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最新学校实用百科全书-校园暴力防范
15672800000034

第34章 公检法机关与校园暴力犯罪的关系(4)

(3)提请召开预备庭对少年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预备庭是指合议庭组成以后,正式开庭审理前,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集体研究以决定案件是否需要开庭审理以及如何审理的一种活动。预备庭审查制度是我国建国初期在与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司法交流中,作为有益的审判经验吸收、改造而逐渐巩固下来的。我们认为开好预备庭对于合议庭成员全面、细致地了解少年犯罪的事实经过,保证办案质量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合议庭采取适当方法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预备庭通常由合议庭成员参加,其活动内容主要是对案件事实和认定这些事实的指控证据进行审查,并对案件是否应该开庭审理作出决定。此外,还对少年被告人的个性特征和他的社会化过程进行综合分析,找到少年被告人违法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确立促使少年被告人产生负罪感、悔过自新的突破口和审理方法。其具体程序为,先由审判长通报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活动安排,接着由承办人简单介绍案情及发案背景。这应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介绍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第二,介绍少年被告人社会化过程中所处的微观环境状况,即家庭状况(含父母是否离异、是否属于残缺家庭,家庭成员的行为是否端正等)、学习工作情况(指学习态度、在校表现、工作表现等)、交友情况(指是否与行为不端者交往等)。第三,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及依据。在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内容时,合议庭其他人员可以就某些问题发表意见,审判长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可以随时分别就不同内容归纳处理意见,也可以就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审查的集中意见进行归纳,由书记员记录在案。案件经过合议庭集体审查认为应当开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应分别进行开庭审理的其他工作。

(4)送达起诉书,告知少年被告人权利。合议庭经过集体讨论后,认为少年犯罪案件应开庭审理后,须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然后,应将起诉书副本送达少年被告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按照《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应将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应向少年被告说明他享有的权利,告知少年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充分保护少年被告人的各种合法权利。

(5)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传票和通知书,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日以前送达。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通知其到庭,因某种原因出庭确有困难的,也可决定通知其不出庭,仅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其证言笔录。鉴定人是否需要通知其出庭,也应依据具体情况决定。

2.少年犯罪案件的辩护

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它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正确地认定犯罪事实,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少年犯罪案件的辩护是指少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告提出有利于少年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以证明少年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少年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少年犯罪案件的辩护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少年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所谓自行辩护,就是少年被告人本人对控诉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免除刑事责任的活动。自行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以行使。

第二,人民法院必须保障少年被告人获得辩护。这是对少年被告人合法权利进行保护和保障少年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若干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证少年被告人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根据这些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时,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少年被告人除了可以自己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对于那些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为少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此外,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少年被告人有权利拒绝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也有权利另行委托辩护人。

第三,少年犯罪案件一般应由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一般都经过专门的训练,对法律知识有全面、系统的了解。此外,律师有较丰富的辩护经验,能够理解和掌握少年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的心理特点,从而有助于从教育的角度出发,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另一方面,由于律师熟悉法律知识,由律师担任少年被告人的辩护人,有助于保障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法院查清事实,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1991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中对此做了规定,少年刑事案件必须有律师参加辩护,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有专人承担少年被告人的辩护。

律师或其他人在接受了少年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以后,应该本着对辩护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查阅案件材料,适时地会见被告人,深入少年被告人的生活、学习、工作环境,在必要时要进行调查和家访,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少年被告人的心理特征,掌握少年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如少年被告人的年龄、交友情况等,认真撰写辩护词,为辩护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在辩护中,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坚持从爱护、教育出发,从感化、挽救入手,充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从为少年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应进行无罪辩护;对于罪行较轻、危害后果不大、不给予刑事处罚就可以达到教青少年被告人、预防其再次犯罪目的的少年被告,应向法庭提出免予起诉的意见;对于少年被告入主观恶性较轻、人身危害性不大、符合缓刑条件的,应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

总之,通过辩护人的辩护活动,要让少年被告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合理,要让他们认识到党和国家是在积极教育、挽救他们,以激发其改邪归正、改恶向善的驱力。

3.少年犯罪案件的法庭调查

即人民法院在依法组成少年法庭(合议庭)以后,在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法庭调查少年犯罪案件事实、查清少年实施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及个性特征、核实各种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这是对少年犯罪案件进行审理的中心环节,能否进行好法庭调查,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对少年被告人的处罚。因此,审判人员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全面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及少年被告人当时的心理状态和态度,对审理活动做到心中有数,在庭审调查中要集中精力,根据法庭调查进展情况,精心发问,客观、公正、全面地审查核实案件的各种证据,防止先入为主、偏听偏信、主观臆断现象的出现。法庭调查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开始进行。合议庭开始按事先准备的审理提纲审讯少年被告人,核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及时出示物证、宣读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并询问证人、核对证人证言。对当事人、辩护人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或重新鉴定、勘验的,应认真研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必要时,应宣布休庭延期审理。关于少年犯罪案件庭调查的内容,我们认为不仅要查明犯罪事实、核实各种证据,还要查清少年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原因。少年司法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人,而是为了教育人、挽救人,查明犯罪事实和证据是促使少年被告人认罪服法的前提,弄清犯罪原因,是做好少年被告人思想转化工作的根本。因此,应该抓好法庭调查这一中心环节,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在法庭调查中,应该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发问,选择最能激发少年被告人对美好往事回忆、或最能促使少年被告人觉得内疚的事件入手,以引起感情上的共鸣,唤醒他尚未泯灭的良知,为少年被告人的思想转化打下基础。在对少年被告人的审问中,态度要诚恳、语气要平和,要有耐心,要使用少年被害人易于理解和接受的语言,使少年被告人觉得是在真心实意地挽救他们,缩短与审判人员的心理距离,对有关证据要及时出示,进行核实,使整个法庭调查有条不紊地进行。

4.少年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少年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结束以后,审判人员退庭评议之前,少年被告人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自己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情节,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对定罪量刑的要求和意见等问题所作的叙述。它是人民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程序,也是少年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审判长在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赋予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是使其辩护权得以充分行使的重要保障。充分保障少年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不仅有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少年被告人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的思想和心理状态,还可以使审判人员对其认罪的态度、悔罪的程度、主观恶性状况等有一全面了解,最终为审判人员全面地分析案情,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提供依据。所以,审判人员应让少年被告人充分陈述,不应限制其陈述的时间,不应轻意打断少年被告人的发言,让他把话讲完。当然,如果少年被告人陈述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借陈述发表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的反动言论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果少年被告在最后陈述时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法庭调查和辩论。实践中,有的少年出于种种原因,开始时大包大揽,把他人的犯罪事实由自己一人承担,或者开始包庇他人犯罪事实,作虚假陈述,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提高了认识,增强了法律意识,最终讲出了案件真实情况,提出了新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就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还需补充侦查的,就应当决定延期审理。恢复的法庭调查辩论结束时,少年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总之,要本着查清案件事实和保障少年司法活动的公正性的原则,切实保障少年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庭审理则进入对少年被告人决定处罚措施的阶段。依据什么样的原则,对少年被告人给予何种处罚措施等问题将是我们下一章要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