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最新学校实用百科全书-校园暴力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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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学生暴力犯罪案例(1)

校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浙江校园暴力升级:学生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2003年4月25日,永嘉黄田某中学学生柳某因与同校的黄某有矛盾,便叫来徐某等将对方殴打了一顿。柳也因受到学校的严厉批评处理。第二天晚上,当徐某等四人再次来到柳某的寝室里时,被闻讯赶到的值班教师发现,之后徐某等被带到黄田派出所。调查中,这伙人供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他们中间曾相互间传送着一支枪!全体参战干警为此大惑不解,一伙初中人何来枪支呢?他们决心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原来,就读该县某中学的徐某、厉某等人在校期间经常与当地社会上青少年组成的“十八党”团伙发生冲突。为能与他们对抗,徐某等也组建了一个名为“十三鹰”的学生团伙。2002年下半年,柳某想买支枪来去打猎,就通过朋友介绍在其叔叔张某那里,以250元购买了一支单管火药枪,后一直藏在家中。2003年2月份,徐某所在“十三鹰”在与“十八党”的对抗中败北,他们觉得如果有一支枪在手便可扭转败势。第二周,徐某等10人便筹资到黄田镇,以同学关系将柳某的那支枪购买过来,并将枪藏到家中,直到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案情至此已初步明了,警方便立即成立专案组,连夜出战,于 4月26日深夜包围制枪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将其逮捕归案。

案例分析:

自控能力差、好奇心理强、逆反心理重。

未成年人的情感丰富,但却十分脆弱,哥们义气严重,容易冲动而感情用事,极易受外界刺激而走向极端。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心理往往异常膨胀,好奇心、探求欲日趋强烈,但其生理发育却不够成熟,稚嫩的理智控制不住情感的裂变,从而导致其逆反心理普遍较重,突出表现为越是家长、学校、社会所反对的、禁止的,他们反而越是“乐此不疲”。

案例2因校园暴力造成学生受伤,学校应负次要责任1999年3月21日晚上七点钟左右,16岁的高中学生张某,吞服过量的心律平药剂自杀,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张某生前是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高一(2)班寄宿生。1998年11月20日早上,张某准备上楼吃早饭,在楼梯上碰见了本校初三(1)班的走读生董某和另外一名初二的学生。董强以张某撞了他为由,将其推到一边并抵在教育处门口的墙上,然后抓住张冲的两肩,用膝盖猛撞对方的阴部,造成张某阴囊钝挫伤。张冲疼痛难忍,血压极不稳定,心脏出现间歇性停顿。校方立即派人护送张冲至房山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紧急抢救,同时打电话通知了张某的家长。家长赶到医院后,要求马上将病人送到空军总医院救治。

空军总医院诊断为:左侧睾丸粉碎性挫伤,双侧睾丸薄膜下充血,阴囊血肿。尽管当时家长坚决要求采取保守治疗,只同意做修补术,但是由于病情严重,家长最后不得不同意医生的建议,为张某做了“部分睾丸、输精管和附睾的切除及修补手术”。

手术后张某持续高烧,修补部分出现了严重脓肿。医院通知家长要做好继续切除手术的准备。不料,张某于1999年3月21日晚吞服过量心律平药剂自杀身亡。

此事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1999年7月14日,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1999)第217号起诉书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房山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当时张某的家长没有到庭。

2000年3月10日,张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学校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并对原告方作出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

5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在起诉书中,原告方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的相关条文,指出被告方作为封闭式全日制私立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教育、监护的职责,要能够保护在校学生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张某是在学校里受到他人伤害的,按照学校的规定,董某作为走读生本应在7点半之后来学校,很明显,学校方没有尽到管理学生、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的法定义务。被告方在张某接受治疗期间,既没有主动前去看望,也没有打电话表示关心,甚至还阻止张某的同学去看望他,由此可见,被告方没有尽到教育者的职责。

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对张某精神上的漠不关心是导致张某精神压抑、最终自杀的直接原因。原告方在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20万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存尸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要求被告赔偿家属精神损失费180万元,并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被告方认为,原告之子张某自杀的原因不详,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的自杀与被告有任何关系;张某受伤系董强刑事犯罪所致,被告人无过错。被告否定了原告关于“学校漠不关心”的说法,指出张某受伤后,被告方曾多次派员慰问,给予了充分的善意关怀。

被告方还对原告方所援引的法律依据表示疑问。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律只是明确了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对10岁以下的儿童或精神病人负有何种管理监护责任,而对10岁以上的少年儿童,比如对十六七岁的少年学生,究竟有什么监护责任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此案中,只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来予以推定。但是有一条,学校有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这一点是不容否定的。

案例分析:

本案中,董某凶残伤人,应对受害学生张某之死负主要责任,因为董严重损害张的敏感部分,张自杀是董伤害行为的自然的结果,所以应由董负主要责任。张冲自负次要责任。至于学校责任,在于没有切实维护校内安全,没有教师巡查,尤其该校作为封闭式全日制私立学校,这方面责任相对更大。学校没有充分履行学校保护学生的责任,所以学校应负一定的责任。学校对学生无监护责任,但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为避免类似悲剧发生,学校应建立有力的校园安全网络,如设立学生纠察队,教师巡查制,设立闭路电视监控等,以确保校园暴力不再发生,即使发生,也能尽早发现,尽早消除。

案例3教育学生发现坏人,首先报警,避免硬拼2000年8月19日,某中学初三级的两个学生黎某和彭某结伴中午放学回家。在经过一个农贸市场的时候,学生黎某看到在一个菜档里,一个戴鸭舌帽子的人紧挨着一个老伯,并且把手伸进老伯的口袋里。黎某就紧张地拉了彭某一下,这时彭某也看到了这情况,他们两个相望了一眼,会意地一起走上去,一把抓住扒手,并大声喊抓扒手。那个扒手被吓住了,偷来的钱包也掉到地上,周围的人都围上来看热闹。那扒手看到只有两个小伙子抓住他,其他人都没动,他马上摔开黎某和彭某,从怀里掏出一把尖刀,并大喊:“谁敢上来,我就刺谁!”周围的人给唬住了,那个被偷钱包的老伯也捡起钱包就走了,那个扒手挥舞着尖刀撒腿就想跑,这时黎某和彭某毫不胆怯,拦住去路。扒手发慌了,穷凶极恶地挥刀冲向黎某和彭某,在搏斗中黎某和彭某紧紧抱住扒手不放,任凭扒手的尖刀刺下来也没放手,鲜血从他们身上流下来。他们大声喊:“大家快来帮忙抓贼!”但周围的人给扒手的凶狠与尖刀吓住了,都没敢动。

扒手为了脱身更加凶残,挥舞的尖刀不停落在黎某、彭某身上,但他们两人就是不放手。这时警察来了,把扒手带走了,但黎某和彭某都身中多刀,黎某重伤不治身亡,彭某也身负重伤,那个扒手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例分析:

围观的人们和丢钱的老伯要不要受到道德、良心的谴责呢?如果不是人们的袖手旁观就不会出现黎某、彭某的一死一重伤。受害学生家属根据当地政策,看是否能领取见义勇为的奖金等。即使他们不敢和歹徒搏斗,但报警就容易做到。另一方面,学校应教育学生在力量弱小时,注意自我保护,尽量报警让警察来,处理避免与歹徒硬拼。

案例4校园内的“江湖”

2004年11月11日,当四名因结帮绑架、杀人、勒索的少年听到法庭对他们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宣判时竟然相视一笑。《北京晚报》的相关报道一出,社会各界一片哗然。一时,“杀人少年相视一笑说明什么?”“我们的教育怎么了?”等责问之声四起。关于青少年为何崇尚暴力犯罪、“江湖”义气的大讨论更是一浪高过一浪。

据2004年11月16日的报纸报道,审理这四名当庭相视一笑少年案件的是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该法院在一周之内已经审理了三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前两起案件分别是10名青少年轮奸少女案以及15岁少年赵某因怕受责将其表弟杀死案。

11月16日,媒体又报出湖北大冶震惊全国的“9·13”大冶罗桥中学抢劫案。3名案犯中2名胡姓少年不足18岁,另一名明姓少年则只有14岁。2004年9月,3名少年因为缺钱,最终决定到学校去“找”。在手持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罗桥中学校园内抢劫学生53人,殴打学生40人,其中致2人轻伤、16人轻微伤,劫得300多元及牛仔裤1条、怀表1块。3名未成年案犯最终分别被大冶法院判处9年、8年、1年有期徒刑,并处500元到1000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