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假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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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假货同法治的关系(4)

这种干扰不是指制售假货者主观故意的干扰,是指他的实际状况自然地对执法者执法所产生的影响。如一个假货制售者政治势力很大,一些执法者怕处治他后,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于是不处理或者从轻发落他。又如有个私营企业主管理有方,社会口碑不错,一年缴的税占某县级市财政收入一半以上,该市的干部平时经常开玩笑说,他们的工资是这老板发的,对这老板很有感情。该市的农业执法人员在发现他存在不太恶劣的制售假货行为,受感情的自然影响,没有依法罚他的款,只是告诫一下了事。还有一些英雄模范、特殊人物,执法人员也常因认为他们贡献大、人品好,而不处罚或从轻处罚他们的不是恶劣得不得了的制售假货行为。

还有一种普遍的情况是,制售假货者经济困难达到了一定程度,或者是如果被严格依法处罚,会导致经济困难达到一定程度,执法人员就不严格依法处罚他们,这一是出自同情心理,二是怕加重社会救济他们的负担,三是想省事。正确做法应该是,他们贫穷要救济他们,他们致富能力不强应该帮助他们提高致富能力,但他们制售假货也依法处理他们,使他们依靠自己的能力走正路摆脱贫困和避免贫困。但这样做要绕许多弯路,很麻烦,执法人员为了省事而采取了容忍他们造对社会危害不超过一定程度的假货,以避免贫困的办法。

(六)经费的干扰

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曾有若干年的一段时间,许多地方财政拨付给执法部门的经费不足,于是允许执法部门通过执法罚款来弥补经费缺口,这自然就形成了猫鼠同食的现象,即查处假货的执法部门必须查处假货才取得罚款收入,又不能杜绝假货使自己没有罚款对象因而没有了经费创收来源。于是执法部门不是努力将遏制假货的工作做得最好的程度,而是寻求既查处假货以应付上级及社会,和又得到罚款收入二者最佳的相交点,老百姓说这是执法部门同制售假货者合作谋社会公众的钱,这样的执法是不会公正的。

法治假货的局限

一、法治不起作用的情况

社会性非自然性是法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说,法并不像大自然的物质那样可以游离于人之外而自然地存在,而是并且只能是人行为的产物,只有人创造法才有法,只有人执法,法才真正成其为法。鉴于这一属性,如果人不创造法或者是将已创造的法又废除掉,法律就不存在,如果执法者有法不依,法律即使存在也没有意义。而即使有法,当执法的人自己不执法,或者是由于外力的作用使客观上不能执法的时候,法就变得没有用。

在人类历史上,整个社会或人的群体完全没有广义上的法律,如族规、家法、团伙的约定等情况是极少的,但具体的法律在某些地域某些时间变得无用却是常见的。如不得无理无偿地抢夺别人的合法财物是某国的法律,这个国家在自己的国民当政时,这项法律一直都能得到贯彻,但有一年遭到了外国的入侵,入侵者由于主观上根本就不愿意遵守这条法律,在客观上则由不受该国有效管辖的条件而可以不遵守这条法律,这条法律对于入侵者就是无用的,他们于是放心抢掠该国国民的财物,而不用担心受到这一法律的制裁。

法律无用的情况在法治假货的领域也大量地存在。有一种情况是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根本得不到在法律对象中贯彻。如在某些离行政中心很远的农村,由于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实施成本非常高,如乡干部从乡政府驻地到该村需要走二三天以上的山路,公共管理因而不太有效,所以通常的管理形态是自我管理。在自我管理的形态中,由综合力量大的人的意志来管理又是一种并不罕见的形态类型。而依靠综合力量大来施行管理意志的人素质参差不齐,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的理念和法的知识,思想上更不敬畏法治而是崇尚暴力包括软暴力,于是他们本身就不太讲法,而是依主观意志处理事情,对所在社会的法以似乎是根本不存在的态度来对待,一般综合力量小的村民在受到从所在国家的法律角度看属不合法的对待时,由于离公共管理部门驻地太远,公共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官僚主义,不理会民众投诉等因素,得到法律的有效救济极难,所以也只能接受他们不受法规约束的管治。

在这种地方,如果实际管理者要普通村民为他们制售,或者他们给村民们制售,或者是允许村民自己制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太大的假货,一般就能畅通无阻,而没有所在国不允许这种行为存在的许多法律障碍,当然如果制售的假货对社会危害大到了一定程度,引起了公共管理部门不惜成本地查处是另一回事,这就是在那些地方特别容易并常常是长期地出产某些假货的原因。如福建省的这种农村大量生产骗人的假信息,如群发手机短信给人说接收的手机号中了奖,引诱他们汇邮寄奖品费用到某个指定的银行账号,如果这些村的土皇帝要求村民们都将这当作能挣到钱的好本事来看待,而不准任何人向政府告发甚至仅仅是对外界泄漏,那么村民中确实极少有人敢违背土皇帝这一意志,这是这种案例查处难度很大,成本很高的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关于不允许进行这种诈骗的法律实际上是无用的。

还有一种更常见的情况是用法律以外的力量令法律失效。如一个地方的假货管理部门要处理假货案件,但地方长官只消下一个不要处理的指示,其治下的假货管理部门就不再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当然也是无用的。

二、法治难以落实的情况

法是人意志的反映,良法常常是客观规律的反映,良法的本质特征是能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法律对象。然而,在客观方面,由于法天生就只能是相对抽象的、简单的,而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却是绝对细致的、复杂的,抽象、简单的法永远无法完全切合绝对细致的、复杂的社会和自然实际,对许多复杂超过一定程度特别是超过人客观能力的案例,法做不到公正,这种情况是法不治难。在主观方面,由于人类的司法资源永远有着刚性的限制,面对所有在理论上需要救济的人际纠纷,以及需要惩处的违法行为,永远属稀缺的状态,所以对多数程度轻的,对法律对象危害不大到一定程度的人际纠纷,只能是不介入或无法介入,如果小事也要司法和一般管理部门公平地解决,那么就必定需要太多的相关人员,这是社会永远无法实现的,所以,法律对法律对象的救济,只能是限于大到一定程度以上的事情,放弃小于一定程度以下的事情,这种情况是法不治小。

此外,如果违法的人太多,法也无能为力,比如,如果一个地方有太多的人制售假货,同时恶劣性达到坐牢程度,司法部门就难以全都抓他们去坐牢,因为社会无法设太多的监牢,这种情况是法不治众。鉴于然,法在有些人所希望的完全公平地处理所有人际纠纷,惩处所有违法行为这一理想面前,在自然属性方面和社会属性方面都是无法做到的。

法不治难,法不治小,法不治众,是许多制售假货者制售白以为司法机关不能检验得出来的假货,制售程度轻的假货,跟从制售假货,许多地方假货泛滥的重要原因。

人类没有足够的资源让法能管所有人际纠纷,惩处所有实际上的违法行为,这一社会属性不难理解,在此不赘。我们只详述一个关于法无法完全切合自然的实际情况,公平对待所有法律对象的例子。适当地处罚服用兴奋剂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以保证体育竞赛的公平和公正的正义性,人们包括运动员极少有异议。但近年来随着科学的进步,人们发现并不得不承认,到目前为止,由于大自然的复杂性,人们即使主观上想做但在客观上也做不到完全公平公正,就是说法在人们希望在这种事情上做得公平公正的理想面前,到目前为止是困难的。

1987年,加拿大短跑运动员本·约翰逊在当年举行的世界田径锦标赛上以9秒83的成绩打破了100米跑的世界纪录,在1988年的汉城奥运会上,又创造了9秒79的新世界纪录,但之后国际奥委会宣布,药检结果表明,约翰逊服用了兴奋剂,这一奥运会成绩被取消。随后加拿大有关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听证,也认为约翰逊1987年的上述成绩和服用兴奋剂有关,成绩同样予以取消,并判处约翰逊终身不得再参赛和执教。这一处罚对约翰逊当然是严重打击,于是他说,许多运动员也服用兴奋剂,他们不被查出来而他被查出来,因而前者没受到处罚他却受到处罚是不公平的。当时许多人对约翰逊说法的自然属性不以为然,即仅就自然属性而言,人们认为在查验兴奋剂工作人员予运动员以同等对待等社会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同是服用兴奋剂,有的人查得出来,有的人查不出来,这种说法不可信。

但现在有根据证明这种情况确实存在。瑞典科学家珍妮·雅各布松·舒尔茨博士的研究结果表明,人体的自然差异,使同是服用同一种兴奋剂,有的人能查验出来,有的人却查验不出来,这一结果发表在2008年2月18日出版世界著名的《临床内分泌和代谢》杂志上。舒尔茨博士把55名男性志愿者分为三组,进行为期15天的测试,给他们都注射360毫克人工合成睾丸酮,结果有7人在注射前的尿液中,睾丸酮含量也在被处罚的标准以上,23人在注射后的尿液中,睾丸酮含量在不被处罚的正常范围内,只有25人在注射6天后的尿液中,睾丸酮含量超标。

这使人们终于有点相信了另一个涉嫌服用兴奋剂被处罚后,一直喊冤的著名自行车运动员兰迪斯,或许真的是冤案。这个案例的具体内容是,2006年,国际自行车联盟以瑞士自行车运动员兰迪斯尿液呈阳性为由,剥夺了兰迪斯2006年环法自行车赛总冠军的称号,收回发给他的45万欧元冠军奖金,禁赛两年。事后兰迪斯一直强调自己从来没服用过任何违禁药物,他的尿液检测结果之所以然,是因为他的身体总是在不违犯规定的情况下,也制造出比别人多的睾丸激素。