政策研究室对南京市杨梅塘劳教所91名25岁以下的女劳教人员进行的调查表明,这些女青少年中有63%的喜爱和“讲义气”的人交往,有41%的人喜爱与有钱有势的异性交往。她们走上违法道路,起初一般是跟同性朋友学坏的,继而接触和结交行为不端的异性朋友,慢慢地被同化,学讲下流话,做下流动作,最终发展到在一起淫乱,从而在不知不觉中参与了流氓活动。

在西方,关于不良交往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问题,犯罪学者们已激烈地讨论了很长时间,基本上形成了一致的观点:不良的伙伴关系是青少年犯罪的诱因之一。具体地说,不良交往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如下:不良交往促使青少年形成违法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是推动一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直接的心理动因,也是促使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部原因。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开始并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而是在社会的不良交往中,受坏朋友的影响、引诱、乃至教唆产生了不良需求,当个体意识到某种需要时,心理上就会呈现一种紧张状态,从而导致违法犯罪动机的形成。动机的形成会促使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据某省某劳教所教育科2002年从131名卖淫妇女谈话中了解到,其中有一半以上是受环境和坏人拉拢引诱而卖淫的。女子刘某,因工作和爱情方面的不幸,感到心灵空虚、生活乏味,此时,老鸨对她伸出了“温暖之手”,给予她关心,并施以小恩小惠,邀她与男人鬼混“散心”,从1999年起她开始走上了卖淫的道路,先后在湖南、深圳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又如,盗窃犯刘某开始并不会偷窃,跟惯窃犯张某相识后,不但学会了扒窃,还直接教会了34个大扒窃犯。这充分说明了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绝不是一个人孤立的、偶然的行为,必然会从他与周围的关系中找到千丝万缕的联系,古人语:“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正是这种关系的真实写照。

不良朋友之间的相互影响,可以加速犯罪行为的实施。这是因为青少年之间的不良交往易使他们产生情感自控失调和道德法制观念的泯灭。此外,违法犯罪青少年之间的交往活动有它的群集性,从而使他们产生安全感,产生“法不治众”的侥幸心理,从而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起了推动作用。从许多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例中可以看到这一点,不少青少年在单独作案时,动摇不安和害怕恐惧的心情十分明显,但如果几个违法犯罪青少年纠合在一起从事违法活动,就可以相互壮胆,消除紧张心理,特别是团伙犯罪活动,往往由于相互在“逞能”、“好胜”思想的指导下,不计后果,给社会带来更大的灾难。

不良交往的直接后果是导致违法青少年的增多。在青少年群体中,如果有一个失足者,若不及时进行教育和挽救,很容易成为害群之马。因为,他的行为和言语会对是非辨别能力不强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诱惑力和腐蚀性,这种影响会直接导致两种结果:一是导致违法犯罪青少年人数的增加;二是表现为作案情节、作案手段变得更加复杂、残忍。并且,不良交往还常使一些犯罪分子从“单面手变成多面手”,从偶犯变成惯犯。有不少青少年就是在与坏人交往后走上了犯罪道路的。残酷的青少年犯罪现实已充分说明了不良交往的“腐蚀性”和“传染性”。此外,不良交往还给预防和改造工作带来阻力,很多经教育改造好的青少年,在他们准备开始新生活时,由于受到了具有不良习性的原来的伙伴的影响、拉拢、诱惑和威胁,又在茫茫人海中重蹈覆辙,再次步入犯罪的泥潭。

不良交往的影响,之所以造成了上述青少年犯罪的状况,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从主观上看,青少年正处于辨别能力、控制能力、抵抗能力较为薄弱的时期。从客观上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各种管理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漏洞,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措施还不太健全,客观环境中还存在着诸多不良因素,这就使青少年可能受到腐蚀,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旦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又会受到社会中各方面的冷遇,从而失去了进行正常交往的条件和正常择友的机会。这样,不良青少年就被推向了只能与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的环境里,造成相互交叉感染、恶性循环之恶果。这是一个值得全社会注意的问题。因此,要彻底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就要有针对性地根除客观环境中存在的腐蚀和影响青少年的各种因素,对他们满腔热情地进行教育,真正做到像医生对待病人、父母对待孩子一样,帮助他们,挽救他们,使他们沿着正确的道路顺利完成社会化过程,成为对时代、对社会的有用之才。

二、黄色传媒与青少年暴力犯罪

所谓黄色传媒,从形式上看,有各种出版物、音像制品、娱乐用品等;从内容上看,主要是有暴力凶杀、淫秽色情、低级趣味等内容的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根据1985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其认定标准是:(1)露骨地表现男女肉体的全部或一部分,给人一种庸俗卑劣的感觉;‘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他心理感受;(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手段、过程或者细节;(5)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等。

应当注意,那些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以及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根据1988年12月27日发布的《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淫秽出版物应由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或认定。

黄色传媒毒害青少年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扩散快,一旦出现“病源”,就会像瘟疫一样,迅速扩散,转手、传抄现象非常严重;二是毒害大,一旦染指,就很可能滑向深渊,一些青少年在接触之初是被动的,但渐渐地由被动为主动,进而如坠云里雾中,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三是遗毒深,一些因受黄色传媒毒害而犯罪的青少年,在进少年犯管教所之初不仅不感羞愧悔恨,反而津津乐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